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最新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政策
最新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政策如下:
1、其中安家補助的額度在15到800萬不等。購房對象是自引進之日起3年內在寧波大市范圍內首次購買家庭唯一住房,並且取得不動產權證,分別給予購房總額20%,最高20到60萬元的購房補貼;
2、對新引進的頂尖人才,給予最高800萬元安家補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內逐年發放。新引進的特優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高級人才則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15萬元的安家補助,申請時已在寧波購房的,安家補助一次性發放;未在寧波購房的,按照4:3:3比例在3年內逐年發放。符合分類目錄的頂尖人才才搏磨可獲得最高800萬元的安家補助;
3、享受購房補貼的房產,在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4、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3萬元生活安居補助;
5、對青年留學歸國人才來說,在甬連續繳納社保滿6個月的情況下,可享受一次性5萬元的補助額度。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神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游銀緩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② 雲南省住房補貼標准
還有住房補貼支付辦法。
《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支付辦法(暫行) 》
根據《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暫行辦法》(雲政發〔1999〕154號),為加強省級住房補貼管理,保證貨幣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費由省財政全額撥付的省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構、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雲南省委、社會團體等機關、事業單位(下稱「省級機關事業單位」)。
第二條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的確定及管理。
適用本辦法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對單位職工住房、職工工資領撥渠道等進行全面清理,如實填報住房補貼申報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屬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審查無誤的數據進行匯總並簽署意見,報省直房改辦審核,經省直房改辦核准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合格的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確定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予以安排住房補貼資金。
單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實物分房,或隱瞞售房收入等單位住房基金情況,不按規定交省財政廳代管的,不得列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資格每年均須由省財政廳審核認定。
第三條 住房補貼對象。
省級住房補貼實施單位的在編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單位提出住房補貼申請:
1.2001年1月1日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未參加過福利性實物分房,以及參加了福利性實物分房,但住房面積(按建築面積,下同)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
第四條 對於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住房建築面積已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已接受過國家和單位發放的用於補助職工自建或購買住房的資金的職工,本人生前未實行住房補貼的去世職工,違反規定兩處或多處分房的職工,均不再計發住房補貼。職工將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因住房面積的變化而要求調整住房補貼額。
第五條 住房補貼標准。
1.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1)行政機關按行政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計算住房補貼,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
一般幹部70平方米;
科級幹部80平方米;
副處級幹部90平方米,正處級幹部100平方米;
副廳級幹部120平方米,正廳級幹部130平方米;
副省級幹部220平方米,正省級幹部260平方米。
(2)事業單位職工可按技術職務等進行補貼,但同時具有行政職務和技術職稱的人員只能選擇一種標准。技術職務住房補貼面積標准為:
初級技術職務、技師以下技術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級技術職務、技師80平方米;
任職4年以下的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90平方米;
任職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100平方米;
正高級技術職務120平方米。
2.住房補貼由基本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構成,基本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600元,工齡住房補貼標准為每工齡年每平方米3.93元。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總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每工齡年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受補貼人員應補貼面積。
應補貼面積(建築面積平方米)=與受補貼人員職級相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購買的住房建築面積。
受補貼職工工齡,指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工齡按年計算,跨年進一。
第六條 住房補貼分為對無房職工發放的全額住房補貼和對住房不達標職工發放的差額住房補貼,根據職工的具體情況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
第七條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
全額住房補貼主要採取按月發放的方式,25年(300個月)發放完畢。計算公式為:
