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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能辦法律援助

發布時間:2023-05-22 12:31:38

A. 退役軍人法律援助規定最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服務工作,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加強退役軍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退役軍人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工作細則所稱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服務工作,是指山西省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設立的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含咨詢窗口,以下同),依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法律政策面向廣大退役軍人開展的法律咨詢、調解、仲裁或訴訟代理等訴訟和非訴訟代理的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開展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服務工作要堅持依法辦案、依法服務原則,緊緊圍繞廣大退役軍人實際需要提供高質量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確保退役軍人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合法權益需要維護時獲得優質高效的法律幫助。
第二章 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形式和范圍
第四條 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提供法律咨詢;
(二)提供法律建議;
(三)代擬法律文書;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五)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退役軍人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申請法律幫扶援助服務: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爭議請求給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
(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葯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的;
(八)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的;
(九)請求因婚姻家庭糾紛導致其合法權侍消益受到侵害的;
(十)請求因涉及農資產品質量糾紛、農村土地林地承辦糾紛、宅基地糾紛等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律幫扶援助事項。
第六條 對咨詢事項不屬於法律幫扶援助服務范圍的,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可以為來訪人提出法律建議;對咨詢事項不屬於法律問題或者與法律幫扶援助無關的,應一次性書面回應並告知來訪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途徑。
第七條 對於來訪人員因刑事案件申請法律幫扶援助的,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向當地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轉交申請。
第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應當通過服務窗口、電話、網路等多種方式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提示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權利,並告知申請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章 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對象
第九條 退役軍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工作細則規定的法律幫扶援助服務對象:
(一)經濟困難的;
(二)符合《法律援助法》中規定的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
(三)符合《法律援助法》中規定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
(四)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
(五)獲得司法救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申請人應當如實說明經濟困難狀況。經濟困難證明可由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村(社區)出具,或經各級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主管部門依法核實後,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退役軍人申請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申請和審查
第十二條 符合本工作細則第九條的人員,原則上應該向辦理案件的司法部門所在地同級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退役老缺知軍人事務廳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申請書;
(二)身份證、轉業證、退伍證、退休證等可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收到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扮族形作出處理:
(一)對申請材料齊全、權利主張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給予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決定;涉及疑難事項需要調查核實的,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供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決定;
(二)對作出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決定的,應於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
(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申請人不按照要求補充材料的,視為撤銷申請;
(四)不符合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情形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幫扶援助服務工作人員為其提供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或者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案件結案後無新的事實和證據的,再次就同一事項申請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可在審查後拒絕其申請。
申請人撤回申請後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法律幫扶援助服務,但是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能夠證明撤回申請違背申請人真實意願的除外。
第十六條 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在受理和審查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申請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所申請法律幫扶援助服務事項的一方當事人為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十七條 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收到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申請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先行提供法律幫扶援助服務:
(一)距法定時效或者期限屆滿不足七日,需及時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行政復議;
(二)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者先予執行;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應當在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作出給予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交規定的申請材料。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條件的,應當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受援人的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應當終止:
(一)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幫扶援助服務;
(二)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幫扶援助服務從事違法活動;
(四)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條件;
(五)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經被撤銷;
(六)受援人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法律幫扶援助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幫扶援助服務工作人員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級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報告。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受援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為其提供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情況;
(二)要求本級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個人信息保密;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受援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供有關證據或者材料;
(二)協助、配合法律幫扶援助人員調查取證;
(三)在經濟狀況或者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法律幫扶援助人員。
第二十一條 法律幫扶援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與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案件有關的證據或者材料;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法律幫扶援助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個人隱私;
(二)接受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向該主管部門和受援人通報事項進展情況;
(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終止辦理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案件;
(四)不得委託他人辦理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案件;
(五)不得利用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案件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結案和歸檔
第二十三條 幫扶援助律師自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案件辦結後30日內,應當向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提交下列承辦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的審查:
(一)法律幫扶援助指派函和律師事務所函;
(二)委託手續;
(三)起訴書、上訴書、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
(四)會見委託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及其他有關調查材料;
(五)答辯書或者代理詞等法律文書;
(六)判決(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協議或者行政處理(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
(七)結案報告;
(八)其他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應對法律幫扶援助律師提交的卷宗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在結案後三十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向法律幫扶援助服務律師支付辦案補貼。
第二十五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採取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等方式,督促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盡職盡責開展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確保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質量。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六條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下列標准,從年度工作經費或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專項資金中列支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服務辦案補貼:
在太原市范圍內辦理的,每件補貼5000元-6000元;
在本省跨市辦理的,每件補貼7500元-8500元;
跨省辦理的,參照上述標准酌情處理,每件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0元(含10000元)。
代擬法律文書的,由值班律師辦理後提出申請,省廳分管領導批准後,按照每件100元-300元標准補貼。
第二十七條 各市經費保障辦法,參照省廳做法和當地律師服務費用標准自行確定。
第八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當按規定設立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聯絡點),並負責退役軍人法律幫扶援助服務事宜。
第二十九條 法律幫扶援助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幫扶援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幫扶援助服務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幫扶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幫扶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幫扶援助服務的;
(二)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三)編造虛假案件騙取法律幫扶援助辦案補貼的;
(四)收取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侵佔、私分、截留和挪用法律幫扶援助經費的。
第九章 則
第三十條 本工作細則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一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B. 退休人員能申請法律援助嗎

