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養老金統籌外待遇是啥
統籌外養老金,是指不屬於社保部門支付的養老金,在養老金實行統籌之前,全部由各個單位或者企業自行統籌發放,實行社會統籌後,社保部門要重新核定職工的退休費,核定到統籌項目之內的,就屬於統籌內支付.沒有核定進來的,社保部門不予承認和發放,為了保證退休人員的待遇不至於降低,沒有進統籌的,全部由單位自行承擔,所以也造成了統籌外的養老金.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貳』 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調劑職能,緩解企業退休費用負擔不均的問題,切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改革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中央和省屬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不分企業隸屬關系,均應參加當地退休費統籌(經國家批准參加系統統籌的中央企業除外)。
勞改企業和農、林、牧埸(企業)暫不列入州、地、市統籌范圍。第三條在以縣(市)為單位徵集統籌退休養老基金的基礎上,實行州、地、市為單位的統籌,逐步過渡到全省統籌。第四條各州、地、市、縣設立退休費用統籌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退休養老基金的統籌工作。統籌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人事部門。
各州,地、市、縣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為統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體改、審計、銀行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統籌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各級統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退休養老基金的徵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建立財會制度、審計制度、統計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編制年度退休養老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後,報財政部門審定;
(四)對基金提取比例的調整提出意見,經統籌委員會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負責個人繳費檔案記載工作;
(六)管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工作。第六條統籌項目暫定為:
(一)離休退休費、長期支付的退職生活費;
(二)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規定增發的生活補助費(國發〔1982〕62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一至二個月本人標准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三)副食品價格補貼(青政〔1979〕46號文件規定的一般地區5元,純牧業區8元);
(四)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青財字〔1988〕268號文件規定的10元);
(五)價格補貼(〔1985〕青財綜字第52號文件規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1986〕青革生計字第126號和青勞人薪字〔1983〕第250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七)高原地區臨時補貼(青政〔1983〕137號文件規定的8、15、27元高原地區臨時補貼);
(八)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國發〔1985〕52號和青勞人險字〔1988〕第242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九)糧油提價補貼(6元)。
凡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各項費用,仍按現行有關規定由原單位支付。第七條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積累、以薪養老、循環調劑」的原則籌集。固定職工的退休養老統籌基金每月按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退休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繳納比例由州、地(市)統籌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凡參加統籌的單位,應預交一個月的統籌基金,作為周轉金。第九條統籌基金的上繳撥付應堅持先收後支的原則。企業每月上繳的金額,應於當月10日前上繳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並編報企業當月應發退休人員費用名冊和用款計劃,經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審批後撥給。第十條企業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在所得稅前提取,營業外項下列支。退休養老基金不征稅和附加費。第十一條對拒不參加統籌或有能力繳納而不按時繳納統籌基金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按日收取應繳款額的千分之三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退休養老基金。不繳滯納金和統籌基金的,勞動人事部門視其情況可暫停其勞動業務,待其繳納後,方可恢復其勞動業務。
對繳納統籌養老基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在徵得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批准並簽訂緩繳合同後,可以分期、分步繳納。第十二條存入銀行的退休養老基金採取委託銀行收款結算辦法,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按月收款(收付雙方免簽協議書),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統籌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第十三條存入銀行的退休養老基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存款利息應人武部轉入退休養老基金。
『叄』 貴陽市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搞好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的社會統籌,平衡企業負擔,保障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生活,促進安定團結和生產發展,適應城市經濟體制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據《貴州省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統籌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部、省、市、區屬國營企業及市、區供銷社(不含按規定由部、省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區以下基層供銷社)的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和預備工(以下簡稱在職職工),一律實行離退休金社會統籌。第三條貴陽市勞動保險統籌委員會主管全市國營企業離退休金統籌工作。由市勞動局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管理處)辦理日常事務。第四條離退休金統籌項目:
(一)離休費;
(二)退休(職)費;
(三)副食品補貼;
(四)糧食補貼;
(五)生活補貼;
(六)喪葬補助和發給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第五條離退休金統籌(以下簡稱統籌金)的提取,根據「以新養老、循環調劑、以支定籌、略有結余」和「合理負擔、區別對待」原則,以及「區分檔次、按年核定」的辦法計提:
(一)按單位離退休職工人數佔在職職工人數的不同比例;
(二)按單位離退休費用佔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不同比例。
以上兩種辦法在同一年度內,由市勞動局確定一種。第六條企業繳納統籌金,應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由市管理處委託銀行收款或支票結算,免簽合同。
國營企業兼並其它企業,統籌金基數應合並計算,由兼並企業繳納。
國營企業發生轉讓,其離退休職工的統籌金,由接收企業繳納。
租賃承包企業,統籌金由承包人繳納。第七條統籌金以專戶存入銀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銀行按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統籌金不征稅。第八條統籌金除用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項目外,還應從中分別提留積累金和管理費,統籌金實行差額結算,對尚未列入統籌的項目及當年新增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在統籌金出現支大於收,動用積累金仍難彌補時,由市管理處申請市財政部門補助。
參加統籌的企業,如因倒閉,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金,由市管理處發放。第九條統籌金的收繳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檢查監督。第十條參加統籌的企業,職工退休(職)的,應報經市管理處審批;幹部離休,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並報市管理處備案。第十一條企業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和預備工提取的統籌金,應分別記帳,統一調劑使用。
合同制工人、預備工繳納的統籌退休養老金,按人頭記帳。
