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屬於勞務報酬嗎
首先退休人員是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其次退休返聘實際上是退休人員和返聘單位之間形成了聘用合同關系或者事實聘用合同關系;再次聘用合同或者事實聘用合同關系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因此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屬於勞動報酬而不是勞務報酬。
㈡ 退休後的醫務人員勞務費怎麼交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退休人員再就業,不屬於法定的勞動者范疇,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文件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返聘退休的高級技術人員,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屬於低稅負,這對退休再就業人員有利,所以,一般按此項執行,既按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第6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所述,退休後每月取得的勞務收入在3500元以下,不用繳稅,多餘3500元的,超出部分分段計算繳稅(稅率為3%~45%),一般受聘單位會代繳的,個人不用操心,當然年收入超過12萬需要寫張委託書。
㈢ 退休返聘人員勞務報酬用參加年終綜合匯算嗎
這個我不知道,你們那個年終綜合會算是包括什麼,不過這個返聘人員的勞務報酬是在人員工資裡面的,這個看你們這個人員工資算不算綜綜合會算?
㈣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精神,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凡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否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對上述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點作出補充,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4)退休返聘人員勞務費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㈤ 退休返聘人員勞務費如何計稅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㈥ 退休人員返聘勞務費是在管理費用-勞務費中列支嗎
是的,退休人員返聘勞務費,是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根據返聘人員的工作內容)-勞務費中列支。
㈦ 退休人員個得稅如何計算,包括退休金和返聘的勞務費
根據《國家稅務抄總局關於個人兼職襲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㈧ 後返聘,個人所得稅是按勞務費計算嗎
存在連續的僱傭關系,返聘是按工資薪金計算個稅;如果是因某項單獨的業務或勞務按勞務費,勞務費的特點是非僱傭。
㈨ 退休職工返聘後需要開勞務費發票入賬嗎
退休職工返聘後是不需要開勞務費發票肆者入賬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專局公告屬2012年第15號》
一、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新招聘的退休的職工,他們的工裂純薯資可以直接入褲滑賬,不需要去開勞務費發票。
㈩ 退休返聘人員要開勞務發票入賬嗎
存在連續的僱傭洞者關系,返聘是按工資薪金計算個納螞薯稅;如果是因某項單獨的業務或勞務按勞務費,勞物閉務費的特點是非僱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