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
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的領取金額和發放單位。
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即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喪葬費每個省份的標准可能不同,比如湖南省根據《關於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386號文件)規定: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5000元調整為7000元。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即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喪葬費每個省份的標准可能不同,比如湖南省根據《關於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386號文件)規定: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5000元調整為7000元。
㈡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2020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耐逗則發指吵[2005]36號)的規定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昌棚)5000元;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㈢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2022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
各地退休人員撫恤金標准不一樣撫,恤金依據當槐友喊事人去世當月養老金標准結合當地規定的撫恤金計發月數綜合計算。具體標准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直接咨詢。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鉛野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職工死亡是核定的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數額,其供養親屬告渣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標准為: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㈣ 廣州市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
一、廣州市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
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一)死亡撫恤金一次性發放標准
1、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
2、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3、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二)非因公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1、喪葬補助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2、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
二、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怎樣申領?
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怎樣申領。
辦理條件:
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搭森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可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喪葬費、撫恤金。
所需材知培畝料:
(1)《遺體火化證明》正本及復印件一份;
(2)由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或醫院出具的《醫學死亡證明》正本及復印件一份;
(3)直系親屬身份證及復印件;
辦理地點:各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養老保險科
辦理時限:
即到即辦。
辦理程序:
(1)離退休人員的單位或死者直系親屬攜帶所需的資料到各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養老保險科前台辦理;
(2)養老保險喪葬費、撫恤金於辦理次月下撥到死者生前領取退休金存摺的帳戶上。
法律依據:
《轉發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中勞社〔2007〕1號)、《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中府〔2007〕9號)
相關表格中含:
不需要填寫表格
辦理方式:
前台辦理
注意事項:
(1)辦理時間為當月1-20日;
(2)撫恤金、喪葬費的發放標准分別為3個月(即共6個月)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轉城退休人員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攜帶所需的資料到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辦理。
(4)由於財務電子系統的待遇支付時間為每日的8時30分至16時,故參保人或代辦人必須在每日16時前完成待遇支付審批手續並到業務受理地前台辦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㈤ 廈門市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
我國對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有關待遇的標准作了如下規定:1、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4、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其喪葬補助費,不分年齡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發給。5、企業離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照國家機關離休人員死亡的有關待遇支付:1喪葬費按600元一次性發給。2一次性救濟費按10個月本人基本離休金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發給。3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居住在市區內的含開發區、鄉鎮的,每人每月補助110元,另發給物價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㈥ 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怎麼發放
一、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怎麼分配
1、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可參照下列辦法來進行分配:死亡撫恤金按照死者生前的工作標准進行發放,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二、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
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職工死亡是核定的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數額,其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標准為:
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
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乎悉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清橡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歲正乎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㈦ 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及領取手續
標准: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職工死亡撫恤金;
2.因病去世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職工死亡撫恤金。
程序:業務大廳11號窗口出據「使用單位工資額通知單」→三樓檔案室核實→業務大廳11號窗口加蓋業務公章→ 8 號窗口核實離退休人員生前基本養老金→社會化服務科核算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離退休人員遺產繼承人領取相關待遇。
需提供的資料:
1、 離退休人員遺體火化證明(原件);
2、所在居住地(村、居委會)出據死亡證明並加蓋公章(原件);
3、離退休人員生前所在居住地退管所出據的「停撥養老金便函」、「離退休人員死亡信息反饋單」(原件);
4、離退休人員待遇證(退休證);
5、領取死亡待遇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二張
撫恤金的領取時間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之後,其家屬在退休職工死亡當月的25號之前,憑死亡證明、火化證(包括辦理殯葬的發票)、死者的身份證、注銷的戶口等證件,到勞動部門辦理退休職工死亡申報手續。市養老保險管理處在次月的15號左右將其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直接劃入死悔枯者生前的領取養老金的存摺上。如果是25號以後死亡的,請在25號以後至次月的25號以前辦理死亡申報手續,市養老保險管理處將於退休職工死亡的下下月的15號左右劃撥喪葬撫恤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亂前豎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嘩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㈧ 養老保險死亡撫恤金
1、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2、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3、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空正老保險事神緩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游虧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相關知識: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文件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准為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二、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三、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㈨ 退休工人死亡撫恤金2021年新規定
退休職工死亡,由家屬帶著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人事部門代為辦理死亡喪葬費以及撫恤金,如果沒單位的,直接去社會保險部門去辦理。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補助金標准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綜上所述,就是對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內容的解答,企業退休職工死亡,企業除了發放死亡撫恤金外還會給予喪葬補助金,從這方面來看體現了政策的親民性,另外死亡撫恤金的發放還和養老保險的繳納存在一定的關聯,根據養老保險金的價值進行死亡撫恤金的計算。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法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㈩ 撫恤金領取協議書格式
法律分析:寫明領取人信息,領取金額,領取方式,領取時間,並簽字蓋章。
法律依據:《工傷補償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運梁的一定比例差悄升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虛老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