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叫「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啊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幹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的職工。
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中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後司字第332號)規定,「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從2000年7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中,「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是指軍隊機關事業單位中無軍籍的所有職工。即: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工和不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員、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
截止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
所謂退職職工,是指離開軍隊崗位,由政府進行重新安置的職工,包括職員幹部和工人。 退休職工是指直接在軍隊崗位上退休的職工。
在軍隊里有軍籍是軍官和士兵,離開軍隊是退役。無軍籍的職工離開軍隊重新安排工作是退職。
⑵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由什麼部門直接管理
我國各省市自治區的縣市區級退役軍人事務局,是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機構職責,僅供參考:
1、貫徹落實關於退伍軍人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和實施我縣退伍軍人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保障和安置工作的具體措施,贊揚和展示退伍軍人獻身於黨、國家和人民的精神和價值取向。
2、負責轉業安置轉業幹部、離退休幹部、復員軍人、離退休軍人和轉業職工,以及對自謀職業的復員軍人的服務管理。
3、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扶持退役軍人和隨軍家屬就業創業。
4、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貫徹落實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配合做好指導退役軍人黨建工作。
5、組織和協調交接地區退休軍人和其他合格退役軍人、非軍人退休人員和職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軍人的醫療保障和社會保險。
6、組織對傷病員、傷殘退伍軍人的服務和養老金管理,制定退伍軍人醫療、療養、養老機構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承擔不適合繼續服役的傷病員、傷殘軍人的工作;組織和指導軍隊物資保障工作。
7、組織開展全縣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落實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
8、負責烈士和退伍軍人的榮譽和獎勵,管理和維護軍隊墓地、紀念活動等;依法承擔與保護英雄、烈士有關的工作;審核列入縣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館名單;總結、表彰和宣傳退役軍人及其工作單位和個人的先進典型事跡,營造關心國防、愛軍、崇尚士兵、尊重英雄的社會氛圍。
9、指導並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10、負責對職責范圍內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1、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2、職能轉變。縣退伍軍人事務局要加強退伍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集中統一、責任明確的退伍軍人管理制度,協調努力,更好地為軍人家屬服務,保護軍人家屬的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重職業的力量,為提高戰鬥力和凝聚力提供更好的組織保障。
(2)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醫療擴展閱讀: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
2018年4月16日,退役軍人事務部在北京正式掛牌。
2018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戶網站上線運行。
2018年9月1日,退役軍人事務部網站「網上信訪」等互動欄目已建設完成,並上線試運行。
⑶ 我在單位工作多年單位不給買養老保險向有關管理機構反應都說管不了因為單位是部隊醫院地方管不了
關於做好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移交地方安置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各省軍區
(警備區)總參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
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總後直屬師以上單位:
2005年9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
安置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135號)下發後,軍地各級、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認真抓好
各項工作落實,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進展比較順利。目前,尚有部分省市
已經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符合移交民政部門安置條件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未進行移交
安置。為盡快落實這部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經研究,各地勞動保障
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將其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余額和移交當年剩餘月份的養老
保險關系。軍地各給本人,在養老金發放完結的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軍地各級、各有關
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現行安置政策規定,切實做好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處
理工作。
⑷ 70年代從總後軍工廠調至地方是否屬於無軍籍退職職工
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發布部門: 民政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財政、衛生廳(局)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後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院(校)務部、各總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軍區、總後所屬直供單位:
《民政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做好軍隊編內和編外職工退休、退職工作的通知》[民(1982) 39號]下發以來, 對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情況的變化,其中有些規定不夠完善。為了把這項工作搞好,促進部隊的建設,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精神,現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范圍、交接辦法和管理經費等幾個主要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一) 集團軍及其所屬部隊事業單位編內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二) 軍隊各類院校、倉庫、醫院、科研、設計、文體、 出版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三) 軍隊各級機關及其附屬的內部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 實習工廠、試驗試制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四) 上述事業單位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編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符合離休條件的職員幹部,由安置地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二、上述人員中原在企業系統工作,調入上述單位不滿5年的職工;
