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地人養老退休如何辦理
社保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經濟制度。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鋒培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按情況不同辦理方式如下:
(1)退休人員本人,持身份證、退休證或者養老金旦基禪領取資格證、工資卡、協助認證表到本人居住地鄉鎮勞動保障所;
(2)居住在市外的離退休人員,由本人持異地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表、身份證、退休證、工資卡到居住地市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認證。
退休工資的計算標准:
繳納社會保險累計滿15年,並在法定退休年齡之時可以辦理社會保險養老待遇的審核與申領。其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個人賬戶都對養老保險待遇有影響,其本質是多繳多得。若您在退休年齡之前,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已繳費滿15年,則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納;但基本醫療保險需要繳納男性連續25年,女性連續20年。
社保退休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員工參加工作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之和÷繳費年限的月數)×員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員工每月繳費指數為:員工每月繳費工資÷繳費時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發月數=101~195.(國務院規定:50歲退休--195;55歲退休--170;60歲退休--139;65歲退休--101)
辦理社保退休的具體流程:
(1)去社保局開戶;
(2)社保局拿取員工社保申報核定表;
(3)拿社保申報核定表去地稅局換稅收繳款書;
(4)最後去公司開戶。
辦理退休手續需提交以下資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戶口;
(3)人事檔案;
(4)登記照片一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模塵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㈡ 人社部66號文關於受處分人員退休後如何訂薪級檔次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04號
2010年12月2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仔握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耐拿(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三)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四)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准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六)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七)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八)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昌戚搭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05號
2010年12月2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二)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三)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受處分前的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為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1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
(四)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為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六)公務員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
(二)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應給予處分的影響。
(三)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退休費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標准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准執行。
(四)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三、其他有關規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 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68號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l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為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為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l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追究違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追究違紀責任,原應給予的處分被變更,需要調整退休費待遇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應給予的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原應給予的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退休費予以扣發。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其他有關規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 察 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監察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監察局,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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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離休普通員工去世撫恤金和喪葬費怎麼規定
根據《黑龍江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轉發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黑民優[2007]66號)和《黑龍江省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民政廳、財政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發[2008]134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就我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三、有關問題說明
(一)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原規定的基數計發。
(二)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按上述標准執行;2007年1月1日以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按我市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㈣ 北京實現退休「一件事」網上聯辦,辦理退休最多跑一次
北京實現退休「一件事」網上聯辦,辦理退休最多跑一次
北京實現退休「一件事」網上聯辦,辦理退休最多跑一次,一般情況下,人事檔案自己管理的參保單位僅需跑一趟提交檔案,個人及無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參保單位無需跑動。北京實現退休「一件事」網上聯辦,辦理退休最多跑一次。
退休「一件事」辦事場景是落實市政府審改辦《關於推進個人和企業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集成服務場景建設的通知》和《北京市人力社保系統深化「局處長走流程」開展行風建設提升行實施方案》的重要舉措。搭建退休「一件事」辦事場景是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向參保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在聯辦平台提交聯辦申請的人員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定在本市的人員。
開通退休「一件事」辦事場景網上辦理渠道能給大家提供哪些便利?
退休「一件事」辦事場景主要是將與退休人員緊密相關的養老金申領、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和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等事項統一申請入口、打包聯辦,實現參保單位或個人辦理「最多跑一次」。
為什麼是「最多跑一次」?
退休「一件事」辦事場景上線後,有用人單位的參保人,由參保單位為其在網上提交聯辦申請和材料即可。人事檔案自己管理的參保單位需「跑一次」提交人事檔案。
無用人單位參保人,如果其人事檔案在本市(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或街道(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存放,以及人事檔案在外地的外埠人員,個人在網上提交申請即可。人事檔案存放在本市(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或街道(鄉鎮)便民服務中心以外遲宏含其他存檔機構的(如,全國人才、冶金人才、原用人單位),需個人按照存檔機構規定辦理「跑一次」提交人事檔案。
登錄聯辦平台有哪些渠道?
