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什麼給予政務處分但是什麼對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1)關於退休人員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② 退休公職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怎麼樣處理
退休公職人員是執紀執法實踐中的一類特殊主體,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在審查調查程序、處分執行、待遇調整等方面,均與在職公職人員有所區別,有必要對相關問題做進一步分析,為精準認定、恰當處理此類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提供參考。③ 已退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啥影響
有影響。如果一個退休人員的一個機構涉嫌違反紀律和法律,決定懲罰不得,但應當放在文件進行調查,和調查結論應當按照程序,以澄清實施懲罰的類型。應當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養老保險等待遇。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退休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不作出處分決定。應當給予降級、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相應減少或者取消待遇。
處罰期間,單位工作人員調換到其他單位工作,或者原決定處罰單位合並、分立的,由與之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罰決定。
(3)關於退休人員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黨紀和政治紀律是影響公務員薪酬待遇的重要因素。這種影響的程度隨刑罰的輕重而不同,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1、黨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原則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解除黨內職務處分的,必須降級;試用期間,降低其級別和工資的幅度應當大於解僱該部門的級別;被開除黨籍但未被行政解職的,軍銜和工資的減薪,一般比同等軍銜的減薪和留校察看的多。
2、政治紀律對工資待遇的影響原則規定。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記過、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提升工資水平;被辭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降級處理。
3、減薪的不同情況和規則。
受到黨內以上職務免職(包括免職、降級處理,下同)和行政降級(包括降級)以上處分的,應當辦理降低職務等級和工資的手續。
4、各種處罰對薪酬待遇的具體影響。
對被降職人員,降低一級以上含一級的工資,並自降職次月起發放新一級工資;如果這個職位的職級工資一直是最低級別,那麼可以降低一個以上,包括一個職位的職級工資。
辭退的,等級工資和崗位工資同時降低。從處分的次月起,根據新崗位上大多數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值班工資,新確定的值班工資低於原崗位工資。
等級工資減一級含一級以上。如果級別工資下調後仍高於最高級別工資,則級別工資按新崗位最高級別工資執行。
被辭退的人員,自處分之日起,解除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人事和行政關系,並從處分之月起停止其工資發放。
受到一次以上記過處分的工作人員,解除處分後,從解除處分後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計算其正常晉升薪金的考核年限。
④ 退休人員紀律處分怎麼辦
法老脊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消仿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拿含纖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⑤ 已經退休了還能給予處分么
可以,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已經退休的,由於其已經不在工作崗位履行公職,不適宜給予其政務處分,但其仍應承擔從事違法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有違法行為的,其退休前實施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等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轄。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根據該條規定,也依然可以對其立案調查。這主要是考慮到,遵規守法、廉潔自律、保持高尚的道德操守,應當是廣大公職人員終其一生而不變的追求,不應當因退休而有鬆懈。而且,公職人員退休後,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仍然存在,其違法行為依然會在人民群眾中產生不良的影響,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於法於理都要對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進行立案調查、作出處理。
退休的定義是什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⑥ 退休後的黨紀政紀處分
法律分析:黨員領導幹部無論退休與否,都應該嚴格遵循黨規黨紀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退休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會起到一個很壞的示範帶頭作用,影響黨和國家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黨員領導幹部始終都要帶頭嚴於律己,自覺抵制歪風邪氣,自覺經受各種考驗,時刻維護好共產黨員的形象。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五條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⑦ 對退休人員的處分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⑧ 對退休人員如何適用黨紀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至於政紀,因為已經退休,不涉及政紀處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⑨ 對退休人員如何適用黨紀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的問題
(一)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 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到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 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
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第三條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⑩ 退休幹部違法怎麼處理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政務處分的影響和後果主要體現在職務、職級、級別以及工資待遇等方面。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已經退休的,由於其已經不在工作崗位履行公職,不適宜給予其政務處分,但其仍應承擔從事違法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有違法行為的,其退休前實施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等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轄。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根據該條規定,也依然可以對其立案調查。這主要是考慮到,遵規守法、廉潔自律、保持高尚的道德操守,應當是廣大公職人員終其一生而不變的追求,不應當因退休而有鬆懈。而且,公職人員退休後,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仍然存在,其違法行為依然會在人民群眾中產生不良的影響,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於法於理都要對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進行立案調查、作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