每月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300月×受補貼人員應補貼面積。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隨工資發放,工資表中單列「住房補貼」項目,但不計入工資總額。
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要逐步過渡為按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第八條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
1.差額住房補貼主要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
2.接受全額補貼的職工,有以下情況的,也可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
(1)2000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的職工,原則上一次性發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職職工,實施住房補貼以前實際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可作一次性發放,其餘部分逐月隨工資發放。
(3)受補貼職工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去世,未領足按其實際工齡計算應得的住房補貼,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將其應發未發的住房補貼作一次性發放。
3.一次性住房補貼可根據資金落實情況分批或分期發放。各單位的發放批次或分期發放年限,由省財政廳根據住房補貼實施單位自有可轉化資金等情況確定。
第九條 受補貼職工發生工作調動和勞動關系變化的,住房補貼分別視以下情況計發:
1.新調入的職工,調入單位應根據調入職工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情況和參加工作時間,確定其是否實行住房補貼以及如何發放住房補貼。
(1)若新調入職工在原單位已計發過住房補貼,調入單位須根據人事檔案中的住房補貼發放記錄,按比例扣除調出單位已予計發補貼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復計發。
(2)若新調入職工住房補貼已由調出單位發放完畢,調入單位不得再予計發住房補貼。
(3)若調出單位執行的補貼標准高於或低於調入單位,調入單位不得因此扣減或補發職工的住房補貼。
2.調離單位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受補貼職工,從停止計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3.受補貼職工因調離或因故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段時間後又回原單位工作的,從計發工資的當月起計發住房補貼,但應扣除原已計發補貼的年限,不得重復計算。其住房補貼已按規定計發完畢的,不得再度計發。
第十條 正在接受住房補貼的職工,若發生職務變動,按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從當月起計發住房補貼。
已發放完畢住房補貼的職工,如果發生職務升遷,而且新職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高於原職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可按與現任職務對應的住房補貼標准重新計算住房補貼,扣除已經發放的部分後,一次性發放級差住房補貼。實行住房補貼時住房已達標的職工,如果因職務升遷而出現住房不達標,可按同樣的方法發放級差住房補貼。級差住房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級差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標准+每工齡年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標准×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齡)×應補貼面積。
對於原住房不達標職工:
應補貼面積=新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原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
對於原住房已達標職工:
應補貼面積=新職級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 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單身職工(包括實行住房補貼以前離婚,尚未再建立婚姻關系的職工),暫不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待建立婚姻關系後,根據雙方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建築面積確定是否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單身職工,如工齡已達25年,仍未建立婚姻關系,且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按所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 實行住房補貼以後,受補貼職工發生離婚的,若未再獲得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補貼額計發住房補貼,不得因住房面積減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補貼額;原未接受住房補貼的,不得因離婚後住房情況的變化而新申請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 因婚姻(含離婚職工復婚、再婚)等原因而獲得按福利性實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購買具有福利性實物分配性質住房的受補貼職工,若住房面積仍未達到應享受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按現有面積重新計發住房補貼;若現住房面積已達到規定標准,不再發放住房補貼。多發的部分由單位負責追回,上繳財政。
第三章 住房補貼的申報
第十四條 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無房或住房不達標職工,應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單位必須對職工的申請表進行認真審核,確保表中各項內容與實際相符。
第十五條 省級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應根據經核實無誤的職工住房補貼申請,編制單位次年的住房補貼年度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進行匯總,並報省直房改辦審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省財政廳,逾期不予辦理。
年度計劃一經審定,本預算年度內一律不作調整。實際支出的住房補貼超出計劃數的,超支部分由單位自行籌措解決,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六條 從實施住房補貼的第二年起,單位在編制住房補貼年度計劃時,根據人事變動等情況對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指標進行調整,並按計劃調整的事項編制住房補貼年度調整表,有關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的情況應經省直房改辦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核定後下達單位住房補貼計劃。