1.網址: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zgtx/
2.登陸北京市政務服務網「辦好一件事」專區-退休服務「一件事」場景
3.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首頁,點擊「個人登錄」或「法人登錄」,在「服務列表」中點擊「養老金申領」。
即日起,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定在本市的`參保人員,可以實現養老金申領、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和退休銷戶公積金提取事項網上打包聯合辦理。一般情況下,人事檔案自己管理的參保單位僅需跑一趟提交檔案,個人及無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參保單位無需跑動。
《通告》明確,聯合辦理主要包括5個環節,分別是:提示告知、提交申請、信息確認、核算發放、社會化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六個月的參保人都可以通過網上提交聯辦申請。
提示告知環節:人社簡訊平台將向還有一年時間退休的參保人和其參保單位的社保經辦人員發送提示簡訊,方便參保人和經辦人員及時了解相絕慎關信息。
提交申請環節:距法定退休年齡還有6個月的參保人,個人和參保單位均可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或北京市政務服務網「辦好一件事」專區,通過兩種渠道都可以進入「退休打包一件事」平台(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提示操作提交申請。具體申報情況主要分為兩類:由參保單位申請和參保人申請。
一類是由參保單位申請:在參保單位繳費的參保人,由參保單位提交申請,並負責提交人事檔案等材料,個人應配合單位做好申請和材料提交。其中人事檔案在本市公共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委託存檔的,由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碼笑中心負責提交人事檔案;人事檔案存放在外地的,參保單位無需提交人事檔案,由本市人社部門發函獲取相關信息。
另一類是參保人個人申請:無參保單位的參保人,可以個人網上提交聯辦申請。其中主要分為四種情況:
第一,人事檔案存放在本市公共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或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的參保人,由本市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或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受理申請並提交人事檔案等材料(人事檔案存放地與社會保險關系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社會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或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受理申請)。
第二,人事檔案存放在本市其他機構的參保人,由戶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受理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參保人須及時通知存檔機構按系統提示時間提交人事檔案。
第三,人事檔案在外地存放的參保人 ,由其在本市的居住地(或在本市最後一家參保單位注冊地)所屬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受理。
第四,無人事檔案的參保人,由戶籍地(居住地)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受理申請。
信息確認環節:提交人事檔案等材料的10個工作日後,參保單位和個人可登錄「退休打包一件事平台」在線查詢,並下載《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信息告知單》,人事檔案存放在外地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關注「申請進度查詢」欄即可。
核算待遇環節: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人社部門將在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自動辦理減員、核算,次月發放養老金。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可在核算當月20號之後登錄「退休打包一件事」平台,在線查詢列印《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准表》。
醫保部門在核算養老金當月為參保人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發放養老金當月為參保人辦理退休銷戶提取公積金,結果均可通過「申請進度查詢」欄了解。
社會化管理環節:有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需求的參保單位,可按照社會化模塊中提示的申領流程申請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事項。
「辦退休,那可是一個『大工程』。得提前5個工作日約號,到了日子,我就抱著一大摞材料去朝陽社保大廳辦理。」付玉說,每個人的材料都得有兩指厚。
到了約號日,付玉先要到綜合管理科去做社保減員,然後前往養老保險行政事務受理中心遞交資料,需等待三個工作日才能領取退休審批結果,她還要再去綜合管理科一次,辦「退休二減」。一切順利的情況下,需要跑兩趟。但是,由於參保人很少提前關注自己的人事檔案等情況,申報材料總是出各種各樣的問題,經常需要回去補充。
領養老金這事就算落實了,但這還不算完,還得再去辦醫保和公積金。人事專員尚且如此,靈活就業的個人去辦退休,那就更加費勁了。
退休打包成「一件事」
民有所呼,我有所應。今年2月25日,《北京市人力社保系統深化「局處長走流程」開展行風建設提升行動實施方案》出台,這份方案提出,要把群眾「一件事」變為部門「分內事」,加強跨部門協調聯動,努力實現企業群眾「少跑腿」「快辦事」。失業「一件事」集成服務、參保「一件事」集成服務……11個打包「一件事」被列入清單,限時完成。
「以群眾和企業辦事需求為導向,推動與相關單位橫向聯系、並聯辦理,努力實現一件事『最多跑一次』。」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局長章冬梅提出要求。
工作緊鑼密鼓地開展起來。先搭建退休「一件事」平台,試點將現場辦轉線上辦。申請退休不用再跑辦事大廳,直接在網上提交申請,網上審批,全程不用見面。同時,探索新增市醫保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退休服務相關事項,將養老金領取、享受退休醫保待遇、公積金銷戶多個事項納入統一申請入口。
11個「一件事」4件已完成
清單中的靈活就業「一件事」,更為簡便。改革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只能線下受理,需提供辦理社會保險事項申請表等材料;改革後,就業登記和參保登記合並在一起,線上辦理甚至無需提供材料,無需跑動。申請人只需要選定參保險種、繳費基數和定點醫療機構,參保登記就完成了,填報內容減少了78%。這一功能目前正在海淀區、懷柔區進行試點運行。
上半年,北京市人力社保系統已完成第一階段4個打包「一件事」場景改革任務。其中,失業「一件事」中填報項已從69項減少至10或16項;靈活就業「一件事」中申報必填欄位由23個減少至5個;退休「一件事」實現了退休業務辦理最多跑1次;社會保障卡集成服務「一件事」中減少了至少2次頁面跳轉,實現了「全程網辦」。其餘7個打包「一件事」也已開始事項整合與流程再造。
㈤ 誰知道陝西省對60年代離退休人員(現在回農村了)有什麼補助政策
陝人社發[2011]181號陝西省關於調整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文號:陝人社發[2011]181號 頒布機關: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省直各部門、中央駐陝有關單位:
為了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六十年代精減人員的關懷,逐步提高這些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據我省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結合我省各級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費標准予以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范圍
這次生活補助費調整,仍按陝勞社發[2005]66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執行。
(一)根據陝勞人險發[1983]65號文件相關規定,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減的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和1958年以後參加工作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被精減的職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減的外省精減回陝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門管理的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
二、生活補助費標准
1、精減時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領取原標准工資4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230元(含醫療費50元);
2、精減時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領取原標准工資6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300元(含醫療費50元);
3、精減時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領取原標准工資7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400元(含醫療費50元);
4、精減時連續工齡在二十年以上的(領取原標准工資10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600元(含醫療費50元)。
三、資金籌集和發放辦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調整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原用人單位籌集並支付。對無支付能力的困難企業,在進行審核認定的基礎上,按照隸屬關系,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財政予以補助,由企業發放。
