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退休人員如何適用黨紀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至於政紀,因為已經退休,不涉及政紀處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B. 對退休人員如何適用黨紀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的問題
(一)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 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到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 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
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第三條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C. 移送司法機關的五種情形
您好,《中華人民共備鏈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2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77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63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71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仔正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1國務院令2001年310號《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根據刑法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仿戚孫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D. 移送司法機關的五種情形
法律分析: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粗臘顫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局州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岩敗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 移送司法機關什麼意思
移送司法機關是指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通過非司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一般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是指移送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職務犯罪類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是指移送到檢察院立案處理。
法院案件移交司法局的完整說法是法院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其意思是多指案件經紀律檢查部門或行政執法機關調查(審查)中或處理後,認為已經涉及到違法犯罪了,須由司燃孫首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的轉交轉辦程序。移交司法機關則會由國家公權力的強制力,啟動司法程序開始追究案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在紀檢監察工作中,將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是指被審查調查對象涉嫌職務犯罪的,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終結、審理完畢並履行相關程序後,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的過程,是實現法法銜接的重要程序。《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五十七、五十八條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審查調查人及其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等移送司法機關作出規定。實踐中,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需把握好移送主體、對象、條件、接受移送的主體及移送前後的注意事項等問題。
移送的主體是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包括接受指定管轄的紀檢監察機關。實踐中,移送主體通常是立案的紀檢監察機關,涉及案件審理、審查調查和案件監督管理等相關責任部門,其中負責協調辦理移送事宜的是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從湖南的實踐看,對經審理擬移送的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在報批後由案件審理部門通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和審查調查部門移送案件,並將起訴意見書移交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據此出具案件移送函,連同起訴意見書一並移送檢察機關,同時審查調查部門負責將被審查調查人、案卷材料、涉案財物等移送檢察機關。
移送的對象是涉嫌職務犯罪的被審查調查人,以及紀檢監察機關製作的起訴意見書和涉嫌職務犯罪的案卷材料、證據、涉案財物等。
移送的條件是紀檢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為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監察法也作出相關規定,其中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就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這實際指出了涉嫌職皮數務犯罪案件的移送條件。犯罪事實清楚指被審查調查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後果等事實已經查清。根據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一)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二)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三)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審查調查人定罪量刑的;
(四)證人證言、被審查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證據確實、充分是指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被審查調查人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對其判處刑罰,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接受移送的主體是檢察機關。監察體制改革後,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紀檢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貪污、受賄等100餘種職務犯罪具有立案調查權,無需再移送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可以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因此接受移送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實踐中,一般由紀檢監察機關將案件直接移送給同級檢察機關,但對於指定管轄案件,由於同級檢察機關、法院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往往不具有管轄權,為確定接收主體,在正式移送前,承辦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需凱皮報請作出指定管轄決定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提前與同級檢察機關協商,由檢察機關協調同級法院辦理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指定管轄事宜,再由紀檢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給被指定管轄的檢察機關。此時,接收的檢察機關可能與移送的監察機關同級,也可能是其他地區的檢察機關。例如,在湖南省紀委監委辦理的一起省管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中,省紀委監委將關聯案件指定衡陽地區紀檢監察機關辦理,在辦理指定審判管轄手續時,因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迴避,省高院最終將案件指定由婁底地區法院管轄,相應的,案件也指定由婁底地區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因此,關聯案件由衡陽地區紀檢監察機關直接移送給婁底地區檢察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F. 退休公職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怎麼樣處理
退休公職人員是執紀執法實踐中的一類特殊主體,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在審查調查程序、處分執行、待遇調整等方面,均與在職公職人員有所區別,有必要對相關問題做進一步分析,為精準認定、恰當處理此類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提供參考。G. 移送司法機關的五種情形
五種情形,主要包括有,一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重大變動未經環評審批,建設項目基本建成的;二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重大變動未經環評審批,擅自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內開工建設的;三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重大變動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或嚴重生態破壞的;四是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物差態責令停止慶咐建設,拒不執行的;五是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拓展資料】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罩源)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就是由國家公權力開始追究刑事責任的意思。
司法機關不只包括公安局,中國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所以不能誤解就是公安局立案偵查。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公安機關是治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公安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獄、勞改、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司法組織是指律師、公證、仲裁組織。後者雖不是司法機關,卻是司法系統中必不可少的鏈條和環節。
移送司法機關,就是移送除司法行政機關以外的審判、法律監督與治安機關。這就表示已經開始運用國家公權力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
H. 什麼情況移交司法機關
法律分析:移送司法機關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涉嫌犯罪,屬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再到法院開庭審判。另一種是涉嫌犯罪,但屬檢察機洞渣關自行偵查的案件,由檢察院偵查部門偵查,然後送交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再到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臘顫蔽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輪州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