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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退休職工喪葬規定

發布時間:2023-06-06 00:04:03

① 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

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具體如下:
1、撫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喪葬費領取流程具體如下:
1、帶上相關資料,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具體資料如下:
(1)戶口本;
(2)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所提供的單據給當事人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② 江蘇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2022

一、在職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2022年
在職職工死亡後撫恤金標准
1、在職死亡人員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2、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
3、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個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15的標准計發,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繳費不滿3年的,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
繳費滿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個體參保死亡人員,若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總額,低於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劃入統籌基金的全部養老保險費,除按上述標准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外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補足。
企業退休死亡人員喪葬費及撫恤金標准:
1、企業退休人員未領取完的個人賬戶余額。
2、火葬的,喪葬費為死亡時上一年省平工資的四個月,撫恤金為本人養老金的八個月;違反規定土葬的,不享受喪葬費,只有撫缺神恤金。對於確實孤寡一人,無任何繼承關系人或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兆含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在職職工死亡喪葬費要如何領取
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是按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的標准來發放。若是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伏猜虧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若是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凡參加了社會統籌的,喪葬補助費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領取的相關材料在職職工死亡喪葬費辦理要由繼承人攜帶以下材料到單位的人事科辦理領取喪葬費並由單位發放。
1、醫學死亡證明復印件;
2、死亡人員簿本人注銷頁復印件;
3、社區開據的已故通知單;
4、經辦人員及復印件。詳細流程: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到死者單位調檔。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該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注: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9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③ 退休人員喪葬費2022最新標准

2022年最新喪葬費標准通常如下:

1、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和10個月的平均工資一次性發放給直系親屬;

2、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通常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及物價補貼之和每月進行發放;

3、供養一個直系親屬的,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二百進行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喪葬費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給死亡人親屬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後事的費用。

喪葬費按照當地上一年度6個月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④ 蘇州參保未退休人員死亡 喪葬費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關於轉發《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蘇勞社險[2004]1號
蘇勞社險[2004]1號
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各有關
單位:
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勞社險[2004]2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2004年1月1日以後新批准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的人員,其發放標准均按各地的計發基數
及供養人數按規定予以確定,不再區分戶口性質。
二、各地現行標准高於上述各項標準的,可暫不變動。
三、退養人員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按上述標準的50%執行。
附: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標准和計發基數表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二月三日
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勞社險[2004]2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管單位:
參照勞動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
況,現就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簡稱「死亡」)的各類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
員」),以及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對
象、條件和待遇標准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供養范圍
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
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
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
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條件
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七)本通知實施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的配偶在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也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死亡人員生前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供養關系的確認及審核
死亡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待遇審核,由支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參保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
親屬,應當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
四、停止支付條件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濟費: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在被判刑期間的(緩刑除外)。
五、死亡待遇及標准
(一)離退休人員以及繳費年限(含視同)滿15年的參保人員死亡,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
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
繳費年限(含視同)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以及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死亡,可以享受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
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封存期間死亡的(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養老
保險基金只列支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參保人員在單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死亡的,在補繳相關費
用後,可按繳費期間死亡處理。
(二)上述各項費用除喪葬費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外,其餘部分先在死亡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
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中列支;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不足的,在統籌基金中繼續列支。個人帳戶個人繳納
的儲存額列支各項費用後仍有餘額的,可以繼承。
同一個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賠償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與民事賠
償按照不重復享受的原則處理。民事賠償不足的,再按前款順序支付。
(三)設區的市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
准和計發基數,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和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指數的變動以及城鎮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確定並不定期公布(詳見附表)。各縣(市)、區的標准,由各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並報省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四)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發放標准:供養1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2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
%發給;供養3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發放標准:供養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3人的,
計發基數乘12。
(五)離休人員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標准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准
執行。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按照退休人員標准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
費參照離休人員標准執行。
(六)各地現行標准高於上述各項標準的,可暫不變動。
六、基礎管理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供養直系親屬基礎資料的管理工作。新參保人員應在參保的同時申報供養直系親
屬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文件規定的范圍、條件以及「合理分擔」的原則進行審核認定。符合供養的直系親
屬有關信息記入參保人員檔案。已參保及離退休的人員,也應逐步完成供養直系親屬基礎資料的建檔工作。參保及
離退休人員供養對象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人員的生存狀況、領取資格進行審查。喪失領取
條件的,應立即停發其待遇。供養直系親屬虛領、冒領的,按省政府令第139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七、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
附: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准和計發基數表(蘇州部分

市喪葬費標準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
蘇州市330033001000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四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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