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西離休幹部去世後遺孀每月補貼
法律分析:已故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掛鉤,實行動態調整:補助標准為已故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戶口所在縣(市、區)城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最高不超過陽泉市城區標准鍵蠢)的190%,無依無靠的孤獨配偶為220%。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知亮迅民政廳關於調整已故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第一條 已故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掛鉤,實行動態調整:補助標准為已故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戶口所在縣(市、區)城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最高不超過陽泉市城區標准)的190%,無依無靠的孤獨配偶為220%。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搭此決。
Ⅱ 2022年山西省公職人員遺孀待遇
山西省的標准胡明分為兩種,對於家居省轄市的遺屬,每人每月可以領取140元。對於家居縣(市)、鎮喊做敗的遺屬,每人每月可以領取120元。對於家居農村的遺屬,每人每月可以領取100元。而對於山東省的企業職工遺屬,則是根據企業所在地的不同,發放不同的金額,標准有三類,分別是530元、480元、430元。
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不再發放。所以在新的政策落地執行後去世的企鄭顫業職工,他們的遺屬每個月就不會有生活困難補助了。
對於改革前去世的人員,遺屬依然可以按照之前的標准申領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養老保險基金發放。
Ⅲ 山西省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說起喪葬撫恤金呢,這個話題多少有點沉重,發生這種事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個很重的打擊,不過對於退休人員來說,國家也有一定的相關條例發放撫恤金。下面呢,我們就分別來看看,山西省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這三個標准到底是怎樣的呢?Ⅳ 山西遺屬補助認證方式
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當從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的次月起計發。但對《通知》實施之前已經死亡的職工,其遺屬符合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職工生前所在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的,設定3個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單位在設定兆弊的慧猜毀3個月中的任何時點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從《通知》實施的次月起計發。
一、一次性失業生活補助申領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雖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4、農村戶籍,屬於農民制合同工。
二、申領所需資料說明:
1、《社會保險登記證》(企業單位代辦時需提供,個人辦理無需提供);
2、《廣州市失業保險待遇核定申請表》;
3、本市工、農、建行開戶的個人結算賬戶活期存摺或銀行卡的開卡申請表;
4、參保人及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四條 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五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前備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Ⅳ 山西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准: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
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企業單位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喪撫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撫待遇為:①喪葬費:5000元;②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
2、企業單位: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准支付;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准支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撫待遇標准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喪葬費實行「少不退、多不補」原則。
拓展資料: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准最簡明,也最方便。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Ⅵ 山西省企事業單位職工去世後遺孀補助標准
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財政廳文件冀人發[2007]70號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經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准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並同步調整,今後不再另行發文。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1、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2、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的遺屬;
3、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以及副省級及其以上幹部的遺屬。
四、一些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工作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工作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期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的工作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與在職去世的工作人員一樣,補助費由支付工資和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由本人申請,填寫補助審批表(單位、遺屬各存一份),經死者生前單位群眾評議,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人事部門審批。省直單位由主管部門批准。上述補助費,分別從死者生前單位的行政費、事業費中支付。如果原單位撤銷、合並,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或合並後的單位繼續發給。各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的標准掌握。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財政廳
二OO七年六月十日主題詞:人事工資福利補助通知河北省人事廳辦公室2007年6月11日印發
附表
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市名稱補助標准(元/人·月)省直、石家莊市
220秦皇島市
210唐山市
225承德市
185保定市
190廊坊市
195衡水市
190滄州市
190張家口市
180邢台市
180邯鄲市
190
Ⅶ 山西省最新喪葬費標准
1、喪葬費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統一標准,都是按照死亡時上一年度山西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2021年山西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119.42元,所以2022年度山西各類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標準是6238.83元。
2、一次性撫恤金機關退休人員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政策不同。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以遺屬戶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准(原則上執行山西省政府規定的標准,如當地標准高於省政府標準的可按當地標准執行)的80%計發。其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計發;無依無靠的孤獨遺屬,按100%計發。
一、喪葬費申請條件:
1、《養老失業保險死亡待遇申請表》
2、《參保人遺屬申領待遇聲明》
3、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4、《殮葬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因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法院宣告死亡書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之一。
二、喪葬費申請程序:
1、申請喪葬費等費用單位應提交相關的函或報告;
2、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火化證原件及復印件;
4、死亡前一個月的工資單;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Ⅷ 2014年山西省供銷社退休人員死後能領取那些補助
工作人員死亡,由原單位發放遺屬補助。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我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近日,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文件,調整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鑒於近幾年物價和人民生活消費水平的變化,泰山區、岱嶽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已從2005年1月1日起由每戶人均月180元調整為200元。根據上級文件精神,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新泰市、蘆喚肥城市、寧陽縣、東平縣的遺屬補助標准隨當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而相應提高,執行時間與當地政府調整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時間一致。(市人事局)一、喪葬補助費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御舉,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鎮嘩碧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生活補助費。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退休職工去世後有喪葬費和養老金。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退休職工死亡後,除了按照企業職工兩個月的平均工資由勞動保險基金繳納外,其直系親屬作為喪葬補助。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時的每月平均養老金支付喪葬補助的標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工的喪葬補助標准,為其生前兩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Ⅸ 山西省女退休職工病故,配偶無收入,可以享受遺屬補助嗎
關於調整去世離休人員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對我省去世離休人員(含建設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退休的老工人,下同)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如下:
一、離休人員去世後,其無工作的配偶,不論居住在城鎮還是農村,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的配偶,每月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的配偶,每月3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的配偶,每月3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二、企業去世離休人員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亦參照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
三、此次調整後,以往規定的各種津補貼,不再執行。
四、調整後的所需經費按原渠道開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Ⅹ 山西省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調整 喪葬費標准 企業職工及 離退休人員 因晌仿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此手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宴扒纖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三、條件、范圍和支付渠道 遺屬的條件、范圍及喪葬費、生活困難補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