第十七條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駐地在昆明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城區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實行住房補貼,可申請實行住房補貼,除執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和住房補貼標准外,其它事項均按本辦法執行。駐地不實行住房補貼的省級單位,一律不得申請發放住房補貼。
駐昆明四城區外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填報的年度住房補貼申報表,應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證實,並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八條 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必須本著對國家和職工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做好本單位住房補貼的申報管理工作,認真審查並准確上報有關材料和數據,避免錯報、漏報,嚴禁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補貼。
1.申報住房補貼的職工,必須如實向單位報告本人及配偶所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填報住房補貼申請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受補貼職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獲得具有福利性實物分配性質的住房,應及時向單位報告。
2.各單位在申報住房補貼時,要進行認真核查,確保以下情況屬實:
(1)住房不達標職工獲得的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
(2)無房職工現住房情況;
(3)職工現任職務;
(4)公房出售收入余額及已繳財政代管數額;
(5)單位可用於發放住房補貼的預算外資金。
3.單位在實施住房補貼後必須完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不得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後仍實行福利性實物分房,不得低價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時實行已取消的各種折扣。
4.受補貼單位應按規定認真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備查登記制度,如實記錄職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況和住房補貼發放情況。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情況(包括已計發住房補貼的總月數和金額等),以及職工在申報住房補貼中的違規違紀情況等,均應記入職工人事檔案。
5.為便於群眾監督,從實行住房補貼後的第二年起,單位必須在每年的第一個月向單位職工公布以下情況:
(1)受補貼職工福利性實物分配住房情況,包括住房建築面積、詳細地址、門牌號等;
(2)無房職工現住房情況,包括住房地址、產權歸屬等;
(3)上一年度受補貼職工住房補貼發放進度情況,包括應補貼總額、已補貼總額、已計發住房補貼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1.單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經省財政廳批准,可從單位預算外資金和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繳財政的土地出讓金和收益;
4.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預算內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安排的原省本級住房建設和維修資金轉化。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資金,均須交省財政廳管理。省財政廳連同預算內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定期統一撥付給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或者直接撥入職工工資帳戶。
實施住房補貼後,省財政不再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安排建(購)住房資金。
第二十條 單位收到財政撥付的住房補貼資金後,必須專項用於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預算年度終了時,單位應根據本單位住房補貼支出情況,編制單位住房補貼決算,並在次年1月底以前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省監察、審計、財政、建設和省直房改部門要加強協作,嚴格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住房補貼管理,嚴肅查處住房補貼申報和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個人以不實情況取得住房補貼,除追回有關資金外,並按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以不實情況取得住房補貼或違規將住房補貼資金作為其它用途,除追回有關資金外,並按有關財經紀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在違規單位徹底查清問題並進行有效的整改之前,省財政廳將停止撥付住房補貼等預算撥款。發生的住房補貼資金損失,由單位負責追回;確實不能追回的,省財政廳從單位次年的住房補貼指標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 群眾有權向省監察、審計、財政、建設和省直房改部門反映和舉報住房補貼實施過程中的違紀違法問題。對於提供重要線索等,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群眾,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經費由財政部門部分補助或無補助的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單位住房補貼實施細則。所需資金由單位負擔,從本單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業收入、財政返還的單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實行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經財政廳核定後,可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住房補貼面積標准和住房補貼標准,可根據單位實際在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內確定,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省建設廳批准後執行,有關方案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住房補貼實施單位必須向職工公布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③ 2022年退休住房補貼最新政策
