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人員任免的決定範文
任免通知通常要使用規范的格式,包括標題、稱呼、正文、落款,一般寫清楚相關的人員和職務信息即可。下面我給大家帶來關於人員任免的決定 範文 ,供大家參考!
關於人員任免的決定範文一公司所屬各部門:
因公司經營發展需要,經酒店研究決定:
聘任【人名】同志為____市____管理有限公司餐飲部經理,全面負責部門銀敏棗日常管理工作,試用期一個月。
免去【人名】同志____市____管理有限公司餐飲部經理職務。 特此通知!
____管理有限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人員任免的決定範文二公司各部室:
為適應公司經營發展需要,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對以下同志進行人事任命,現予以公布:
聘任______ 同志為總經理助理,協助財務總監______ 同志負責公司計劃、財務、審計、預決算、招投標等 財務管理 ,負責計劃財務部工作;
任命______ 同志為工程部副經理(主持拿沒工作),免去市場開發部副經理職務;
任命______ 同志為安全運行部副經理(掛職)主管公司安全工作;
任命______ 同志為市場開發部鋒拆副經理(掛職),主管客戶服務服務工作;
特此通知。
__________ 公司
20____年9月24日
關於人員任免的決定範文三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同時也為了給員工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經總經辦討論、商議決定,自2013年11月15日起任命______為客服主管助理,負責協助客服主管管理和處理客服部事務工作。望全體員工知悉並予支持配合,希望劉軍燕在今後的工作中再接再歷,更創佳績。
特此通知!
廣州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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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自然退休的副校長需要政府發表公文說明「免去」職務么
幹部任免當然需要正式公文,退休人員的職務由任命機關免去職務,後面加註明「(退休)」字樣。
⑶ 提前退休,單位印發的紅頭任免文件時間,就是退休時間嗎
當然抄不是的:
任免只是針對當事人職務方面的調整,與退休時間沒有關系。免職不代表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代表退休時間的,已經免職只是某一方面的原因導致,並不是退休。
辦理退休是有一整套嚴格的審批手續的,與當事人職務高低、所在單位是沒有關系的
⑷ 幹部退休時,所任職務是否需要下文免職
達到退休條件的幹部是先免職再辦理退休的。
公務員法中關於免去職務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冊含止。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現行體制中免職分為州拍笑過錯免職和無過錯免職。
過錯免職大家都明白,不再多說。
無過錯免職是國家和軍隊幹部任免工作的一項內容。舉兩個例子:
一是以現役軍官為例,按照《軍官任免條例》規定,師職軍官任職的最長年限為十年,如果一名師級幹部,任師級職務已滿十年,按正常程序,在其任職命令滿十年之日,就應向其下達免職命令,免除其現有職務,但是,如果其年齡還未到達六十歲的退休年齡,則其本人雖然不再擔任原來職務,但依然享受其原來的軍銜和各項工資福利待遇,待其年滿六十歲時,再行辦理退休手續。
二是以地方領導幹部為例,我國選舉法規定,地方政府換屆選舉時間為四年一屆,賀基以地方某級領導為例,其一屆任期為四年,但如果在其四年任期內,其年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限,則根據幹部任免規定,直接免去其領導職務,由他人代行其原來職務。
這兩個例子都屬於無過錯免職。
⑸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規定現在還在用嗎
還沒有失效。
制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是為了做好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退休人員任免文擴展閱讀
國務院於一九七九年六月二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辦理了退休、退職,從而使企業的勞動力得到了更新。
許多退休、退職工人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和其他義務工作,發揚了工人階級的優良傳統,受到各方面的贊揚;有的到街道或農村社隊企業作技術、業務指導和幫助待業青年舉辦各種集體所有制的生產服務事業,為四化建設作出了新的貢獻。
但是,也發生了一些嚴重問題。主要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由於沒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規定,隨便放寬退休、退職的條件,任意擴大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的范圍,致使一些不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工人辦了退休、退職,不合招工條件的工人子女進了工廠、機關、學校;而一些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則沒有退休、退職。
上述情況很不利於生產和企業管理。有的單位還聘用了不合條件而退休、退職的工人,並給他們高工資、高福利,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也不利於待業青年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