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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配車標准

發布時間:2023-05-22 01:49:38

1. 離退休公用經費是什麼

問題一:行政事業單位的退休幹部公用經費包括哪些 所謂行政事業單位概念,是我們國家多年來沿襲下來的習慣提法.實際是指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兩大類.另外,有時人們還習慣說企事業單位,就是指企業和事業單位. 通俗地講,(一)所謂行政單位,就是國家各級 *** 機關部門,其成員是國家公務員(不包括黨委系統、人大系統及法院、檢察院).(二)所謂事業單位,就是事業編制單位.人員進出由 *** 人事部門控制.其經費分為三種情況:即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差額撥款單位,自收自支單位.事業單位中有種特殊情況,就是該單位雖然是事業性質,但有 *** 職能,也就是說可以在社會上進行處罰,如衛生防疫站等,這樣的單位屬於 *** 全額撥款的具有 *** 職能的事業單位.(三)隨著改革的深入進行,事業單位越來越少,改革的方向是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如報社、出版社等都改成集團了
追問:
可不可以列出行政單位有哪些機關部門?
回答:
事業單位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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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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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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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監督事業單位
質量檢測事業單位
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單位
其他檢驗檢測事業單位
知識產權事業單位
專利事業單位
商標事業單位
版權事業單位
其他知識產權事業單位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單位
其它類,如粗睜環保事業單位,莫某工程項目指揮部等等!
行政單位是指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問題二:請介紹國家對離退休人員公用經費的相關政策和制度。 5分 目前國家對離退休人員沒有公用經費一說啊。離退休人員不再辦公,自然不會有公用經費的。

問題三:事業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分別指什麼 行政單位的經常性支出按性質分為人員經費支出和公用經費支出。
(1)人員經費支出。
人員經費支出是指直接用於公務員個人部分的支出,具體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等。
基本工資。它是國家 *** 給予行政單位工作人員勞動報酬的主要形式,包括標准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以及國家規定的地區生活費補貼等組成)、半脫產人員生活費補貼、保留工資等。
補助工資。它是基本工資的補充和延伸,是對在職職工生活、工作方面的補貼,包括冬季取暖費補貼、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小單位伙食補貼、糧油補貼等。
其他工資。它是在基本工資、補助工資之外,發給行政在職人員的屬於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的各種津貼、補貼、獎金等。
職工福利費。它是用於增進職工物質福利,幫助職工家屬解決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困難所支付的費用,包括工會經費、福利費、探親路費、獨生子女保健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喪葬費、職工因工負傷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補助費、公費醫療經費、洗理費等。
社會保障費。它包括丁國家規定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障費、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尚未劃轉的離退休人員費用等。
(2)公用經費支出。
公用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工作任務用於設備設施的維持性費用支出,以及直接用於公務活動的支出,具體包括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等。
公務費。它是指行政單位用於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費用開支,包括辦公費、郵電費、水電費、差旅費、取暖費、會議費、租賃費、車船保養修理費、機動車船用油和燃料費等。
業務費。它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業所需的消耗性費用開支和購置低值易耗品的費用,包括縣以上黨派團體業務費、宗教業務費、外事部門及其他行政單位的臨時出國人員制裝費、差旅費、國外生活費補貼和外賓差旅費、招待費、有關部門的大宗賬簿、表冊、票證、規章制度、資料、材料的印刷費等。
修繕費。它是指行政單位的公用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備的修繕費和租用公房租金,以及不足基本建設投資額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費用。
設備購置費。它是指行政單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購置費。包括一般設備購置、專業設備購置、車輛購置、圖書購置及其他購置等的費用。
其他費用。它是指除以上各項費用之外的費用。
經常性支出的核算,通過設置「經費支出――經常性支出」二級科目進行,並在二級科目下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目」、「節」級支出科目設置明細賬。
發生支出時:
借:經費支出――經常性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支出收回或沖銷轉出時:
借:有關科目
貸:經費支出――經常性支出
年終結賬後,「經費支出――經常性支出」科目無余額。

問題四:山西省離退休公用經費 您好!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員,都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養老金金額,調整的幅度是在2015年的基礎上平均上調6.5%,不管什麼時候發放,都從2016年1月份起補發。目前除了上海市已經於2016年6月15日發放到位之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沒有出台實施細則。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2016年6月底之前把實施細則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批復後,最遲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發放到位,從2016年1月份起補發。謝謝閱讀!