一、發放對象
發放住房補貼的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經費納入我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離退休的,未參加房改購房、集資建房(含未經縣房改辦審批的單位集資房)、未購買過經濟適用房或者住房面積未達到面積標準的離退休人員。
2.根據2022年財政預算安排,決定對2022年11月30日前離退休人員進行發放補貼及1999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間已故的符合前述第1條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已享受過住房貨幣補貼的人員除外,此後批次(或者年度)發放對象的條件及辦理時間,由縣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另行通知。
二、住房補貼標准
1.未參加房改購房、集資建房、未購買過經濟適用房人員的補貼標准。
一次性住房補貼標准:每平米168元;工齡住房補貼標准:每年每平米3.684元。
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一般幹部70平米,科局級(中級職稱,含副科)80平米,縣處級(副教授級職稱,含副處級)90平米,地廳級(正高級職稱,含副廳)120平米。以上均指建築面積,且已包含規定的陽檯面積。職級以申領住房補貼當年的職級為准。
2.住房面積未達到標准人員的補貼標准,按面積差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
面積差是指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減該離退休人員家庭已享受優惠購建房面積的差。
3.發放的住房補貼應扣除已領取的建房補助費(包括住房修繕、擴建、新建住房補助費、易地安家補助費等)。
三、發放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發放條件的,填寫「松陽縣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審批表」並提供離退休證明文件、原任職文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復印件,向原所在單位申請。
2.單位受理個人申請後,對申請表中個人所填內容和職工家庭住房分配情況審查核實(核實申請人提供的復印件後在復印件上簽署「與原件相符」並蓋章)並匯總公示,無異議的,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於2023年01月02日前報縣房改辦審批。符合發放條件的人員未在前述期限內申請的,本次不再予以辦理,有關人員可隨下批次(或者年度)人員申請。
3.縣房改辦對上報的申請人按規定進行審查,初步確定補貼對象,並將補貼對象名單在松陽政府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確定為補貼對象。批准後,由財政部門撥付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資金到單位,由單位直接發給離退休人員。
4.單位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後,須將經申領人簽字的領款花名冊報縣房改辦備案。
四、發放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的若干補充規定
1.異地安置且戶口已遷離本縣的離退休人員,在遷入地未享受住房補貼的,可以根據遷入地房改部門的證明申領住房補貼。
2.離退休人員異地定居的,按原工作地(松陽縣)的標准計發住房補貼。
3.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標準的已出國、出境定居的,不能申領住房補貼;若以後回國定居的,可以申領住房補貼。
4.離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離退休時間以個人檔案為准,單位要對個人檔案進行核對。
5.1999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已故離退休人員,不再補發住房補貼;1999年1月1日以後(含1999年1月1日)去世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
6.對不同婚姻狀況的,按以下辦法核發住房補貼
(1)婚前單身各購建過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積合並計算,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按面積差核發住房補貼。
(2)婚前單身一方購建過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積共同享受,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按面積差核發住房補貼。其中未購房一方可按無房職工標准享受工齡住房補貼。
(3)夫妻雙方均為再婚,再婚前原家庭均購建過房改房的,各自按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與原家庭購建房改房面積之差核發住房補貼。
(4)夫妻雙方均為再婚,一方再婚前原家庭購建過房改房,另一方原家庭未購建過房改房的,已購建過房改房的一方按面積差核發住房補貼;未購建過房改房的一方按無房職工核發住房補貼。
(5)離婚後現單身,原家庭已購建過房改房的,按面積差核發住房補貼;原家庭未購建過房改房的,按無房職工核發住房補貼。
(6)離婚職工再婚後又購建過房改房的,其購建房面積加上各方在再婚前按上述規定計算得出的已購建房改房的面積後,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各自按面積差核發住房補貼。
7.住房情況證明
(1)夫妻雙方或單方在1993年1月1日之後換過工作單位的,須有原所在各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2)配偶方不在本縣范圍內的,須配偶方所在單位並經當地房改部門核實的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3)軍隊復員、退伍、轉業人員及其配偶申領住房補貼的,應提交由軍隊師或師以上單位房改辦或部隊營房部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8.離退休人員申請領取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應滿20年工齡。工齡未滿20年的,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
9.有條件的差額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垂直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資金自籌。
10.本通知由松陽縣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其他
個人不實申報住房補貼的,五年內不得領取住房補貼,對騙取住房補貼的,除追回補貼款外,並由有關單位給予責任者紀律處分。
④ 雲南省退休待遇補貼政策是什麼
退休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不僅僅是因為它關乎每個人退休後的生活保障,還因為近日國家出台了許多退休金待遇的新消息。那麼,雲南省退休待遇,最新退休補貼的相關政策你是否了解呢?如果答案是並不了解,那麼我整理的這篇文章不妨來看看吧。⑤ 退休的人什麼時候領住房補貼
關於住房補貼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識:
