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離退休人員
問題一:請問離休人員是指什麼?包括退休人員嗎?謝謝 離休人員指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而現在離開工作崗位休息的老幹部、老黨員、老軍人等。
應該說他們也屬於退休,但是因為資歷較老、待遇較高,所以區別於一般的退休人員。
所以說,他們的群體較小,退休人員群體較大。是退休人員中有一部分叫離休人員,而不是離休人員包括退休人員。
問題二:離退休職工是什麼意思 1.離休是建國前參加工作,到退休年齡(男60女55)退下來的人。 2.退休是指1949年10月後參加工作到齡退下來的人員,
3.內部退養人員就是沒到退休年齡,由於各種原因退下來但是仍然開工資的人員
問題三:退休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有什麼區別? 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為退休人員。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制的人員,達到離退休年齡,辦理離休手續的為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1俯0%的原工資標准。
問題四:什麼叫退休幹部?什麼叫離休幹部? 離休幹部是指在1949年十月1日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兩的人員現在離休後稱為離休幹部退休幹部是指在1949年十月1日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退休後稱為退休幹部
問題五:什麼叫企業退休人員 所謂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符合退休條件的企業員工就工企業退休人員。
問題六:什麼是離退休幹部 1、離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迅運革命工作的(包括供給制)的幹部,到達退休年齡時,可以享受規定的離休待遇(註: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屬於幹部身份的,只能稱為「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工人」,享受退休待遇)。1949年參加革命的幹部就是退休幹部,享受規定的退休待遇。
2、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是實報實銷的,退休人員是只報銷大部份(按一定的比例)。離休幹部就算納入社保局的醫保管理,報銷金額也是沒有上限的,而其他參保人是有基金支付封頂線。
3、離休幹部的工資待遇調整是跟著 *** 公務員一起調整的,無論是行政或企業的離休幹部。
4、在企業,離休幹部比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要高很多。就算兩人工齡相同,養老金也完全不同。
5。錠前我國人事管理上有國家幹部和工人之分。離休退休幹部必須是國家幹部編制。工人編制的只能是退休工人。
問題七:什麼叫退休幹部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曾數次調整退休費計發標准,總的趨 勢是逐年提高。1993年工改後,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計發比例有所區燃昌橋別。
一、機關幹部實行職級工資制,退休後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飢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
退休時工作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8%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2%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5%計發。
二、事業單位按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退休時工作滿35年的,退休費按90%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計發基數為本人退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皮猛)工資和工資構成比例所規定的津貼兩項之和,按規定相應打折扣。有些職工原享受的 *** 特殊津貼、教齡津貼和護齡津貼,退休時均按100%發放。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退休,退休費計發基數按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三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四、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退休費按分別高於國家現行規定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最高退休費的5%~10%計發,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五、有特殊貢獻的退休幹部,可適當提高退休費比例,許可權已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 。
六、對在邊遠地區(如 *** 、青海、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退休幹部,可適當提高退休費標准,幅度為5%~10%。
七、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與國內退休人員享受同等待遇,但需每年提供一份由我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死證明,支付單位憑此證明按期支付退休費直至本人去世為止;退休人員死亡後,支付退休生活費的單位,應按其原工作單位的現行規定發放喪葬費、撫恤費。
八、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費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退休費;人員找到後可補發退休費。
前不久,中組部召開全國老幹部局長會議,會議提出新世紀初老幹部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認真貫徹中辦、國辦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離休幹部兩費落實工作。
各級黨委部門、老幹部部門要按照《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意見〉的通知》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盡快一次性清理兩費歷史拖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省區市、國家機關有關部委、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組織人事、老幹部部門,要及時向黨委、 *** 匯報離休幹部兩費清欠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意見,逐人解決拖欠的離休幹部兩費。
抓緊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離休保障機制,盡快建立健全離休幹部醫葯費保障機制,積極配合財政等部門建立和完善財政支持機制。
二、繼續貫徹中央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和改進老幹部思想政治工作。
一要積極組織老同志開展政治理論學習,認真落實老同志的政治待遇;二要切實抓好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黨員的組織建設和教育管理;三要針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耐心細致地做好老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在老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機制、形式、方法和途徑上有所創新;四要進一步做好老幹部活動中心和老幹部部門舉辦的老年大學,豐富老幹部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強......>>
問題八:離退休時間是什麼意思 如果你是已經退休的,那就是你辦理退休的時間,如果你還沒有退休,那就是指你在什麼時候到退休年齡,什麼去辦理退休。
問題九:什麼叫社會退休人員? 退休後,你的關系由單位轉到社區,以後也就是社會退休人員了
問題十:退休人員與退職人員是什麼意思 退休是指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特殊工種、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離開崗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包括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種退休,
退職,是指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過鑒定喪失勞動能力,但是年齡又不夠病退條件,只能退出崗位,經過社保部門批准,按照退職辦理,退職按月領取的不叫退休費,也不叫退職費,叫退職生活費 。退職生活費很低,每年調整的也和退休的政策不一樣
㈡ 什麼叫企業離休人員
離退休人員,是指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
(一)、離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符合離職休養制度的人員。
離休是指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以上供參考。
㈢ 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地方管理,社會通籌外的房補那部分,企業應該繼續承擔,你說呢
、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稅前列支的問題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是否可以稅前列支的問題,一直是一個困擾著征納雙方的問題。依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 )第一條的規定:「一、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稅前列支的問題
國稅函[2009]3號文在列舉職工福利費項目時未包括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而財企[2009]242號文則明確將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納入職工福利費核算范圍。統籌外費用與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共同構成現在的保障體系,從理論上講,後兩者能夠稅前扣除,統籌外費用也應當可以稅前扣除。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政策答記者問時就提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於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況下,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關於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稅法顯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按照國稅函[2010]148號的第三條第1款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因此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的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㈣ 白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秘書、會務、機要、文書檔案、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機關工作的督辦落實;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負責機關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局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計劃;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二)政策法規信息科開展本系統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政策法規匯編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政策宣傳、輿情監督和引導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管理和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等工作。