本人應按工資3%繳納的部分,由企業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第十二條由集體所有制單位調入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並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按調入前連續工齡年限補交退休養老基金的,其補繳年限可與調入後的實際工齡,合並計發退休費。第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跨地區轉移,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轉移退休養老金。第十四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制定。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貴陽市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實行社會統籌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註:本辦法原規定提取的積累金和管理費分別占統籌金的3.5%和0.5%;現根據《貴州省國營企業職工離退金統籌試行辦法》改為5%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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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國企退休人員統籌外補貼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伍』 黑龍江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條凡省內經濟獨立核算、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除鐵路以外的所有中直企業),不分隸屬關系,均應在企業所在地參加職工退休費的社會統籌。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退休人員,暫不列入統籌范圍。第二條用於支付退休職工各項待遇的費用均應實行社會統籌。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本著由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目前統籌項目暫定為:
(一)離、退休費和退職人員生活費;
(二)符合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的生活補貼費;
(三)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糧煤價格補貼、取暖補貼;
(四)因工殘廢護理費。
實行職工退休費社會統籌後,離、退休職工和退職職工與企業的關系不變。凡暫未列入統籌項目的醫療、生活、福利費用等,仍按現行規定由原單位負責支付。第三條以上列入統籌項目的費用構成退休費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列入統籌項目的各項費用由統籌專管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統一徵集、支付、管理。具體發放辦法,由各市、縣自行確定。第四條統籌基金的提取數額由統籌專管機構依據所有參加統籌的企業全部在冊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統籌項目的所需費用,本著「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統一測算,核定提取比例,經市、縣退休基金社會統籌領導小組批准後,公布實施。國家對離、退休職工的待遇有重大變動,需要調整統籌基金提取比例時,由統籌專管機構報請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參加退休基金社會統籌的企業均應按照規定的提取比例、繳納日期,向統籌專管機構繳納統籌基金。逾期不交的按日罰繳千分之五滯納金。罰繳的滯納金轉入統籌基金。第五條統籌基金實行先存後用。參加統籌的企業,須預交一個月的統籌基金做為周轉資金。第六條參加統籌的企業可在稅前提取統籌基金,列營業外支出。統籌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接受財政、稅務、審計、銀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對按照統一提取比例繳納統籌基金確有困難的虧損、微利企業,在沒有扭虧增盈之前,各級財政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證統籌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七條參加統籌的企業,要與當地統籌管理機構簽訂統籌合同。統籌基金要委託當地專業銀行採取「托收無承付」的辦法結算,免交手續費,以社會保險專戶存入,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其存款利息,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前,按個人存款計息。所得利息要全額轉入統籌基金項下。第八條為搞好統籌基金的收支管理,應建立統一的會計科目、記帳規則和報表制度。具體事宜由市、縣統籌管理機構與當地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第九條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職工的離休、退休和退職手續。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離、退休和退職人員,統籌管理機構有權拒付退休費用,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十條參加統籌的企業如關、停、並、轉時,原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歸宿及應上繳的統籌基金,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報市、縣統籌管理機構辦理手續。第十一條各市、縣都要成立退休費社會統籌領導小組,下設統籌基金專管機構。統籌基金專管機構列事業編制,暫隸屬同級勞動部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收繳、管理、發放統籌基金。所需經費從統籌基金中解決。第十二條各市、縣可依據本試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三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時,由省勞動局按國家規定修改。本辦法從頒發之日起試行,並授權省勞動局解釋。
『陸』 邯鄲養老金政策
法律分析: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目標任務、范圍、項目和形式(一)目標任務從2000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結算方式全部由差額結算改為全額繳撥;市直單位分期分批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年底基本實現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二)發放范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並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其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直接進入社會化發放范圍。(三)發放項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應計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社會統籌范圍內的標准項目:1、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計發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生活費及護理費、洗理費、交通費、各種補貼。2、按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各種生活、物價補貼及調節金和護理費、洗理衛生費、交通費。3、離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4、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一次性生活困難救濟費。
法律依據:《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目標任務、范圍、項目和形式(一)目標任務從2000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結算方式全部由差額結算改為全額繳撥;市直單位分期分批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年底基本實現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二)發放范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並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其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直接進入社會化發放范圍。(三)發放項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應計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社會統籌范圍內的標准項目:1、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計發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生活費及護理費、洗理費、交通費、各種補貼。2、按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各種生活、物價補貼及調節金和護理費、洗理衛生費、交通費。3、離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4、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一次性生活困難救濟費。(四)發放形式本著就近、方便、安全和及時的原則,採取以下形式:1、居住本市的離退休人員,委託銀行發放。2、家居農村和定居市外、國外的離退休人員,通過郵政局或委託銀行電匯發放。3、居住本市年邁體弱、鰥寡孤獨、行動不便的離退休人員經本人申請,企業核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
『柒』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一、統籌外費用都包括什麼