一是住房補貼是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後,全國各地取消實物住房分配後的政策,因此,全國各地凡時發放住房補貼的地方,都是以1998年作為分界點。
二是並不是退休幹部都可以領取住房補貼,凡是夫妻雙方或一方享受過實物住房分配,包括房改房,聯建房、團購房等福利房,並住房達標(按國家標准如科級95平方)的人員均不能領取住房補貼。
三是在職人員是以1998年為分界點,以我們當地為例,凡是1998年後通過公考公招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未享受或享受住房面積不達標的公務員才能享受,也就是說以下情況也不能享受住房補貼:(1)雖然通過公考公招進入公務員隊伍的,如果以前享受過實物住房分配且面積已達標,就不能享受住房補貼;(2)雖然現在有公務員身份,但不是通過公開考錄,而是過渡性考試轉為公務員(如招聘幹部通過過渡性考試,轉為錄用幹部;或事業幹部提拔副科級幹部後,轉任為公務員也不能享受)的人員也不能享受。
四是各地方是否發放住房補貼是根據各地方財力來定的,我們這里就是市級公務員有住房補貼,區縣及鄉鎮公務員沒有。全國來看,也是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有,有的地區沒有,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主要就是因為財力的影響。
五是住房補貼採取分步實施的辦法。以我們當地為例,先是離休幹部,後是退休幹部,然後是通過公考公招的在職人員,最後才是過渡性人員及事業人員。其中,離退休幹部的住房補貼是一次領取,在職人員是按月發放,均列入財政預算。
答:
住房補貼屬於地方性補貼,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沒有,各地政策不一。在職人員有的,退休人員當然也會有。不過略有不同:在職人員隨工資按月發放;退休後,養老金由社保部門發,住房補貼由地方財政部門通過所在單位按月發。
據了解,在筆者當地,退休後住房補貼發放辦法是:當年退休人員年底集中審批並報預算,第二年補發上年退休後部分,並開始按月發放。
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不是一回事。具體啥時候發,請咨詢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
退休人員是不能領到住房補貼金的,因為國家已經取消了住房補貼制度,凡是退休人員都沒有住房補貼。國家目前實行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支持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住房公積金,退休時一次返還,並且注銷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其中第三條子宮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2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
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離休,退休的。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②③和四條不一定提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所以說對於有社保領取的人是不能領取住房補貼的,因為國家已經取消了相關的領取政策,這是有相關的規定的,所以說退休的老人就別再惦記著退休以後的住房補貼了。
住房補貼,最初是屬於用人單位給職工的福利,並沒有強制性。
後來由於企業改制等原因,很多企業早已經不執行了。現在已經基本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了。
根據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這就是我們最初住房補貼的來源。
住房分配貨幣化主要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住房分配。作為獨立主體的企業理論上要把住房貨幣化的補貼發到工資里,但是結果可想而知。
當時規定,一套建築面積60平米的經濟適用房的平均價格和雙職工家庭的平均工資收入比在四倍以上的地區才可以發放。
住房增量補貼,是指將國家和單位每年用於職工用住房建設投資的各種隱性支出轉換來的資金補貼給職工,用於住房消費,這屬於改革性津補貼的內容了。
具體標准經過多次 歷史 變化,現在已經很難考究了,而且各地標准都不相同。有的能夠達到40%。
雲南楚雄州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人均養老待遇達到5808元,其中統籌外支付的養老金和住房補貼等待遇達到了1800元。
退休事業人員仍然是享受這一部分補貼的。各地還有一些叫做提租補貼,住房租賃補貼,物業補貼等各種分化而來的補貼政策。
青島市企業退休人員,也是享受一部分補貼的,其中房屋補貼是兩元。這個房屋補貼可能跟住房補貼差得有些遠。
有些時候,對比起來真的很無奈。
深圳市的房改住房補貼,每月是2400元到4600元。
像杭州市是退休固定價格補貼,應該包含了很多補貼內容。
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住房補貼,仍然是由原單位在統籌外發放。而企業退休人員一般包含在養老金內,但是標準是相差很大的。
住房補貼開始屬於單位給職工的福利,並沒有強制性,後來改革了,很多企業不執行了,現在已經基本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了,所以呢,要根據地區來劃分,有的地區是不會發放這種補貼的,所以呢,也有一定的規定說是一套建築面積六十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的平均價格和雙職工家庭的平均工資收入比在四倍以上的地區才可以發放,而退休事業人員是可以享受一部分補貼的,所以每個地區的補貼價格也是存在不一樣的。
住房補貼屬於地方性補貼,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沒有,各地政策不一。
在職人員有的,退休人員當然也會有。不過略有不同:在職人員隨工資按月發放;退休後,養老金由社保部門發,住房補貼由地方財政部門通過所在單位按月發。
據了解,在筆者當地,退休後住房補貼發放辦法是:當年退休人員年底集中審批並報預算,第二年補發上年退休後部分,並開始按月發放。
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不是一回事。具體啥時候發,請咨詢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
漲工資,對於退休人員是最關心的。尤其是企業企業單位退休工人。相信同行的都有同感,就不細說了。不知道今年漲不漲?或是漲多少?大家不容易啊。
湖北省最它媽不是東西,把退休職工當垃圾,職工一退體什麼都不管你,什麼補貼都沒有,也不管你死活,恨不得連那點退體金都不發。
後來由於企業改制等原因,很多企業早已經不執行了。以前機關事業單位有的還有這個待遇。不過現在機關事業編的也少了很多這樣做的,根據前幾年的相關政策,已經開始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也就是把的補貼發到工資里。可是結果不盡人意,具體標准經過多次 歷史 變化,現在已經很難考究了,而且各地標准都不相同。有的能夠達到40%
例如雲南部分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養老人均達到5808元,住房補貼等待遇達到了1800元。
退休事業人員仍然是享受這一部分補貼的。各地還有一些叫做提租補貼,住房租賃補貼,物業補貼等各種分化而來的補貼政策。
青島市企業退休人員,也是享受一部分補貼的,其中房屋補貼是兩元。這個房屋補貼可能跟住房補貼差得有些遠。有些時候,對比起來真的很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