(三)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科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項目管理規劃;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目標考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本局專項經費的管理;承擔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經費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運營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擬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違規違紀案件。(四)就業科(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范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全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銀就業管理政策。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與創業政策;負責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調配、日常管理及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市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職業中介機構和人才交流招聘洽談活動;指導縣區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加強對農村勞務輸轉工作的協調指導;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辦國有企業員工的流動備案事宜。(五)公務員職位管理與錄用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和實施細則,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管理法規制度;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配、調任審批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市直機關及中央省在銀有關單位軍轉安置和培訓工作,配合協調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工作安置;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落實完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
(六)公務員考核培訓與獎懲科落實公務員考核獎懲法規和制度,綜合管理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和政府獎勵工作;負責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工作;負責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部分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部門、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科級幹部職務任免和競爭上崗管理;負責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輪崗交流工作;審核呈報以國家、省部級名義表彰獎勵的個人與集體,承辦市政府行政獎勵和市內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獎勵有關事宜;貫徹落實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負責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審核備案工作;擬訂公務員教育培訓規劃;制定全市公務員培訓與實施計劃;負責擬定公務員中長期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培訓教育計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效能評價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能力建設等工作。(七)事業單位管理科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 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考(聘)、考核獎懲制度;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及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考(聘)、考核獎懲等工作。(八)職業能力建設科(市職工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職業培訓教師隊伍和教材建設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全市企業和社會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等級鑒定考核工作;貫徹國家和省上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准,擬訂地方標准並組織實施。(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開發、管理、使用、引進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全市人力資源規劃,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市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管理工作;負責境內自費留學人員就業指導與推薦工作;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督促實施。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擇業登記和畢業生就業選拔考試等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及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考核轉正工作。負責研究生工作站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留學回國人員、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全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設及科研資助等工作。負責全市研究生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境)外專業技術高層次人才的引進、招聘與管理工作。(十)職稱管理科(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資格考試制度、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標准;負責全市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推薦、評審工作;統一管理、組織、指導、實施全市各類職稱考試及培訓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工作。(十一)工資福利科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活福利和津貼補貼的管理和完善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綜合計劃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工作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十二)養老失業保險科擬訂全市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全市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工作; 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和基金管理政策;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落實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和完善失業調控、失業監測、失業預警及應急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十三)醫療生育保險科(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全市醫療和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准、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直醫療和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休人員醫療費統籌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醫療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支付范圍及結算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負責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資格認定;指導並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十四)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標准、規劃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政策,落實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和待遇給付標准;擬訂全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准;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定點康復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工作; 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公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並監督經辦機構的工作。(十五)農村社會保險科擬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村幹部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整頓規范各項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並監督經辦機構的工作。(十六)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擬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章制度和政策;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眾申訴勞動、人事信訪事項。(十七)勞動監察科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監督檢查中央在甘、省屬國有企業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及重大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
㈤ 退休人員死亡後工資怎麼發
從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