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退休人員如何使用黨紀處分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
第二十七條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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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關於立案依據。
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並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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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關於「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
《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和《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相應按月發給退休公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其他待遇則可以相應調整,故《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將《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為「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里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醫療、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據以上情況,對退休的公職人員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可以相應降低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並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處理時系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在送達其所在單位和相應人事部門的黨紀處分通知書中一並寫明上述待遇調整事項,由其所在單位按程序辦理;若其在處理時已非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可以作出《關於對×××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的處理決定》,文書格式可以參照製作政務處分決定書的要求,其中需寫明「依照《政務處分法》第××條(處理依據)等規定,本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但鑒於×××已經退休,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在其中要告知被處理人的救濟權利和途徑。
⑵ 對退休人員如何適用黨紀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的問題
(一)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 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到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 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
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第三條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⑶ 老黨員也是退休幹部有生活作風問題可以舉報 會怎麼處分
舉報要用事實證明一切,如果沒有確切證據最好不要舉報,就是舉報真實對他也沒有大的問題,只不過來個黨內警告處分。
⑷ 退休人員受黨紀處分退休待遇有影響嗎
有影響。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⑸ 誡勉談話最新規定適用於退休人員嗎
每個地方對於退休人員,政策都是不太相同的。但是一般情況下來說,誡勉談話只是針對那版些還權在職在崗的公務人員,退休人員已經不在誡勉談話之類的名單了。但是你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上級組織部門對你進行誡勉談話的呢。
⑹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退休人員規定
對退休公職人員無論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涉及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其政務立案適用《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如果不屬於職務違法行為,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也應立案。黨紀、政務案件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
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⑺ 退休公職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怎麼樣處理
退休公職人員是執紀執法實踐中的一類特殊主體,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在審查調查程序、處分執行、待遇調整等方面,均與在職公職人員有所區別,有必要對相關問題做進一步分析,為精準認定、恰當處理此類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提供參考。
一、
對退休公職人員立案的注意事項 一是立案程序的啟動。對於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如退休公職人員為中共黨員,由於紀律審查沒有追究時效限制,可以進行黨紀立案。如非中共黨員,依據監察法第十一條、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並不因其退休而不能管轄,實踐中如沒有違法所得的,一般需提前研判依法應給予的處分檔次,根據立案必要性區分情況處理:依法應給予政務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由於處分對行為人職務、職級、級別、工資檔次等不產生影響,一般不建議立案,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線索處置或初核階段直接或委託有關機關、組織,對其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應給予降級及以上處分或涉嫌職務犯罪的,由於涉及調整退休待遇問題,需進行政務立案。
二是立案主體的確定。公職人員不因退休而改變原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立案應根據辦理退休手續時的幹部衡襲管理許可權確定立案主體。需注意的是,公職人員退休後因黨組織關系轉移導致與幹部管理許可權相分離的問題,如某省A市一處級幹部,退休後黨組織關系轉到本省B市某基層社區黨支部,對其退休前違紀違法問題,B市紀委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具有優先管轄權,如違紀行為主要發生在A市,由A市調查更為適宜的,經與B市紀委協商,也可以進行立案,此種情形下雙方需注意加強銜接配合、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三是立案種類的適用。如發現公職人員退休或離職前涉嫌職務犯罪行為,只要未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監察機關即有權進行政務立案,並區分情況是否移送審查起訴。如退休公職人員為中共黨員,違紀違法行為輕微、應給予黨紀輕處分,可進行黨紀立案,若應給予黨紀重處分,根據黨紀重處分匹配政務重處分的原則,須同時進行政務立案。
二、給予退休公職人員處分的文書製作、執行問題一是退休待遇調整。實踐中,調整嚴重違紀違法的退休公職人員待遇主要有三種方式:
第一,在黨紀處分決定文書中直接表述待遇調整事項;第二,參照政務重處分決定書要求,按照管理許可權,單獨作出《關於調整**退休待遇的決定》;第三,將「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書面通知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所在單位按程序予以落實。筆者認為,調整退休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是其承擔紀法責任的一種形式,屬於政務處分的延伸,綜合考量保障被調查人申訴救濟權、決定嚴肅性及方便執行的需要,建議採用第三種方式為宜,可靈活採取制發通知書、發函等形式,由組織部門和所在單位依規予以調整。
二是黨紀處分決定製發范圍的界定。公職人員退休後,其黨組織關系歸屬一般有兩種情況,如仍在原單位黨組織管理的黨支部,處分決定應主送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抄送相應紀檢監察機構;如組織關系已轉至基層社區黨支部,根據一級抓一級、分級負責制的監督執紀原殲攔汪則,以設區市管幹部為例,處分決定應主送所在縣(市)區黨委,抄送縣(市)區紀委監委,並督促下級紀委抓好處分決定向被審查人所在基層黨組織的宣布、執行等工作。
三是特殊主體的處分執行程序。根據政務處分法、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規定,受處分人系民主黨派或無黨派人士的,處分決定同時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由黨委統戰部向相關民主黨派通報情況。筆者認為,為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教育引導民主黨派成員遵紀守法,擬調整民主黨派和無黨派退休公職人員享受待遇,應在處理決定製發後,及時以監察機關名義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並在函告文書中提醒統戰部門向民主黨派通氏仔報情況,幫助民主黨派加強對成員的監督教育管理。
三、退休公職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調整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退休公職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如何處理,尚缺乏完整統一的政策規定,且各地實踐操作不同,筆者僅選取法規依據較為完備、退休待遇處理標准一致的退休公務員進行論述。根據人社部《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退休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75%計發生活費。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則有所區別,具體體現在:
一是行政拘留期間待遇處理。退休公務員被行政拘留期間,按原基本退休
費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要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二是被判處刑罰後待遇處理。退休公務員因刑罰種類不同,退休費待遇處理結果亦存在差異,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的,
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
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三是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待遇處理。應給予退休公務員開除處分但未移送司法機關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
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即調整其退休待遇而不是取消。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G省A縣農業局一退休幹部王某瞞報疫情,被該縣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其黨組織關系已遷至W市B區某社區居委會,該縣監委擬對其降低退休待遇,能否予以監察立案?
