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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和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發布時間:2023-05-23 11:19:20

1. 聘用已到退休年齡人員怎麼簽訂合同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第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其意義在於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倘若用人單位簡首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第四、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易得到保護。《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需要燃咐御支付員工雙倍的工資。並且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進行相關的損失賠償。前提是員工需要出示自己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只要出示相關證明即可證明自己在該單位進行工作。

法律客觀: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皮岩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60歲以上員工怎麼簽勞務合同

法律分析】:60歲以上及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在單位工作,不屬於勞動關系,一般以僱傭關系處理,員工和單位簽署的不是勞動合同,可以是返聘協議和就業協議,單位可以不用繳納社會保險,但可以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作為一種補充。用人單位只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並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60歲以上員工怎麼簽勞務合同

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雙方在進行蓋章或簽字後,即可生效。
60歲員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建立僱傭關系不再適用《勞動法》,適用《民法滑唯典枝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退休員工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信搭培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4. 聘用退休員工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5. 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怎麼寫

法律分析:需要寫明甲方的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乙方(退休人員)的性別、 身份證號碼、戶籍地住址等信息;正文部分要寫明:一、協議期限;二、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三、工作方式和工作時間;四、勞務報酬和福利待遇;五、保密義務 ;六、協議解除;七、協議的終止;八、經濟補償(賠償)、違約金;九、其他約定事項。最後由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6. 退休返聘人員合同如何簽訂

退休人員返聘簽勞務合同。用人單位與以下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企業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其他。
1、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盡量清楚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單位,有無用工主體資格。否則,既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事項都要以書面形式確定寫在勞動合同中,避免用工單位的口頭承諾,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因缺少證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護;
4、詳盡填寫合同條款,避免簽訂條款不全的勞動合同
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一、退休回聘常見的三種情況
(一)勞動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
(二)員工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
(三)勞動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意外的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特別是對於用工單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細閱讀有關的重要條款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動法》
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

7. 臨近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怎麼簽

法律主觀: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你好,下面就關於你提出的 退休 人員要簽 勞動合同 問題回答如下: 一、退休人員不需要 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 勞動關系 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 勞務合同 ,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根據《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退(離)休職工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本市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徵得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的退(離)休職工雙方簽訂 聘用合同 ,明確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內容和升銀雙方其他的責任、義務、權利等,然後,送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聘用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期滿需要續聘的,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聘用單位應先徵得退(離)休職工的原單位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然後送交受聘的退(離)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紹手續費。外地單位的聘用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期滿需要續用的 ,應重新申請辦理聘用手續。」 根據《暫行規定》,(一)原則上由受聘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商定,一般不高於聘用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在職職工的 工資 、獎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間對提高效益有較大貢獻,或者有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給予獎勵; (二)退(離)休職工受聘期間,其在原單位乎笑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現在為 社會保險 支付)支付;發生 工傷 所需要的治療費用(包括解聘期間工傷引起的治療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三)各單位聘用的退(離)休職工,按規定辦理過聘用手續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費,企業可以從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 依《關於單位聘用退休職工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被聘用的退休職工應該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對退休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少數傳授技藝,從事技術、業務指導的,聘用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高男性不超過70歲,女性不超過65歲。單位招用退休職工應嚴格控制在因生產、業務需要,為解決技術難題、傳授技藝、培訓專門人才等范圍內。嚴禁聘用退休職工從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種作業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 聘用 合同解除 不支付 經濟補償金 ,如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吵頃宴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8. 60歲以上員工怎麼簽勞務合同

聘用60歲以上員工,用人單位應與其州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雙方在進行蓋章或簽字後,即可生效。
六十歲已經達到退休的年齡了,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而未過退休年齡的則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處理。對於60歲以上的受聘人員,如果是僱傭關系的話,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可以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作為一種補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相應保險,那麼員工在僱傭期間發生事故,責任將可能需要由僱主承擔。所以,用人單位只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扮慎或協議,並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產生相關勞動糾紛,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冊缺搏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兩倍。在此期間,如果非法終止勞動關系,雇員還可以要求僱主支付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補償金額應相當於員工一年零兩個月的工資,考慮到有關公司聘用的保安員已年逾60歲,在已過退休年齡和未過退休年齡的情況下,應給予不同的待遇。
六十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就業協議或者聘用協議,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年滿六十周歲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9.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怎麼簽訂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員工,在單位工作是不能屬於勞動關系,是屬於勞務關系。員工和單位簽署的並不是勞動合同,各地區的說法不一樣,可以是返聘協議,也可以是就業協議。協議內容需要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 ,超過退休年齡明襪上班也應當簽訂勞務關系合同,協議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勞務報酬,以及勞保待遇,退休以後工作的應當依照勞動部關於勞動制度通知,應當與單位簽訂協議,即勞務關系協議,簽訂協議,有利於雙方履行責任和義務,便於解決爭議。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
雖然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清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答槐哪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綜上所述,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關系協議,合同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防止約定不明造成爭議,勞動協議應當具備單位名稱,工作時間,協議期限,勞動保護,職業危害等詳細情況。以免發生糾紛。

10. 如何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 養老保險 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應當協商解決。 一、訂立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 勞動關系 ,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並履行一定的手續。 (一)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 合同當事人 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三)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由此可見,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不行的,應當簽署 勞務合同 ,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照勞動獲得報酬。但是不能再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的員工了。退休後尋找工作,不能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大家也要有相關協議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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