各大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各總部等大單位直屬的企業化工廠、軍馬場、軍辦公司等企業單位;各大單位及省軍區所屬的經營性賓館的退休退職職工,由原單位負責管理。
三、對易地安置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農村安置。進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會所在地的,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由部隊原單位幫助解決。
四、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要按計劃進行安置。軍隊無軍籍職工的退休退職,工人由師以上單位審批,職員幹部按任免許可權審批。每年年初,由總後勤部提出當年的移交人數(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並會同民政部下達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交接的由軍地雙方匯總於當年五月底前上報民政部、總後勤部,經批准列入當年的安置計劃後開始交接。交接手續由軍隊師以上單位與安置地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當年安置計劃的完成情況,由省級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門於年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總後勤部。
五、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由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負責接收安置,其經費項目和渠道仍按國發(1978) 104號、財政部(1982)財事字第111號文件執行。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工作所需經費每年由總後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見撥付。對此項經費要加強管理,實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凡地方政府對退休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種補貼以及補貼標準的調整,應包括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在內,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七、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其醫療問題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 104號和衛生部、財政部衛計字(89)第13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減緩當前這部分職工醫療費嚴重超支的實際困難,從一九九二年起部隊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職職工,由部隊原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000元。此項經費,在編職工列部隊退役費報銷,非編職工列有關經費開支。醫療補助費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民政和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妥善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軍隊和地方的共同責任。
軍地雙方應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關於對安置范圍有關條款的說明
為使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交接安置范圍便於掌握,對通知中第一條第三款的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內部招待所:指接待軍內會議、過往人員或以接待軍內人員為主並承擔部分對外接待任務的招待所。
二、裝備修理機構:指承擔部隊裝備、民兵武器中小修或維護保養任務的修理廠、所(分隊)等。
三、實習工廠:指各類院校為完成教學任務,培養學員掌握操作技能的校辦工廠。
四、試驗試制車間:指軍隊各類院校、科研單位為完成科研任務,對其產品進行試驗試制的機構。
五、營房維修機構:指軍隊各級機關、部隊、院校、科研、醫院、文體等單位中,擔負或主要擔負本單位營房維修和零星工程建築任務的工程隊、維修隊等。
六、文印機構:主要承擔直屬上級機關的文件、資料、教材、書刊等任務,並在軍內發行的印刷廠、所(室)等非企業化單位。
七、軍人服務社:指軍隊隊列單位開辦的、主要為軍人及家屬服務的商業、飲食、服務機構。
八、農場(生產基地):包括列編農場、生產基地和軍隊各級機關、院校、醫院、科研等單位為補助部隊供應、改善部隊生活舉辦的農場及農副業生產機構。
⑸ 沒有生活來源的轉業軍官國家有什麼規定
這是轉業安置相關政策,其中有部分已經有更新,但大部分以此為准。政策支持,僅供參考。不妥之處,還請查證。煩請採納!
(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
(1)退伍義務兵安置政策。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家居城鎮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選擇自謀職業的,當地人民政府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標准各地自定)。對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可以安排工作(不分農村、城鎮),也可以選擇自謀職業;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者,可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入伍前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本人願意復學的可回原校復學,不願復學的大學生享受城鎮入伍義務兵安置待遇;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退伍軍人政府不負責安排,按社會人員對待。
(2)士官安置政策。士官退出現役有三種安置辦法,即轉業、復員和退休安置。士官服役滿12年以上30年以下者作轉業安置,不滿12年者作復員安置。
轉業士官可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選擇自謀職業,選擇自謀職業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要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標准各地自定)。
(3)傷病殘退役人員安置政策。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的,1—4級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5—8級人員由國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自謀職業,農村入伍的可以農轉非,享受城鎮入伍士兵待遇。精神病人員病情較重的或無直系親屬照顧的,由原徵集地政府接收安置,並送地方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療;病情較輕的,分散休養並給予定期安置生活補助費。患慢性病症的,經部隊治療基本治癒後,按規定評殘,由原徵集地人民政府接收,並享受相當的撫恤待遇。
(4)復員幹部安置政策。復員幹部對象一是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和《文職幹部暫行條例》規定的退出現役條件,本人自願要求復員的軍官和文職幹部;二是個別犯有嚴重錯誤、喪失幹部條件的人員。安置去向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時戶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復員幹部由落戶地政府接收,不負責安排工作。
