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應該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的處理方式如下:
1、退休返聘員工在從事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不能按照相關條款進行工傷待遇申請。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賠償標准可以參考工傷待遇的標准來定;
2、早槐蠢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後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陸陪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明派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Ⅱ 退休返聘員工因工作受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受傷如何賠償?下面由我為大家介紹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同終止的情況,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退休返聘員工因工作受傷處理辦法
一種是認為不能作為工傷認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要求工傷認定必須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而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不能做工傷認定。
但是,上海市對退休返聘員工存另一種觀點,認定退休返聘人員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對他們在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最低工資等方面應參照正式合同制員工待遇執行,因工作發生傷害時,可以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依據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中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參照該文件,於2007年7月5日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6號《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在上海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參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養老、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障的范疇,是解決受到工傷人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原則上兩種保險只能享受其中一份。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只能在工傷保險待遇與養老保險待遇中,選擇享受其中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故此,對於用人單位角度返聘員工最好是返聘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員工。員工未享受退休待遇的,為避免風險建議單位還是要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另外,用人單位也可以給退休返聘人員購買僱主責任險,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在保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理賠。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角度,應於用人單位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保護以及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因工作發生的意外事故的賠償責任等,這樣在發生爭議時,能夠直接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規定而產生糾紛。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購買僱主責任險以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和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
與 退休返聘員工 簽訂勞務合同的注意事項
通過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了解,對於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企業與其建立的系勞務關系,本人認為,在簽訂勞務合同時應著重注意兩點:
1、切勿套用勞動合同範本簽訂合同。實踐中,我們常見到企業不加以區分的使用同一套勞動合同範本簽訂合同,而該類合同基本照抄照搬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若與勞務關系的員工簽訂該類合同,企業實際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在加班、調崗調薪、終止或辭退等問題上受到嚴格限制。
2、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向員工明確特殊法律問題。相較於勞動合同員工,企業與勞務人員在加班、病假、調崗調薪、調整工作地點、辭退等方面不受勞動法律規范,應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處理,但為取的員工理解及防止以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在勞務合同中應盡量明確相關問題,如會規定勞務人員請病假期間無病假工資、單位可提前30天通知終止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補償等。
把握退休年齡的方法
就上海而言,依據《上海市社會保險局關於審核本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簡單總結為兩點: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退休;
2、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滿55周歲退休。
女職工是否屬於管理崗位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來進行任命,而技術崗位則原則上需根據“評、聘結合”的原則進行考量,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聘用更加起著決定的作用。
實踐中,會出現一種極端情況,女職工本來屬於管理崗位應在55周歲退休,但用人單位基於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策撤消了對女職工管理崗位的任命,繼而變更為應在50周歲退休的非管理崗位。對於此問題根據目前上海法院的司法裁判口徑,用人單位以員工已達50周歲而終止合同辦理退休手續的,應予以認可。
Ⅲ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賠付
普法內容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的賠付,具體如下:
1、賠償的標准: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交通食宿費: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康復治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4)輔助器具費: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5)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2、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勞務關系的特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正伏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退休返聘人員工傷處理辦法
(1)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於工傷;如果用人單位與返聘職工簽訂的「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返聘職工發生「工傷」後,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
(2)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
4、依據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舉遲攜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旦世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Ⅳ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辦
一、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辦
1、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應該按人身損害處理。退休人員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退休後返聘一般以僱傭關系處理,不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但可以按人身損害依法申請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二、辦理退休的流程是什麼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5、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會通知辦卡,按手印。手續都辦好以後,次月領取待遇。
Ⅳ 退休返聘人員受傷算工傷嗎
退休人員被返聘備廳後受傷算工傷嗎?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敬世系。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亮滾肢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准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此項司法解釋為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此可知,退休人員再就業時受傷不屬於工傷。因為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受到的傷害不按照工傷標准進行賠償。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Ⅵ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返聘工傷賠償標准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Ⅶ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的處理方式如下: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准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人工傷老闆需要賠償的費用:
1、治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4、康復治療費;
5、輔助器具費;
6、停工留薪期工資;
7、生活護理費;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9、傷殘津貼:
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1、喪葬補助金;
12、供養親屬撫恤金;
1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