(二)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已經退休,不屬於監察對象,並且退休後的違法行為不屬於行使公權力,A縣監委不能對其監察立案,只能轉去黨組織關系所在地的W市B區紀委對其作出黨紀處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雖然退休,但仍然屬於監察對象,其幹部管理許可權在A縣,A縣監委有權對其退休後的違法行為予以監察立案。
(三)評析意見本案中的王某退休後黨組織關系已經轉到了W市B區,A縣紀委應將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通報給W市B區紀委,由B區紀委對王某作出相應的黨紀處理。黨紀處分的管轄和處理問題在實踐中爭議不是很大。但對於退休和離職幹部(退休和離職前屬於監察對象)的監察立案和政務處分問題則存在較多的爭議。主要爭議焦點在於是以現有身份還是違法行為時身份來界定能否予以監察立案。我們以該案例為樣本,對兩類特殊人員在不同階段違法行為的監察立案和處理相關問題進行辨析。
1.監察管轄問題根據監委管轄相關規定,監察管轄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工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根據以上規定,退休或離職幹部的監察管轄主要是以幹部管理許可權為主,在上述案例中,退休幹部王某的幹部管理許可權在A縣,應由A縣監委管轄;其次是依據屬地管轄,如果退休或離職幹部在異地有違法或犯罪問題,普通的違法或犯罪問題先由異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再由幹部管理許可權所在地的監察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予以監察立案。特殊的情形是,退休或離職幹部在異地與他人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則交由主要犯罪地的監察機關管轄。
因此,退休和離職幹部的監察管轄主要是以幹部管理許可權為主,其次考慮屬地管轄的問題。
2.退休幹部的違法問題退休幹部的違法行為要區分兩個階段,退休前還是退休後。如果是發生在職期間的職務違法或其他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政務處分規定,退休前存在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退休後發現的仍然可以監察立案,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如果退休幹部在職期間涉嫌職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調查。該條規定中的「監察對象」既包括退休前也包括退休後的幹部。
如果是退休後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務員退休後的違法違紀的處理,參照前款執行,即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本案中的王某是在退休後隱瞞疫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被給予行政處罰。王某作為退休黨員幹部,隱瞞疫情的行為性質較為惡劣,影響後果較為嚴重,A縣監委對其監察立案並降低其退休待遇是有充分依據的。
以上兩種情形如果產生了違法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關於退休幹部的降低和取消待遇問題,《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區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3.離職幹部的違法問題離職幹部的違法問題,同樣也要區分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來判斷能否予以監察立案。離職幹部的監察立案問題比較特殊,因為離職幹部的現有身份已經不是屬於監察對象,其幹部管理許可權也脫離了原單位,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和性質來進行認定。
如果是在離職前發生的職務違法或其他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不再給予處分,但是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的財物,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如果離職幹部涉嫌在離職前的職務犯罪行為,因其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屬地管轄重合,離職幹部原來所在單位地的監察機關同樣可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如果是在離職後發生的違法行為,則要區分情形來對待。因為此時離職幹部的身份已經不屬於監察對象,其行為也不再屬於職務違法行為。因此,原則上對於離職幹部在離職後的違法行為不能再予以監察立案和給予政務處分,但特殊的情形是,如果離職幹部離職後與原單位人員存在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行為,則根據相關規定,對於共同犯罪的離職幹部,原單位所在地的監察機關可以對其並案調查。
4.監察立案的界定標准通過對退休和離職幹部的違法行為在不同階段的監察立案和如何處理的辨析可以看出,如何清晰地界定監察立案的標准顯得尤為重要。到底是以現有身份還是以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身份來判斷能否予以監察立案?我們認為,通常的判斷標準是主要看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身份是否屬於監察對象,如果是,則可以予以監察立案。但特殊情形是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人員,雖然其身份不屬於監察對象,但監察機關可以並案調查的形式對其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