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怎樣的
對於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的人員在僱傭活動中因工受傷能否享受 工傷待遇 ,其關鍵就是 勞動關系 與勞務關系的界限—從業人員是否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當然,具體適用應結合具體情況。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法治的進步,對於此問題,必將有更明確的法律 法規 做依據,所以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都應加強對相關 法律知識 以及政策的關注,保障己方權益。具體情況如下: 1、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工傷待遇 養老保險是國家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 喪失勞動能力 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 社會保險 制度,其是國家對已退休的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是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制度,國家財政要給予相應補貼。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意味著其已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相應社會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與用人單位就不能建立 勞動法 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綜合以上規定可知,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終止 ,其與單位產生用工爭議,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所以,如果退休人員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其與單位構成勞務關系,不能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認定為工傷。 2、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工傷待遇 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前的爭議可以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如何處理,還有頗多爭議。以下是 北京 市和 上海 市的相關規定: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 勞動爭議 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原用人單位或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上海市《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施行,其第四條規定:「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單位注冊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 從兩市的規定可知:對於已達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因工受傷,北京市規定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即根據民法要求賠償;上海市規定,如果達到退休年齡的從業人員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退休人員在新單位因工受傷是否可以認定工傷,但仍然可以看出其與北京市規定的區別。而鑒於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形成勞動關系,所以可以認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按照勞動關系處理,而非勞務關系
2. 北京市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
關於 北京 市勞動者 工傷保險 待遇是:一、 醫療費 1、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謹啟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 醫療費用 、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 工傷事故 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征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准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准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氏銷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准,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准。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 侵權行為 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准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卧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 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 傷殘等級 並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或者30%。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殲晌游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 加班工資 )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准;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七、 傷殘 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 傷殘津貼 實際金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的,補足差額;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並辦理 退休 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十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3. 工傷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退休的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4. 企業員工工傷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企業員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到的待遇主要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按照當地的政策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低於傷殘津貼的,可以有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一般來說,因工傷退休的都是傷情比較嚴重的。5. 工傷退休後有補貼嗎
有些職工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但是在工作的過程中受傷了,所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沒有了工資的穩定收入,有些職工覺得應該要給予相應的補貼才行,那麼工傷退休後有補貼嗎?下面我為你詳細介紹工傷退休相關知識。6. 退休工傷人員的醫療待遇是怎麼樣的
現在很多人到了一定的年齡都會想著自己以後 退休 了之後應該怎麼辦,無論是城市的居民還是農村的居民都是一樣的,有固定工作崗位的到了一定的年齡之後就退休了,退休之後可以享受到 退休金 的待遇。那麼退休 工傷 人員的醫療待遇是怎麼樣的? 一、工傷人員退休後待遇是如何的? 1、除了一至四級的工傷退休金低於 傷殘 待遇的,由 工傷保險 基金補足差額外,其它工傷退休仍按本人應得的退休金享受 工傷待遇 的。 2、《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 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作簡單的說明: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灶滑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洞爛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需要說明的: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退休人員的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 1、規定退休人員工作中因工受傷不予受理 工傷認定 申請。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適用本條例。 2、規定退休人員工作中因工受傷可以享受勞動保險。如《 上海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 3、規定退休人員工作中因工受傷不予工傷認定,但可以通過民事 訴訟 ,參照工傷待遇處理。 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在我國的 社保 體系和國家法律的框架內對退休工傷職工醫療待遇都有哪些規定在上文中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了,我們可以看出在受到一至四級的傷殘職工可以一次性的得到工傷補助來擬補工傷對他們的傷害。每個月 社會保險 還會發放相應的津貼來保證他們的生活來源。 退休工傷人員的醫療待遇 是怎隱顫臘么樣的?關於退休的員工,一般退休年齡達到了六十周圍,這個是以前的標准,現在要達到六十五周歲才可以退休,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單位會幫助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就包括醫療保險,所以退休了還是可以享受到相應的津貼。
7. 工傷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工傷退休後的待遇跟普通退休後的待遇是一樣的。一級到四級傷殘的,退休後就不會發放傷殘津貼了,會按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如果自己的養老待遇低於傷殘津貼,那麼就由工商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五到六級傷殘的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改發基本養老金。七到十級傷殘的按普通職工身份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8. 工傷人員退休後所享受的待遇
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普通工傷退休後享受哪些待遇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五至六級的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改發基本養老金。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以及5至六級由企業發給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仔孝槐規定。退休之後領取養老金的,隨其它退休職工一並調整養老金,但按養老金調整辦法計算調整額低於按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七至十級工傷職工,與普通職工同樣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金調整。
二、公司性質變更影響工傷待遇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慎櫻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也就是說你公司的企業性質變更,既不改變公司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也不影響你們這些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一般說普通工傷,那自然就不會很嚴重,多數情況下造成的工傷不構成傷殘或者構成的傷殘等級為7-10級的,可以稱之為普通工傷。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中的規定,對於普通工傷的勞動者,在退休之後其實並沒有什麼特殊的待遇,與普通職工退念友休的待遇是一樣的,但首先也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那麼才能享受到退休之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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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9. 職工工傷退休後有何待遇
一般來講,職工在受到 工傷 之後,往往是需要一定修養期,然後才回去工作的,但是也有一些職工,工傷之後是可以 退休 的,但是這類情形相對而言比較少,因此很多人對這方面可能就不夠了解,不知道如果職工工傷退休後有何待遇,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 對此事如何規定的,下面就來告訴大家。 一、職工工傷退休後有何待遇 工傷職工經過 勞動能力鑒定 為一級至四級 傷殘 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達到 退休年齡 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五至六級的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改發基本 養老金 。 一至 四級工傷 職工以及5至六級由企業發給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根據職工平均 工資 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退休之後領取養老金的,隨其它退休職工一並調整養老金,但按養老金調整辦法計算調整額低於按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為七至 十級工傷 職工,與普通職工同樣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調整。 二、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 工傷復發 ,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工傷待遇 。 給大家做一個了解,我們要明白,不同等級的工傷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受到工傷後,傷殘等級越高,享受的待遇就越高,傷殘等級如果較低,那麼職工享受的傷殘等級也是比較低的,至於具體享受什麼待遇,則要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0. 工傷人員退休後所享受的待遇
工傷職工退休的待遇是: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達到退休年齡,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若是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若是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的,如果已按項目參保方式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