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工傷職工退休後因病或者事故死亡的,死亡待遇按照什麼辦法
企業工傷職工退休後因病或者事故傷害死亡的,死亡待遇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 按當地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支付的死亡待遇,低於以下標準的,由 工傷保險基金 不足差額: (一)喪葬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二)供養親屬 撫恤金標准 的,按照死亡退休職工 基本養老金 的一定比例發給,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工工亡補助金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計算,各地規定不一,如四川為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50個月,重慶為40個月。 二、其它工傷職工 其它工傷職工因病或者事故死亡沒有工傷方面的補償。 三、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 社會保險法 》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 基本養老保險 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 喪葬補助金 和撫恤金;在未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