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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退休人員辭退需賠償嗎

發布時間:2023-05-31 14:26:42

A. 退休員工被公司辭退有補償嗎

一、退休員工被公司辭退有補償嗎
1、退休員工被公司辭退沒有補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之後,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即使還沒有到期,也是需要提前終止的,這種情況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情形,根據規定單位並不需要因此支付員工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 退休員工被公司辭退有補償嗎

退休員工被公司辭退沒有補償。按照相關【法律依據】規定,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之後,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即使還沒有到期,也是需要提前終止的,這種情況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情形,根據規定單位並不需要因此支付員工補償。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C. 辭退退休返聘人員需要補償嗎

不需要。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除法定情形外,應當給予一定的勞動經濟補償,但是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解除關系時,則不享有此經濟賠償。退休的員工不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不能依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發生爭議的,若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其應予受理。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D. 退休人員返聘合同期被辭退單位應補償嗎

退休人員返聘合同期被辭退單位不給補償。
如果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了勞務合同的人員,則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被單位辭退後一般沒有補償,但其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非過失性滑攜辭退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辭退需信此伏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過失性辭退則不需要賠償。
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7]88號)《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扒弊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 退休返聘人員辭退後,有補償嗎

一、退休返聘人員辭退後有補償嗎
1、退休返聘人員辭退後通常沒有補償。退休的員工不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解除關系時,通常不享有此經濟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休返聘人員有年休假嗎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有年休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定:
1、 若合同沒有約定,年休假不適用退休返聘人員;
2、如果合同中有明顯的規定,退休返聘人員此時享有年休假。

F.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辭退要賠償嗎

公司辭退已退休員工不需要賠償,因為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紀後,員工與勞動者的合同終止了,這種接觸勞動合同關系是正常合理的,所以不存在支付賠償金的問題,如果不是退休人員的話那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一、公司辭退已退休員工需要賠償嗎
解僱已退休職工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員工年滿6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正常解除,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不能辭退職工的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標准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所以公司辭退已退休員工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當然這個是在該員工退休的前提下,如果是未退休的,那麼就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了,因此這也是與大家生活緊密相連的,所以有必要掌握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G. 聘用退休人員辭退補償

聘用退休人員辭退補償: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工作的,不屬於勞動者,所以辭退怎樣補償,要看雙方的約定,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如果沒有約定的,不需要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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