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人員工傷如何賠付
既然已經退休了,那麼就不存在嚴格以上的工傷了。當然如果是退休返聘的話,那麼公司對您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負有全責。
② 退休後工傷怎麼規定的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需要分情況確定:
1、如果退休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埋橡遇並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在受到工傷事故後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賠償標准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
2、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李液陵待遇的,但接受用人單位返聘並且用人單位已經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准進行賠償。
3、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對其進行招用但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後則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但因與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費用,可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規定。綜上所述,退休後工傷不能申請補償。
工傷認定的程序如下:
1、申請人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和職工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審核;
3、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書,並送達申請人;
4、哪戚機構經審查和調查取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依法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退休後工傷需要適情況而定是否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③ 退休人員工傷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 勞動關系 ,適用勞動法。從表面上看, 退休 員工從原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後,有權繼續向其他企業提供有償勞動(即所謂「發揮余熱」),其與所服務的企業之間應該成立勞動渣羨茄關系。但是,由於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應該成立的勞動關系實際上並不成立。根據有關 法規 ,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應該」退休。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後在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從這一意義上看,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如察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 社派戚會保險 關繫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購買 社保 ,並開始享受 養老保險 待遇,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 工傷保險 。因此,企業聘用退休員工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 勞務關系 。
④ 退休後上班受傷了怎麼賠償
退休後上班受傷了賠償方法,具體如下:
1、退休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2、退休人員工作中受傷的賠償按照人身損害的規定賠償。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和用人單位就不算勞動關系,只能算勞務關系的,而工傷是發生在勞動關系中的,在勞務關系中,是不存在工檔圓傷的。因此超胡中過退休年齡的工傷,不按照工傷計算,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僱主有責任的,就應當向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退休人員退休後是無法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簽訂事項的,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工傷期間工資的計算即按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褲蠢山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⑤ 退休人員工傷怎麼辦
退休人員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無工傷一說,應當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提起訴訟。人身損害賠償,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培彎旦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鬧隱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配擾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⑥ 退休員工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員工工傷賠償流程如下:
1、及時處理傷情:公司應當在發現員工工傷後,及時進行處理和報告,包括將傷情報告給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機構,並及時送醫治療;
2、認定工傷:經過醫療鑒定和相關程序,確認員工的傷情是工作相關的工傷,包括一次性傷殘和職業病等;
3、確定賠償標准:根據不同的工傷情況和傷殘程度,確定相應的賠償標准,並向員工進行賠償。賠償標准包括醫療費、傷殘津貼、一次性撫慰金等;
4、完成賠償手續:公司需要按照旅御悶規定和程序,向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款項,並完成相關的賠償手續,如簽訂賠償協議、開具發票等。
退拆鬧休員工工傷賠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事故因素:退休員工的傷殘或職業病需要與工作崗位或工作環境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2、傷殘程度:退休員工的傷殘程度需要符合相關的傷殘等級標准,由醫院或職業病診斷機構鑒定;
3、受理時限:退休員工需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單位或社保機構申報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並經過相關部門認定;
4、社保繳納:退休員工需要在工作期間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且社保繳納記錄需要能夠與實際工作經歷相匹配;
5、退休身份:退休員工需要已經正式退休,並且享受退休待遇或養老金。
綜上所述,退休員工需要申請工傷賠償,可以咨詢相關的社保機構或人力資源部門,了解具體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拆彎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⑦ 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處理
參考:
一、單位已為離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按工傷處理
該處理意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行他字第6號),在該答復中,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該處理意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在該答復中,最高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三、離退休人員受聘期間,因工受到傷害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
該處理意見來源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2005]310號),國務院法制辦在該復函中認為,關於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後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辦理。該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工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四、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雖然這個規定不是針對工傷認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勞務關系處理,社保部門自然不會認定工傷。
五、2016年人社部最新出台的處理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區分退休人員不同情況做出了2個規定:
1.對於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⑧ 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一、單位已為離退休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按工含畢傷處理。
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山悶傷認定。
三、離退休人員受聘期間,因工受到傷害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逗老彎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
四、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因工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六、根據人社部蕞新出台的處理意見為標准,賦予退休人員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