2000年以來,全市基本建立以自謀職業為主,重點安置就業為輔的安置工作新格局。通過安置就業、扶持就業和自謀職業等多形式、多渠道的方式來安置退役士兵,2004年南平市政府出台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南政辦[2004]189號),進一步維護了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
(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職工安置
(1)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現役軍官或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辦理退休:
任師職以上職務,且達到服役最高年齡的,或者軍齡滿30年、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
軍齡滿30年、年滿50周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
未達到退休年齡,因戰、因公致殘和接收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役或在部隊服務,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
(2)退休士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士官,可退休安置:
年滿55歲;
服現役滿30年;
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1-4級傷殘等級;
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並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確認。
(3)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職員幹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後的。
安置程序
(一)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程序
1、退伍義務兵接收安置程序:
(1)縣(市、區)安置部門在收到退役士兵的檔案後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接收條件的,予以接收。對不符合接收條件的,將其檔案退回原部隊。
(2)農村退役士兵(含農村復員士官)在回到接收地30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出具的行政介紹信並攜帶原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到縣(市、區)民政局安置部門辦理報到、接收手續,並憑縣(市、區)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落戶手續。
(3)城鎮退役士兵 (含城鎮復員士官)回到接收地30天內,持《退伍證》或《士官退役證》和部隊出具的行政介紹信到戶口落戶市(縣、區)人武部辦理預備役登記後,持《優待安置證》、《退伍證》或《士官退役證》和部隊出具的行政介紹信並攜帶原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到縣 (市、區)安置部門辦理報到、接收手續,並憑縣(市、區)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落戶手續。符合易地變遷條件的由縣 (市、區)安置部門上報設區市安置部門審核後報設區市公安部門審批。
2、轉業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省安置部門在收到轉業士官的檔案後進行審查,對回原籍和易地安置的轉業士官符合接收條件的,簽發接收通知書;對不符合接收條件的,將其檔案退回原部隊。
(2)轉業士官持省安置部門簽發的《轉業士官接收通知書》和部隊開具的行政介紹信,並攜帶原戶籍證明(易地安置的帶原有關戶籍資料及父母或配偶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在規定時限內到接收地安置部門辦理報到、接收手續。
(3)回原籍的轉業士官持省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落戶手續。,符合易地接收安置條件的報接收地公安部門審批落戶。
3、復員幹部接收程序:
(1)省安置部門下達復員幹部接收通知到各接收地安置部門。各接收地安置部門按有關規定接收復員幹部。
(2)復員幹部持省安置部門簽發的《復員幹部接收通知書》和部隊開具的行政介紹信,並攜帶原戶籍證明(易地安置的帶原有關戶籍資料及父母或配偶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在規定時限內到接收地安置部門辦理報到、接收手續。
4、傷殘軍人接收程序:
(1)由部隊派人與當地安置部門聯系,確認符合接收條件後當地安置部門予以接收。接收必須在接收地的縣 (市、區)安置部門、移交部隊和傷殘病人本人或受委託的直系親屬「三見面」的前提下,簽定協議、辦理接收手續,省安置部門負責協調。
(2)省安置辦每年將1-4級傷殘士兵和1-6級患精神病的義務兵名單下達接收安置地。當地安置部門在確認符合接收條件後,才能予以接收。
(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程序
1、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安置去向審定:
根據民政部、總政治部下達的計劃,對各軍區、各軍兵種送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去向的有關材料進行審定,符合條件的上報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退回原單位。
(2)民政部、總政治部下達年度接收安置計劃;
(3)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
軍隊移交單位來聯系移交事宜→省廳安置辦開具福建省軍隊離退休幹部報到通知書→地市民政局安置部門組織人員對軍休幹部的檔案進行審核→軍地雙方辦好交接相關手續→填報「三聯單」(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介紹信及回執)。
(4)錄入數據、匯總上報:
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結束後,將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有關資料錄入到民政部優撫安置局軍休人員信息庫,匯總後,上報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備案。
2、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程序
(1)檔案審核:
根據民政部、總後勤部下達的計劃,對各軍區、各軍兵種送來的無軍籍職工檔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列入批次計劃,並上報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退回原單位。
(2)接收無軍籍職工:
軍隊移交單位來聯系移交事宜→省廳安置辦開具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通知書→地市民政局安置部門組織人員對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檔案進行審核→軍地雙方辦好交接相關手續
(3)錄入數據、匯總上報:
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結束後,將無軍籍職工有關資料錄入到民政部優撫安置局軍休人員信息庫,匯總後,上報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備案
⑹ 什麼是無軍籍退休職工
無軍籍退休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無軍籍退休屬退職職工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
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
(6)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醫療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退休年齡:
(1) 公務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2) 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3) 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總結:男性均為60歲退休;女性幹部為55歲退休,工人為50歲退休。
參考資料:網路: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