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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上下班受傷是工傷嗎

發布時間:2023-05-28 14:09:45

㈠ 退休後打工受傷算工傷嗎

法型轎律主觀:

退休人員被返聘後受傷算工傷嗎?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准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此項司法解釋為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此可知,退休人員再就業時受傷不屬於工傷。因為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受到的傷害不按照工傷標准進行賠償。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間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的規定,如因工傷待遇、履行合同發生糾悉燃紛,你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作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人員購買聘用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標准又稱工傷賠償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易安網整理參考相關法規、規章、行政法規、工睜租虛傷保險條例以及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中具體賠償的項目、標准歸納總結一下七種賠償費用和相關賠償待遇。

㈡ 退休了上班摔傷算工傷嗎

法律分析
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退休後不具有法定主體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從事聘用活動受傷,不是工傷,按人身損害辦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滲友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叢茄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告戚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㈢ 退休了上班摔傷算工傷嗎

不算,按人身損害賠償。達到退休年齡,已經享受基本養帆簡老保險待遇,雙方就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一、滿60歲工傷怎麼賠償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態則褲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二、農民工傷亡後已超齡可以被認定工傷嗎
1、不能認定為工傷。
2、農民工因工造成死亡,但農民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屬於勞動者,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但農民工可以主張人身傷害賠償,由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3、【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工傷賠償區別
勞務關系下員工發生工傷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企業應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
在日常生活中,對單位與員工而言,究竟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其實並無區別,都是員工提供勞動,單位發放工資。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工傷),區別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就有特殊的意義。
(一)勞務關系下員工發生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查閱大量案例發現,絕大多數民法院認為,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首先審查被侵害主體與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只有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才能依法進行實體審查並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工傷,被侵害主體也就不能獲取工傷保險的各種待遇,從而防止社會保險基金的不當支付。聘請退休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退休員工發生工盯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勞務關系下發生工傷,企業要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該標准重於工傷賠償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如前所述,勞務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企業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與工傷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例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企業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准高於工傷中的標准;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工傷賠償責不包括。

㈣ 退休後在廠里上班受傷能拿到工傷認定嗎

按規定,員工工作受傷,可以認定工傷,依法領取工傷賠償。但是,有些員工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還在工作,已滿60周歲工作受傷。因為退休員工繼續工作會認定為勞務關系,那麼可能會影響認定工傷。
首先,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員工受傷,可以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不過,已達退休年齡繼續帶衡岩工作的,跟公司建立勞務關系,所以工作受傷不能認定工傷,不過,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並且,按照人身攔晌損害賠償規定,這時候可以主張以下費用: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1、康復費;
12、護理費;
13、後續治療蠢御費;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次,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繳費年限不夠,即未達15年,退休員工繼續工作的,將按勞動關系處理。
因此,屬於以上情況的,可以積極申請做工傷認定,主張工傷損害賠償。

㈤ 退休了上班摔傷算工傷嗎

法律分析:不算,按人身損害賠償。達到退休年齡,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雙方就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㈥ 過了退休年齡上班受傷能認定工傷么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如果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就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了。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旦余虛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模燃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務關系。
對於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毀銀費,其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㈦ 退休人員下班途中摔傷

退休人員不需要上班,所以不會有下班途中摔傷一說。
若退休人員退休後再打工,途中摔傷也不是工傷,沒有待遇。

㈧ 超過退休年齡上班受傷,算工傷嗎

法律主觀:

