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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可以務工嗎

發布時間:2023-06-01 21:00:56

Ⅰ 公務員退休後能否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

法律分析:可以,但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那麼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Ⅱ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兼職嗎

可以的。但是需要提前審批和報備,流程和規定很麻煩,而且有時間限制。

退休後幾年內就不受限制了,有規定要求,退休之後如果在職的時候是領導,離職三年內不能從事與之前的工作直接相關的單位去工作,普通的公務員只限制兩年,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工作。除了相關的工作,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不會受限制。

現在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四五十歲都動不動就被下崗,更何況是別的行業退休了的人員呢。當然,如果是審計局的領導退休,尤其是常年從事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還是比較受歡迎的。還有就是住建、項目管理、工信等行業退休的公務員,也會有機會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打擦邊球到企業任職。

所以雖然規定是可以的,但是國家還是希望你能安心退休最好。

Ⅲ 退休老人打工需要簽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有很多的工種都是年齡越大技術越嫻熟的,所以有很多工廠其實在單位的很多老職工退休以後,因為實際性的原因單位還是想要返聘這些已經退休的人員。可是退休人員因為年紀比較大所以經歷肯定是不能夠跟新職工相提並論的,用人單位承擔的用工風險也比較多一些。因此有些企業在返聘退休人員之前考慮的問題就是聘用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簽訂?
一、聘用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簽訂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1、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盡量清楚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單位,有無用工主體資格。否則,既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事項都要以書面形式確定寫在勞動合同中,避免用工單位的口頭承諾,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因缺少證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護;
4、詳盡填寫合同條款,避免簽訂條款不全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特別是對於用工單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細閱讀有關的重要條款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
5、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對職工的試用期限、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權利,對於侵犯合法權益的合同要堅決要求改正。
6、對於用工單位的非法要求應予拒絕。《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
7、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8、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綜上所訴,聘用退休人員勞動合同也不是必須要簽訂的,但是關鍵還是要看公司跟要聘請的退休職工之間達成的協議的,有些工廠就是非常看重於當事人的工作能力的話,並不介意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自願跟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國家也並不強制干預,但在法律上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並不違法。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Ⅳ 公司用退休工人合法嗎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禁止企業招聘已退休的人員務工,因此,不違法。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定就業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范圍,得適用民法規范調整范圍。在實踐中,退休人員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注意,這里簽訂的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Ⅳ 退休人員打工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法律分析:按實際情況,退休工人已經按法律規定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工人在外打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不可以用勞動法維護退休工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Ⅵ 達到退休年齡後繼續用工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後務工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的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我國相關法律中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系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關系不同,勞動關系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僱傭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系,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勞動關系指用人單位僱傭經營業務用工。
拓展資料:勞務關系也是需要簽署合同的,但是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勞務關系的情形也是法定的,不能隨意的進行認定。在實際生活中,正確區分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還是很有必要的。如出現糾紛的雙方也是可以向勞動局進行仲裁解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Ⅶ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去企業打工掙錢養家嗎

任何人退休之後都可以在工作掙錢,而且很多人更不需要在退休之後工作來養家糊口,因為機關事業退休人員的工資是很高的,而且退休之後的養老金也是很高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之後有他們的目的,也會把更多的時間用在吃喝玩樂上,但這樣對身體的傷害是很大的,同時也很難對自己身體進行恢復,他們的退休金是足夠養育子孫後代,所以他們無需到企業打工。

很多人在退休以後不幹活反而會有一種失落感,所以就會到其他的企業單位工作,這也是一種很好的退休生活的態度。但是還有一些人退休之後想要享受生活,這也是可以的,所以每一個人對待退休之後的生活態度是不同的,所以一定要根據自己的想法進行考慮、選擇。

Ⅷ 退休後打工規定

1、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並沒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員工,這表明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有關的禁止性規定,而有關法律規定並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只要是公民年滿16周歲直至死亡,都是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范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對象。
2、退休以後確實是可以繼續工作,只不過我們退休人員在工作單位返聘,那麼是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約束,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約束。因為作為退休人員,過了法定的這個退休年齡,根據相關規定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只能夠簽訂勞務合同。
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對於勞動者兼職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不提倡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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