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返聘人員與單位沒有構成勞動關系,不屬於工傷。用人單位對聘用人員有法定的人身傷害賠償義務,單位雇傭人員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早彎動,遭受人身傷害,僱傭單位應當承擔人身傷害賠償義務。② 最高院關於超過60歲認定工傷
不能的,因為勞動法規定男職工60退休,女職工50歲退休,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將不在享受勞動法保護,也就不能購買工傷保險,也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僱傭關系,勞動者應當通過協商或者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③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怎麼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應該按人身損害處理。退休人員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退休後返聘一般以僱傭關系處理,不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但可以按人身損害依法申請賠償。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培彎旦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配擾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鬧隱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④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單位已為離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按工傷處理。
法律依據:姿殲《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問題的答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模冊升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旦老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⑤ 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一、單位已為離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按工傷處理。
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塵虛悉條例》譽昌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三、離退休人員派乎受聘期間,因工受到傷害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
四、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六、根據人社部蕞新出台的處理意見為標准,賦予退休人員相應的規定。
⑥ 離退休人員在崗工傷待遇是否還可以享受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在崗工傷待遇是不可以享受的,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⑦ 退休後打工受傷算工傷嗎
退休人員被返聘後受傷算工傷嗎?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准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此項司法解釋為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此可知,退休人員再就業時受傷不屬於工傷。因為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受到的傷害不按照工傷標准進行賠償。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間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的規定,如因工傷待遇、履行合同發生糾悉燃紛,你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作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人員購買聘用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標准又稱工傷賠償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易安網整理參考相關法規、規章、行政法規、工睜租虛傷保險條例以及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中具體賠償的項目、標准歸納總結一下七種賠償費用和相關賠償待遇。
⑧ 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務工還可以認定工傷嗎
超過退休年齡一般在方面是比較有爭議的,一般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並且不同的情況其在結果上也有不同,那麼關於超過退休年齡是否可認定為工傷的問題。下面小編就具體講解一下超過退休年齡是否可以認定工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到的職業傷害能否認定工傷,在實務和理論方面都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是否認定工傷的實質焦點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職業傷害應可以認定為工傷,否則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認定為工傷(本文不討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勞動關系的人事關系工傷認定情形),應該通過民事法律關系等渠道解決傷害賠償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本文僅探討因年齡問題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問題,對於其他影響勞動關系成立的要素不在探討之列。事實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某些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延長退休年齡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存續,社會保險關系亦存續,發生職業傷害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對此,沒有爭議。但對於那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又未有延長退休年齡審批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觀點卻是對立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含經審批延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經審批延長退休的除外)。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禁止勞動者的就業權,但卻明確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根據《》第四十四條以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屬於法定終止情形。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原因屬於勞動者主體資格滅失問題,雙方不存在律關系,即雙方存在其他法律關系。不能因為存在勞動報酬等相關問題,就認定存在勞動關系,進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喪失勞動權,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不搜團屬於勞動法上之勞動,該勞動為就業勞動,和公務員、保姆等勞動同為廣義勞動。另外.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也規定關於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三要件之一,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因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除延長退休年齡外)依法不再具有勞動法上勞動關系之勞動者主體要件。第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客觀上乜無法辦理,因此,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風險不公平、不合理。《社會》規定,寬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續繳,但卻沒有規定工傷保險費可以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續繳。《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的社會保險費繳交規定也未明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工傷保險費繳交情形。另一方面,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但同時用人單位應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實踐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退休後因減員不在報表之內。勞動者退休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了養老金,但同時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無論在社會保險統征還是不統征的地方,單獨就該部分勞動者徵收工傷保險費在技術層面都是困難的。既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無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應該承擔的責任就顯得不公平、不合理,也違背了社會保險統籌風險社會承擔的社會法原理。第三,相關的最高法(2007)行他字第6號答復和(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過於片面。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針對市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世巧橘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作出(2007)行他字第6號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答復僅針對離退休人員中現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形,排除此情形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的職業傷害,不宜據此答復作出工傷認定。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針對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作出(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僅針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不論該農民是否領取養老金,也不論現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交了工傷保險費。第四,《社會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規》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存在不同的情況.有享受退休待遇的,有延長退休年齡的,也有不能享受退休金的,更有城鎮居民和之分。無論何種情形,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職工就不再享受工傷待遇。可見,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後的勞動者受到職業傷害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必然與《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和精神存在沖突。事實上,是否被認定為工傷、是否享受工傷待遇,不應該區分農民工還是非農民工,也不應該區分是否享受退休待遇,但必須考慮受到職業傷害時是否存在勞動人事法律關系基礎。從《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關於退休後不享受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作為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基礎,工傷確認也應以是否存在勞動人事法律關系為基礎。第五,達到退休年齡後受職業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將引發大面積社會矛盾。2010年9月14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處理。該司法解釋明確,享受退休待遇的員工與用人單位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即不能按勞動關系處理。解釋(三)第八條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按。從規定上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不宜按勞動爭議處理.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後職業傷害認定為工傷,即司法終審確認達到退休年齡後參加工作與用人單位仍保持勞動關系.雙方之間權利義務均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即勞動者可依《勞動法》、《勞動》等相關規定要求未雙倍工資、、終結勞動關系時的經濟補償金、最低工資保護、各項社會保險費繳交、住房公積金繳交等相關要求。這也必將引發、民事一審、二審關於退休後勞動關系確認以及相關勞動權利義務的勞動爭議實踐和理論混亂,並會引發大量相關勞動爭議以及相關的再審申請、上訪等情形。超過退休年齡以後,一般如果還在工作的,一般情況下在發生工傷時是可以被認定的,當然,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更多的,如果你有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律師解決,以在最大限度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的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很多時候能夠判斷工傷的條件都需要結合實際來解決,所以對相關情況的了解非常重要。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務關系。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⑨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工傷賠償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上述情況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如果退休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⑩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該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因工負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可以向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辦理了離職手續,享受到退休待遇後,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一般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是認定為勞務關系,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因其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能被認定為是工傷。
勞務關系雖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能根據《民法典》中相關內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