總體費用包括:1。離退休人員醫療費和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費用;2.統籌以外的其他費用是從原用人單位取得的各種補貼、獎金和實物;3.退休後保留的員工工資和福利。外部協調成本是在最有效解決事件的基本原則下的額外成本負擔,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的浪費,是不合理的成本。即全面有效地利用現有的一切條件,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時間完成既定的任務或工作。它通常出現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包括政府、企事業單位的日常接待工作等。以及采購部門的不合理支出。辭職標准包括:1。身體殘疾。經醫院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2.年齡未達到退休年齡。50歲以下的男性;45歲以下的婦女;3.工齡未達到退休年齡。工作不滿10年,或者連續工作不滿10年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申請提前退休,必須先到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學診斷。其次,將取得的醫學診斷證明送當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檢查,做出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等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號法律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統籌外待遇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統籌外支出:1。包括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和退休人員的其他統籌外費用。2.統籌外的其他費用是從原用人單位取得的各種補貼、獎金和實物。3.退休後保留的員工工資和福利。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1。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支出。包括以下向職工支付或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保健和生活支付或給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醫療費用、尚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醫療費用、自辦職工食堂補貼或尚未開辦的職工食堂統一午餐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採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二)未分離的企業內部集體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護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和其他人工費用。
三、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退休人員的計劃外補貼不能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每個納稅年度企業支付給在本企業工作或者受雇於本企業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由於退休人員沒有在職或在職,支付給他們的補貼不能作為工資稅前扣除。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退休人員統籌以外的費用,包括退休人員醫療費和退休人員統籌以外的其他費用」為福利費,「企業改制涉及的退休人員統籌以外的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該文件是對國[2009]3號文件的補充。財企[2009]242號雖然是財務會計規范性文件,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和扣除的具體范圍、標准以及資產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款,與稅收法律法規不沖突。因此,根據稅法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補貼不能作為工資在稅前扣除,而應計入福利費,按14%的限額在稅前扣除。
四、社保機構經常提到的統籌內退休金和統籌外退休金指的是什麼?
統籌養老金是指社保部門支付的養老金。統籌養老金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由國家支付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物價補貼和其他補貼。外統籌養老金是指不由社保部門支付的養老金。養老金統籌之前,都是單位或企業統籌,自己繳納。實行社會統籌後,社保部門將重新核定職工退休費用,納入統籌項目的,在統籌范圍內支付。未統籌的,社保部門不予認定和支付。為保證退休人員待遇不降低,未統籌的全部由單位自行承擔。所以也造成了養老金超出統籌。擴展信息:1。相關法律法規(一)《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發布前已經退休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和計發標准主要包括。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國家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和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符合項目和標准。
和生活、物價補貼(包括按國家統一政策由省級政府制定標準的項目)。(二) 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出台後離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含調節金),以及按國家統一調整發生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二、計提方法由退休金統籌單位在統籌范圍內,根據上年實際支付的各項退休費用總額與年末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總額,換算成一個比例,作為統籌退休金率。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通知所有參加統籌的單位,按照批準的統籌退休金率乘以本單位年末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總額,在「其它支出"或以營業外支出」項下提取退休金。提取後的交撥辦法有兩種,1.全額繳撥法:企業將本單位提取的退休金如數全額上交統籌單位。本單位需要領取的退休費用,由統籌單位如數撥給,各清各帳。2.差額繳撥法:企業按照統籌退休金率提取的退休金,比本單位實際需要開支退休費用的多餘部分上交統籌單位,不足部分由統籌單位專項撥付,互相抵帳。統籌單位掌握的退休金,當年結余應當抵充下年的提取數,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足部分可在下年度補提。
五、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哪些項目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供給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打點的津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填補養老保險費(年金)、填補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搜羅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出的以下各項現金津貼和非貨泉性集體福利:(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糊口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泉性福利,包孕職工因公外埠就醫費用、暫未實施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給午餐支出、合適國家有關財務劃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二)企業尚未分手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行動措施和人員費用,包孕職工食堂、職工浴室、剃頭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調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三)職工堅苦補助,或者企業統籌成立和經管的專門用於輔佐、布施艱難職工的基金支出。(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務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設費用財務治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度還有劃定的,從其劃定。(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後世費、投親假路費,以及契合企業職工福利費界說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金錢目中的其他支出。二、企業為職工供給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施貨泉化更始的,按月按尺度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理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施錢幣化刷新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按照國度有關企業住房軌制刷新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該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三、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抵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節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財務公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小我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四、企業應當慢慢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離散改造,經由過程市場化體例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同時,連系企業薪酬制度改革,慢慢成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對實驗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契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錢幣補貼納入薪酬系一切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錢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五、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錢銀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物和處事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酷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物和處事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驗公允生意,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以上意見,僅供參考。應答時間:2021-02-0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六、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嗎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以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項目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