公民對下列需抄要代理的事襲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七)請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
(八)請求賠償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葯、種子等直接用於農業
生產的生產資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種植業、養殖業損失和其
他損失的;
(九)主張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十)主張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

C. 從法院退休後的人,還可以做什麼

從法院進行退休的人,可以選擇成為一名律師。

其實對於大部分人來說,都不會永遠從耐告事一種行業。所以在進行工作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跳槽或者是岩臘轉行以及出現退休的情況。所以從法院進行退休也是一種正常的現象,而且大部分從法院退休的人,各位想要通過轉行的方式進行從事一份新的工作。

但是總體上來說,從法院退休之後並不是只能選擇和律師有關的職業。並且也可以選擇一些自己喜歡的職業。因為在進行退休之後,自己的時間是比較自由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選擇讓自己從事任何工作。並且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從事一些相對的行業,也能夠讓自己的生活變得更加充實。

D. 拖欠退休人員住房公積金能走法律程序嗎

如果僱主拖欠退休人員的住房公積金,退休人員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回這些款項。
訴訟程序:退休人員可以通過法院起訴僱主拖欠住房公積金。如果法院判定僱主有過錯,彎沒僱主將被命令支付欠款和利息。
調解程序:退休人員可以選擇與僱主進行調解,以達成協議並解決糾紛。調解可以在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進行,或者由僱主和退休人員之間的私人協議完成。
直接向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退休人員可以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追回拖欠的住房公積金。該機構可能會進行調查,並在有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
注意:退休人員應該保留所有與僱主和住房公積金有關的文件和記錄,以便在法律程序中使用。【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條例》,培閉僱主應當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如果僱主拖欠了退休人員埋中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具體來說,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者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繳納記錄等。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需要符合一定的管轄條件,具體情況應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分析。此外,在維權過程中,退休人員可以尋求專業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

E. 司法局退休人員能不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可以的,但根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在退休後的一定期限內是不得從事與原單位相關業務的。

F. 有退休工資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
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專范圍(需經屬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普通程序一般6個月

G. 工作11年單位未交社保,現在退休了要追討補償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
勞動法和社保法都對此有明確規定。法律會支持你維權。你的社保問題,建議你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強行征繳;如有必要向申請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請仲裁;如仲裁無果,到法院起訴。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賠償。下面資料供參考: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獲得8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H. 唐山市退休人員撫恤金有爭議找哪個部門

唐山市退扮並休人員族缺源撫恤金有爭議找哪個部門
撫恤金有糾紛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兆態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提交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經濟困難的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I. 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條件

1\哪些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3、請求發給撫恤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5、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6、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7、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葯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8、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源野的其他情形。
2\
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在上述事項范圍內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其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3、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核裂念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4、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法定代理人侵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改困。

J. 申請法律援助對象需要哪些條件

1、具備以下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公民經濟困難標准由畝山各地參缺明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執行)。
2、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4、經審查批準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或符合條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5、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三條 當事人因生活面臨急迫困難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迅扮中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其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八)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後息訴息訪的,可以參照本意見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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