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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費用

發布時間:2023-06-07 13:55:40

1. 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離退休人來員統籌外補助是不能源在稅前扣除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因離退休人員非在職或受僱人員,所以對其發放的補助也不能作為工資稅前扣除。

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該文件是對國稅函[2009]3號文的補充。雖然財企[2009]242號是針對財務、會計核算的規范性文件,但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准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一條款,且並不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沖突。 因此,根據稅法規定向離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能作為工資進行稅前扣除,但應能並計計入福利費按14%的限額進行稅前扣除。

2. 退休職工醫保統籌多少

親親~醫保統籌裡面的錢不算參保人自己的,它相當於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用來報銷醫療費用的。醫保統籌資金具體是指某醫保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雀掘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剩餘的部分。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醫保統籌基金不手歲虧是屬於某一個人的,而是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的,只要大家參加了醫療保險,參保人生病了產生的醫療費用就可以用統籌畢神基金賬戶裡面的錢來報銷。它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的。

3. 退休養老金統籌外待遇是啥

統籌外養老金,是指不屬於社保部門支付的養老金,在養老金實行統籌之前,全部由各個單位或者企業自行統籌發放,實行社會統籌後,社保部門要重新核定職工的退休費,核定到統籌項目之內的,就屬於統籌內支付.沒有核定進來的,社保部門不予承認和發放,為了保證退休人員的待遇不至於降低,沒有進統籌的,全部由單位自行承擔,所以也造成了統籌外的養老金.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4. 國企退休人員統籌外補貼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5. 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發放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統籌外待遇由市局認亂毀定,從原渠道(單位)列支。目前,統籌外待遇主要包括住房補貼、物業補貼、取暖補貼,獨生子女費,其中,住房補貼標准按照退休人員基本退休費的35%執行,物業補貼、取暖補貼按職務對應固定標准執行。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及應享受獨生子女費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資金列支渠道。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瞎敏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嘩神備從原渠道列支。

6. 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全區統籌的規定(9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揮社會保險的統籌、儲備和調劑功能,提高統籌的社會化程度,解決地區之間、企業之間退休費用負擔不平衡的矛盾,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本自治區境內列入統籌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工作的領導。自治區和各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具體業務工作由自治區和各市、縣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第二章統籌范圍、對象和項目第四條統籌范圍:
凡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中央駐寧企業(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的除外)以及非財政撥款、經費完全自收自支並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農、林、水、牧以及勞改、民政部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不參加全區統籌。第五條統籌對象:
(一)在職固定職工;
(二)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
(三)1971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
(四)混崗工作的集體所有制職工;
(五)離休、退休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第六條統籌項目:
(一)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二)生活補貼;
(三)退休費補貼;
(四)糧、副、肉、水電、洗理、煤價補貼;
(五)冬季取暖補貼;
(六)知識分子工齡補貼;
(七)護理費;
(八)離休幹部交通費補貼;
(九)喪葬費和一次性支付的撫恤金;
(十)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執行機關事業工資標準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書報費;
(十二)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費用。第七條離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費、易地安家補助費、建房補貼、住房困難補助費、車船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暫不納入全區統籌項目,仍由原單位按規定支付。
前款所列費用原已納入市、縣統籌項目的,仍以市、縣為單位實行統籌。第八條實行全區統籌後,如遇國家提高離、退休人員待遇或新增加福利補貼待遇,暫由原單位支付,待調整統籌方案時再納入統籌項目。第三章退休養老基金的籌集第九條固定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對市、縣按參加統籌單位的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離退休(職)費用總額之和的18%計提,退休養老基金不夠使用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調整計提比例。
各市、縣可根據自治區的基金提取比例和調撥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提取比例和辦法,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條件成熟後,實行各企業按全區統一比例計提。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准,離退休費用按統籌項目計算,一年核定一次。第十條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從1992年7月1日起,凡參加統籌的在職固定職工必須繳納養老保險費,其標准開始時不超過本人標准工資的3%,由職工所在單位按月在發工資時代扣。
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屬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組成部分,列入全區統籌基金統一使用。第十一條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按國務院〔1986〕77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1986〕130號文件執行。原有固定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應逐步按統一比例計提,合並調劑使用。各市、縣在1992年6月30日前,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從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基金收繳總額中上繳20%;從1992年7月1日起,在當年或當月收繳的基金總額中按50%計提上繳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作為全區統籌後備調劑金和積累金。其餘部分留存各市、縣代管。留存在各市、縣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屬全區統籌基金,如需動用,必須經自治區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第十二條各參加統籌單位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企業在營業外列支,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第十三條退休養老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按月代為扣繳,統一使用銀行的「委託收繳憑證」,並加蓋社會保險機構的「退休養老基金專用收款憑證」印章。各開戶銀行應視同在職人員工資,以優先順序代扣繳(免簽收繳協議書),各單位不得拒付和反托收。
凡參加統籌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退休養老基金,逾期付款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在企業留利及單位結余中列支,並轉入退休養老基金。

7. 退休工資統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統籌內養老金,是屬於由社保部門支付的養老金,統籌內的退休金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社會養老保險金、物價補貼合國家支付的其他補貼。統籌外養老金,是指不屬於社保部門支付的養老金,在養老金實行統籌之前,全部由各個單位或者企業自行統籌發放,實行社會統籌後,社保部門要重新核定職工的退休費,核定到統籌項目之內的,就屬於統籌內支付.沒有核定進來的,社保部門不予承認和發放,為了保證退休人員的待遇不至於降低,沒有進統籌的,全部由單位自行承擔,所以也造成了統籌外的養老金.由退休金統籌單位在統籌范圍內,根據上年實際支付的各項退休費用總額與年末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總額,換算成一個比例,作為統籌退休金率。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通知所有參加統籌的單位,按照批準的統籌退休金率乘以本單位年末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總額,在「其它支出'或以營業外支出」項下提取退休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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