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年人退休後再就業,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可能很多人認為,就業當然屬於勞動關系,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即終止。此時,職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並非勞動關系,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勞務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如果職工退休後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時則按照正式的勞動關系處理。此時,退休職工和普通勞動者一樣,仍然可以簽訂而且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一切薪酬待遇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如果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工傷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Ⅱ 退休人員能否構成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不能。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Ⅲ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已退休的人員來說,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陵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尺御段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拆碰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Ⅳ 根據勞動法規定,到退休年齡後,勞動關系是否存在
不存在,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Ⅳ 退休後的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是否適用勞動法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5)退休人員的勞動關系等問題擴展閱讀:
《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有的地區如廈門市出台政策: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2012年6月1日起將強制停保。
但如果強制停保,不允許企業為已退休人員投保,又按照勞動合同關系讓企業承擔工傷損害賠償等用工責任,顯然會使用工雙方主體間權利義務失衡。若按照勞務合同關系處理,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適用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
按照"特殊勞動關系"處理。即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雖然不適用勞動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關系處理,勞動法上的工作時間規定、勞動保護規定、最低工資規定仍然要得到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的權利義務內容雙方應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就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協商。此規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只要提供勞動,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勞動保障,同時又不完全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Ⅵ 達到退休年齡後繼續用工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後務工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的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我國相關法律中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系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僱傭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系,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勞動關系指用人單位僱傭經營業務用工。
拓展資料:勞務關系也是需要簽署合同的,但是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勞務關系的情形也是法定的,不能隨意的進行認定。在實際生活中,正確區分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還是很有必要的。如出現糾紛的雙方也是可以向勞動局進行仲裁解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Ⅶ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還是勞動關系嗎
勞動者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的, 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 養老保險待遇 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簡首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燃咐御)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皮岩、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