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0山西養老金上調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3元;
2.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1元或1.3元,再按2019年基本養老金水平上調1.5%;
3.傾斜調整,在調整前年滿70周歲,每人每月增加37元,針對艱苦邊遠地區人員增加10元或15元,並針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養老金補齊351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㈡ 退休人員漲養老金是真的嗎
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是真的嗎?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2019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通知》,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2018年底前鬧神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整體調整水平為2018年退休人員每月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
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是真的嗎尺彎橋
本次調整繼續統一採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方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種退休人員調整標准基本一致的掛鉤調整體現了多支付、長支付多支付的激勵機制,在職時多支付,長支付的人多支付養老金
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是真的嗎
本次調整是國家繼2016年以來,連續第四年同步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很多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預計有1.18億退休人員受益陵猛.各地區根據國務院的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告人事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查後,緊急組織實施,盡快向退休人員支付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㈢ 山西社保網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最近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近段時間,山西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敬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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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2019年退休養老金上調如何計算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如何計算?有哪些計算標准?下面大學高考我就為大家帶來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1,應開展一次養老金大普查,將目前養老金現狀搞清楚。
(1)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原個體工商業者養老金水平弄清楚。將建國後至1953年底前參加革命工作的、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退休的和2001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局級、處級、科級幹部和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一般幹部、國企工人、大集體、「五、七」家屬養老金水平弄清楚。
(2)將各地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的同職務、同學歷、同工令的養老金差距弄清楚。為下一步制定統一調整政策提供依據。
2,確定養老金調整目標。
(1)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應享受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將文革前中專畢業的,一律納入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行列,享受事業單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待遇。這部分人因為受企業晉級名額限制,該晉級的卻沒有機會。企業的一般管理人員和工人也享受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
(2)企業早退休的局級、處級、科級幹部退休待遇,應參照本地區黨政機關退休待遇標准確定退休待遇。同時在建國後至1965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黨政機關、企業幹部,企業科級幹部享受黨政機關科級幹部的退休待遇,企業的局級、處級幹部的退休待遇,在科級幹部退休待遇的基礎上,處級幹部退休待遇另增加500元,局級幹部退休待遇另增加1000元。
3,縮小差距釆取三步到位。至,按10%調整,養老金差距大的多增加,養老金差距小的少增加,沒有養老金差距的不增加。2017年爭取一步調整到位。
調整後,企業早退休人員的(局、處、科級)養老金差距仍然比較小,且明顯地縮小了黨政機關與企業早退人員的養老金差距,這樣調整大家都會接受。在目前養老金十分錯綜復雜的情況下,只有釆取折衷方案才能擺平歷史遺留的問題。
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如何計算?
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為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A1、A2……An-1、An為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001年起為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其中:對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員,An、An-1均取該年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員,取該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㈤ 山西2021年退休工資調整方案
一、定額調整是指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掛鉤調整指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2.1元,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1.3元,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群體進行傾斜調整: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一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510元的補到3510元。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㈥ 2019退休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養老保險如何「並軌「方向明確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企業基本上都是國有性質,企業職工是「單位人」,在職時的工資、退休後的養老,完全由單位負責。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國有企業改革沖擊了傳統的勞動保險制度。為平衡不同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廣東等地開始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隨著企業用工制度和工資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企業大規模覆蓋是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的。當時,我國國有企業普遍出現經營困難,許多企業發不出退休金。有的企業用賣不掉的產品抵退休金,有的乾脆不給辦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擴面,並提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任務目標,解決職工「領不到養老金」這個最突出的矛盾。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在這個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進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進程相對滯後,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兩種制度在籌資方式、待遇計發調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謂的養老「雙軌制」。胡曉義認為,「單位保障」模式實際上是企業自我保障,覆蓋面窄、基金規模小、共濟性差,難以適應企業競爭和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需要。通過社會保障改革,引入社會保險機制,實現了由企業自我保障向社會共濟的制度轉變,使社會保障的責任從企業自負轉向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有利於均衡企業負擔、促進公平競爭和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養老「雙軌制」,是造成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差距的原因之一,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胡曉義認為,比較待遇水平不能簡單化,要作全面、具體的客觀分析。其一,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不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本人歷年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掛鉤,有的職工繳費工資低,繳費年限短,退休後養老金也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以退休前基本工資為計發基數,其職業特點決定,這通常是本人職業生涯的最高工資水平。