原單位因破產、關閉注銷現已不復存在的,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生活補助費調整、發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的,生活補助費調整、發放工作由原單位所在的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所需經費由原單位隸屬的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外省回陝定居的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調整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列入預算,由各級民政部門發放。
四、各級應在保證待遇及時到位的基礎上,切實加強監管,全面掌握人員和補助費發放情況,堵住漏洞和浪費。
五、本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㈥ 青海退休年齡及辦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資料政策
在我們生活中經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齡,卻因單位或自己的原因沒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是材料不齊全,導致無法及時辦理退休。還有一些人,以為只要到了退休年齡,社保經辦機構就會自動發放養老金,這些想法都是大錯特錯的。如果企業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需要處理好社保事項。本文我將帶你一起了解關於青海職工退休年齡青海職工退休流程和辦理所需材料的相關知識。那麼,恢復企業員工退休辦理流程是怎樣的呢?退休年齡是多少歲呢?
一、青海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政策規定
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現行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因為有「法定」兩字,人們往往以為是《勞動法》規定的,其實不是。《勞動法》里並沒有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退休年齡是由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性法規所規定的。比如:《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辦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1955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7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等等。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青海職工辦理退休流程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和我省退休條件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廳局的人事部門填寫《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審批表》一式四份,經單位或主管廳局初審後,攜帶工作人員個人檔案,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資福利處審核並辦理相關退休手續,具體辦法按照原省人事廳《關於規范退休(退職)人員審批程序的通知》(青人薪字〔2004〕66號)規定執行。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各州、市、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手續,由各州、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批。
三、青海職工辦理退休所需材料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減輕企業事務負擔,逐步實現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省境內的下列企業職工:
(一) 國有企業職工;
(二)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
(三)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
(四) 其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職工包括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原固定職工(含197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及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四條 企業職工退休條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職工退休由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不再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和監督檢查,並負責辦理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業統籌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審批和符合第十條規定需要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的退休審批工作。
州(地、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辦理參加本市地區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企業職工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退休審批工作。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以及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州(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其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期間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不享受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待遇。待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退休待遇,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正常調整待遇。
第七條 企業職工退休,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 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 用人單位根據本人申請,經初審後,如實填寫《青海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一式四份),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及身份證、戶口復印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 勞動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報送的職工退休審批材料後,應及時審批;
(四) 勞動行政部門批准退休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並支付職工的退休待遇。
第八條 企業下崗職工和其他自由職業者達到國家和我省規定的退休條件時,由職工檔案代管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 用人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其職工退休時,按現崗位(現崗位必須滿2年以上,不滿2年的按原崗位)及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執行。
第十條 按國務院規定的111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工業破產企業和3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的細紗和織布工種中符合條件的職工,允許在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提前5年退休。
因工或職業病致殘,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1-4級的企業職工,退出勞動(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職工退休手續認定職工出生日期,一般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遇有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有爭議的,應以勞動行政部門、用人單位與戶籍管理部門共同調查後認定的出生日期為准。
第十二條 職工退休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樣式,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印製。青海省職工退休審批表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印製(樣式附後)(見表),青海省職工退休待遇審批表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未參加地方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駐省中央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不適用本辦法,其勞動能力鑒定和退休審批按其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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