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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再婚遺屬補助

發布時間:2023-05-28 09:29:06

1. 退休工人死亡後二婚妻子有遺屬待遇嗎

退休工人死亡後二婚妻子有鬧空仿遺屬待遇
可得補貼如下液纖: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虧賀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拓展資料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工傷政策不明確;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冗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善。

2. 遺屬補助再婚了還能享受到嗎

在申請遺屬補助的時候,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的,當符合條件是可以從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請,社保部門也會按照規定標准支付補助,那麼,遺屬補助再婚了還能享受到嗎?下面就跟著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
一、遺屬補助再婚了還能享受到嗎
遺屬補助再婚了這個是沒有影響的。
二、遺屬補助發放時間
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當從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的次月起計發。但對《通知》實施之前已經死亡的職工,其遺屬符合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職工生前所在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的,設定3個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單位在設定的3個月中的任何時點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從《通知》實施的次月起計發。
三、遺屬補助政策相關規定
空敏(一)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核物。
(三)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五)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准可視情適當降低。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七)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八)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九)「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十)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後,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斗氏枝,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後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十二)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十三)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標准執行。
(十四)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標准後,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3. 離退休人員遺屬補助

1、離退休老幹部去世後,遺孀及子女應得到一次性撫恤金,遺孀如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還可以按月得到撫恤金。
2、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根據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非病故,即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遺孀的月撫金標准,由各地制定,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但一般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的40%。
一、離休幹部遺屬補助條件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離休幹部遺屬補助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凱液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離休幹部遺屬補助標准

1.調整喪葬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衫鎮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2.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調整標准後,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性補貼不再執行。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盯塌物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4. 再婚有遺屬補助嗎

遺屬補助屬於一種比較常見的福利待遇,屬於企事業單位給予旗下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一般發生在員工遭遇了交通事故死亡,又或者是工傷意外傷害等等情況,那麼,再婚有遺屬補助嗎?下面讓為您詳細介紹一下吧!一、再婚有遺屬補助嗎
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當從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的次月起計發。但對《通知》實施之前已經死亡的職工,其遺屬符合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職工生前所在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的,設定3個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單位在設定的3個月中的任何時點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和飢帶,可以從《通知》實施的次月起計發。
二、遺屬補助補償項目
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肢賀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陝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喚蘆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三、遺屬補助支付渠道
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養對象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准高於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若賠償標准低於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以上是為大家收集的,關於「再婚有遺屬補助嗎」方面的內容,主要介紹了再婚是否有遺屬補助,根據以上分析,我們知道,這種情況如果符合相關的規定,還是有的。

5. 遺孀再婚後還能享受遺屬補助

法律主觀衫陵:

以下人員不能享受或戚戚遺屬補助: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就業的; 5.死亡的; 6.參軍的。

法律客觀: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四條 領取撫仔枯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6. 退休幹部退休後由於老伴去世再婚的老婆男方去世後還有遺屬補助嗎!

法律主觀: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跡辯脊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灶物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姿滲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二、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其喪葬補助費,不分年齡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發給。

7. 再婚人員是否也可享受遺屬待遇

可以,只要證明存在合法婚姻關系,再婚人員有權享受遺屬待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第二條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段孝枯領取喪葬補握洞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慎消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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