調整企業基本養老金,綜合考慮了經濟發展、物價上漲、職工工資水平增長、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調整次數多但幅度小;機關事業單位目前調整基本退休費和退休生活補貼是與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或津補貼同步的,頻次低而波動較大。其二,待遇對比有多種口徑。總體水平對比企業退休人員低於機關事業單位。具體分析: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全部是國家統一制度規定的待遇,此外,一些企業還發放統籌外項目待遇和企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是國家統一制度規定的,其水平與企業同類人員大體相當,而退休生活補貼占退休人員全部待遇的比重過大,而且地區之間、單位之間差距很大。這需要與工資制度改革統籌考慮,合理調整工資和退休待遇的結構。其三,人員結構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高學歷、高職稱的人員比重大,在職時平均工資收入較高,工作年限也長於企業一般員工的平均繳費年限,因此其總體平均待遇水平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水平高一些是正常的;關鍵是差距要適當,差距過大,特別是同類人員之間待遇差別過大,就應想辦法調整。胡曉義說,目前,國家已採取多種措施,積極推動養老「雙軌制」所導致的不合理差距問題的解決。一是從2005年開始,連續9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對反映差別較大的企業退休高級職稱科技人員,在這幾年調整待遇的過程中一直給予傾斜。同時,對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高齡退休人員,也一直給予適當照顧,並已形成一定機制。二是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2008年國務院確定山西、浙江等5個省市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人事制度、工資制度、財政體制改革緊密相聯,需要同步推進。三是加快推進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進一步提高職工在退休後的生活水平。胡曉義表示,制度的最終統一,也就是「並軌」,這個大方向是明確的。實際的推進,要考慮兩方面情況: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養老制度已實行60多年,從以往的經驗看,對這類「老制度」進行徹底改革,必須是循序漸進的,才能實現制度的平穩過渡,減少社會震盪。另一方面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也需要繼續改革完善。所以,所謂「並軌」並不是簡單地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並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而是朝著一個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進,最終取消「雙軌制」。這就需要做好頂層設計。如果缺乏深思熟慮而倉促上陣,就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和問題。人社部正在抓緊研究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方案,將在適當的時候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方案成熟後,所涉及的各項改革舉措將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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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19年退休職工養老金怎麼漲法
2019養老金最新調整政策
1. 定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每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增加45元每人/月。
2. 調整基本養老金與繳費年限掛鉤
(1)繳納年限每滿1年
2019年繳納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納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每人/月。
(2)繳納年限不同補發金額不同
繳納年限不超過10年的其中不包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增加30元每人/月;繳納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增加45元每人/月。
3. 與養老金基本水平掛鉤,養老金從高到低,分不同的檔
將退休人員2018年年底前的每月基本養老金由高到低劃,共分三檔:
(1) 5270元(含)以上:增加40元每人/月;
(2) 3770元(含)-5270元:增加50元每人/月;
(3) 3770元以下:增加60元每人/月。
4. 政策偏向高齡退休人員
為了進一步提高那些退休時間早、年齡偏大的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自去年起,就已經在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開始向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地傾斜。今年繼續堅持這一做法,對在2018年底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在按照上述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進行調整後,再次享受到40元至70元四個檔次的傾斜政策。也就是說,年齡越大,加得越多。
此外,今年還新加了對65歲以上退休人員中繳費年限滿30年的,再增加5元每人/月,進一步會對退休時間早的、連續工齡、繳費年限長的退休人員傾斜。
注意!有5類人拿不到補發的養老金
(1)未認證待遇資格的人
之前,關於集中資格認證已經撤銷了,但這並不意味著不需要認證資格。如果長期不進行認證,就無法享受這次的養老金發放。
(2)已故不能冒領養老金
有些家裡的老人去世之後,家裡人故意隱瞞繼續冒用老人的身份領取養老金。如果存在這種情況,一經發現不僅拿不到補發的養老金,而且還會被要回之前發放的。
(3)服刑期間的人不可以領取
如果出獄之後到了養老金領取年齡,養老金可以在第二個月開始進行發放。
(4)重復領取養老金的人
就是那些一面領取社保待遇一面領取城鄉居保待遇的人。
(5)沒有實名制的人
養老金發放人的信息必須與銀行賬戶信息保持一致,若發現個人的身份信息是錯誤的,是不會補發的。
㈧ 2019年退休職工養老金漲多少
國務院決定,2019年總體調整比例與2018年持平,即總體調整水平為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調整的時間,從2019年1月1日起。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退休人員基本情況等不盡一致,地區之間的具體調整辦法會存在一定差異。具體到一個地區內部,少數地區可能還會存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略有不同的情況。
具體到5%左右的調整比例,這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全部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總體人均水平,並不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以各自人均養老金水平為基數、都按照5%的比例調整。
(8)山西省2019年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擴展閱讀:
退休養老金注意事項:
1、退休後養老保險不能轉移,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可以辦理轉移。但職工已經退休,已經確認養老金的領取和領取標准,就無法再進行養老保險轉移了,但可以通過金融系統實現養老金異地支付(需要個人承擔銀行相關服務費用)。
2、個人繳費滿15年後不繼續繳費,退休時會直接影響到個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個人繳費滿15年,僅僅是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個基本條件,只要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處於就業、有收入狀態,就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中斷繳費,將會直接影響到個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水平。
3、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員,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員,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按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企業退休養老金
㈨ 山西補發6個月工資
每人需要補發六個月的時間。但這種補發,只是調整增加的部分,屬於工資正常增長的范疇,也就是平均每人補發1800元,並不是要補發六個月本人的全部工資。
2022年是否還要補發六個月的工資,從大范圍的角度來分析,還沒有具體的政策信息。
山西退休人員漲工資的最新政策是怎樣的
山西退休人員漲工資的最新政策是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35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晉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4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9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8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2.1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含冬季取暖補貼)水平的1.5%增加基本養老金。
2、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1.4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8
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准調整。
(9)山西省2019年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擴展閱讀:
資金渠道和發放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政府負責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予以解決。
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金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認真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在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