超過 退休年齡 一般在方面是比較有爭議的,一般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並且不同的情況其在結果上也有不同,那麼關於超過退休年齡是否可認定為 工傷 的問題。下面小編就具體講解一下超過退休年齡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到的職業傷害能否認定工傷,在實務和理論方面都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是否認定工傷的實質焦點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昌嘩系 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職業傷害應可以認定為工傷,否則不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認定為工傷(本文不討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勞動關系的人事關系 工傷認定 情形返迅升),應該通過民事法律關系等渠道解決傷害賠償問題。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本文僅探討因年齡問題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問題,對於其他影響勞動關系成立的要素不在探討之列。事實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某些勞動者依據 法律法規 規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延長退休年齡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存續,社會保險關系亦存續,發生職業傷害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對此,沒有爭議。但對於那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又未有延長退休年齡審批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觀點卻是對立的。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含經審批延長)的勞動者漏老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經審批延長退休的除外)。 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禁止勞動者的就業權,但卻明確規定了法定退休年齡。根據《》第四十四條以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屬於法定終止情形。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原因屬於勞動者主體資格滅失問題,雙方不存在律關系,即雙方存在其他法律關系。不能因為存在勞動報酬等相關問題,就認定存在勞動關系,進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喪失勞動權,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不屬於 勞動法 上之勞動,該勞動為就業勞動,和公務員、保姆等勞動同為廣義勞動。另外.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也規定關於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三要件之一,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因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除延長退休年齡外)依法不再具有勞動法上勞動關系之勞動者主體要件。 第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客觀上乜無法辦理,因此,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風險不公平、不合理。 《社會》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 養老保險 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續繳,但卻沒有規定工傷保險費可以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續繳。《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的社會保險費繳交規定也未明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工傷保險費繳交情形。另一方面,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但同時用人單位應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實踐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退休後因減員不在報表之內。勞動者退休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了 養老金 ,但同時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無論在社會保險統征還是不統征的地方,單獨就該部分勞動者徵收工傷保險費在技術層面都是困難的。既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無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應該承擔的責任就顯得不公平、不合理,也違背了社會保險統籌風險社會承擔的社會法原理。 第三,相關的最高法(2007)行他字第6號答復和(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過於片面。 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 法院 行政審判庭針對市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作出(2007)行他字第6號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答復僅針對離退休人員中現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形,排除此情形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的職業傷害,不宜據此答復作出工傷認定。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針對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作出(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僅針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不論該農民是否領取養老金,也不論現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交了工傷保險費。 第四,《社會 保險法 》與《工傷保險條例規》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存在不同的情況.有享受退休待遇的,有延長退休年齡的,也有不能享受 退休金 的,更有城鎮居民和之分。無論何種情形,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職工就不再享受工傷待遇。 可見,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後的勞動者受到職業傷害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必然與《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和精神存在沖突。事實上,是否被認定為工傷、是否享受工傷待遇,不應該區分農民工還是非農民工,也不應該區分是否享受退休待遇,但必須考慮受到職業傷害時是否存在勞動人事法律關系基礎。從《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關於退休後不享受工傷待遇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作為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基礎,工傷確認也應以是否存在勞動人事法律關系為基礎。 第五,達到退休年齡後受職業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將引發大面積社會矛盾。 2010年9月14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處理。該司法解釋明確,享受退休待遇的員工與用人單位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即不能按勞動關系處理。解釋(三)第八條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按。從規定上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不宜按 勞動爭議 處理.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後職業傷害認定為工傷,即司法終審確認達到退休年齡後參加工作與用人單位仍保持勞動關系.雙方之間權利義務均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即勞動者可依《勞動法》、《勞動》等相關規定要求未 雙倍工資 、、終結勞動關系時的 經濟補償金 、 最低工資 保護、各項社會保險費繳交、 住房公積金 繳交等相關要求。這也必將引發、民事一審、二審關於退休後勞動關系確認以及相關勞動權利義務的勞動爭議實踐和理論混亂,並會引發大量相關勞動爭議以及相關的再審申請、上訪等情形。 超過退休年齡以後,一般如果還在工作的,一般情況下在發生工傷時是可以被認定的,當然,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更多的,如果你有類似問題,建議咨詢律師解決,以在最大限度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的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很多時候能夠判斷工傷的條件都需要結合實際來解決,所以對相關情況的了解非常重要。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㈨ 退休後上班工傷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主觀:

隨著如今我國的人均壽命越來越長,一些老人即便是到達法定 退休年齡 ,從用人單位退休了,為了給家庭減輕經濟壓力或是其他原因,又會再次進入用人單位工作,這就是所謂的退休返聘。然而退休返聘也面臨著許多問題,例如,很多人會問:退休返聘人員受傷能享受 工傷 待遇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網友咨詢】 去年5月,一個老朋友說兒子的建築材料 公司 急需一名會計,得知乎笑我是個老會計,就極力邀請我去,我想想退休在家也無事,我就同意了,並簽訂了1年期的聘用合同。退休後再次上崗工作,我很高興,每天盡心盡力地工作,可沒想到今年7月底,到工地給領導送報表時不慎摔倒,導致右腓骨骨折,花了近萬元醫葯費,前幾天,我到公司要求按工傷對待,報銷醫葯費,並補發治療期間的工傷津貼,但公司卻不認可,還說我是退休返聘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我很糾結,像我這種情況相關法律有沒有這項規定。 【律師解答】 葉老先生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國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的人員。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相關規定,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及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該建築材料公司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只要與工作的企業建立了 勞動關系 ,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 工傷認定 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於受雇的職工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葉老先生雖是退休人員,但他與該建築材料公司的勞動升銀關系同樣適用《 勞動法 》調整,在一年聘用期滿後,雙方雖沒有續簽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葉先生因工摔倒致使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吵頃宴、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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