問題五:離退休特需公務費是什麼意思 (1)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按中組部、人事部(人發[2002]51號)文件規定調整至每人每年500元。
(2)根據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委老幹部局通知,提高後的離休幹部特需經費中,200元原則上仍按我省原有規定發給離休幹部本人自主使用,其餘300元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統一掌握,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不得直接平均發給離休幹部本人。

問題六: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用走什麼科目 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用走「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各項費用,其中就包含有勞動保險費: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規定交納地方統籌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葯費(包括支付離退體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異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 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其他費用。

勞動保險費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葯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所以退休人員活動費是計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

問題七:企業慰問離退休職工發生的費用列入什麼科目? 管理費用--福利費

問題八:國家離退休人員政策法規 轉載自政策網路:
老幹部離休退休以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中發[1982]13號)
l 政 治 待 遇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中發[1982]13號)
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等,要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原則上按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閱讀機要文件、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以及參加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會議。
對因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在不違背保密制度的原則下,老幹部部門指定專人赴離休幹部住地送閱重要文件或口頭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國辦發[1983]39號)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一些活動。(勞人老[1983]18號)
l 離退休費待遇
■1999年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機關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廳(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以下職務90元;工人,特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上述辦法僅限於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在職人員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時,離退休人員仍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人發[1997]91號)規定的辦法執行。(國辦發[1999]78號)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1999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沖減。(國辦發[1999]69號)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中國 *** 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工人),是否同幹部一樣享受老紅軍、老幹部待遇的問題。根據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應享受老紅軍、老幹部的待遇。其標准工資低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十七級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級的標准工資額。(由所在單位負責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已經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離職休養的規定辦理,並從批准之月起執行。)([81]勞險字9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

問題九:退休老幹部活動款記在哪個科目里? ?機關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 退休老幹部成為社會人,不應該有公款支出的什麼活動費。
如果是 *** 黨組織的活動,由黨費支出;如果是政務活動,由單位相關經費支出,如果是借黨員活動之機,遊山玩水、錠款消費則是違規違紀行為,不但不能報銷,還要追究責任。
我們國家,老人干政現象嚴重,助長了部分退休老幹部有人養無人管的歪風邪氣;退休下來仍然在原單位要待遇要福利,不僅對在職人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也敗壞了社會風氣!

問題十:退休幹部的待遇求詳細 受黨中央早在1982年中發13號文件中,就明確指出,「老幹部離休以後,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的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該成為我們黨和國家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一、 離退休幹部黨建工作。 中組發【1981】17號文件「關於安排和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組織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把安排和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的組織生活,列入重要議程。要定期檢查執行情況,注意總結推廣做得好的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切實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二、 關於老幹部閱讀文件規定。1981年中組部和中央辦公廳下發廳(密)發【1981】36號、組通字【1981】40「關於離退休幹部閱讀文件的通知」,要保證離退休幹部能夠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閱讀文件,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由原工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組織他們閱讀文件,並建立切實可行的閱讀制度。1、 按照中央文件規定的閱讀、發放范圍,根據離退休幹部人數,適當的增發中央文件,專供各級離退休幹部閱讀,需要增發多少份文件,各單位可以報市委辦公廳增發。2、 要讓離退休幹部和同級在職幹部一樣,閱讀文件材料。發給在職幹部的學習材料,應同樣發給離退休幹部。3、 各級黨委組織要建立定期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文件制度,對行動有困難的可以用車輛接到單位來閱讀,在不違反保密原則的前提下,可指定專人到家裡和醫院向他們傳達重要文件精神。4、 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發給離退休幹部的專用的文件、資料,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嚴防失密泄密。三、 關於老幹部報刊征訂工作新黨老字【1986】14號文件要求各級老幹部門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種報刊意願的前提下,為他們頂一種報刊,其費用從老幹部公用經費中列支。1、 公用經費包括活動經費和特需經費共計900元,特許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新人發【2002】40號、烏人字【2002】72號 )2、 活動經費主要用於組織離休幹部發揮作用,開展文體活動、訂閱學習資料、節日慰問活動、健康療養和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等開支。公用經費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當年結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四、《關於離退休幹部上老年大學學費報銷問題的通知》新黨老財基字【1992】19號文件的規定。1、離退休幹部在新疆老年大學及其分校學習,凡學習一個專業的,其學費由離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全部報銷;凡學習兩個專業的,第二個專業的學費,由離退休幹部原單位報銷50%,個人負擔50%;從學習第三個專業起,學費全部由個人自理。2、離退休幹部上老年大學,因報銷的學費,在其單位離退休幹部活動費中列支。五、關於老幹部探親和享受一次性探親待遇的問題根據勞人老【1982】10文件《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老幹部離休後,除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陪同人員費用自理,另外只報直線,繞道費自理,時間不限。一、 離休幹部健康療養、參觀和車輛配置的規定1、 根據勞人老【1983】17號文件規定,組織老幹部健康療養要從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分期分批地進行。2、 關於參觀工農業建設,可按照勞人老【1983】18號文件執行,這項活動以就近就地為主,原則上限於自治區境內。3、 離退休幹部用車配車標准,新黨辦【1995】30......>>

2. 離退休幹部車輛使用有何規定

無車
如果答案對您有幫助、盼採納為最佳答案。

3. 國家規定什麼級別的公務員配車

副部級以上領導幹部。

2014年7月16日,公車改革,將取消副部級以下領導幹部用車和一般公務用車;同時,將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1、將有三類人群受本次公車改革影響,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2、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省區市廳局正職的主要負責人,縣市區鄉鎮(正職)主要負責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出發,鼓勵他們參加車叢罩改。確因工作需要,也可以採取實物保障的方式;採取實物保障的不能再領取補貼。

3、司勤人員:對於因取消公車而失去崗位的司機和後勤人員,主要採用內部安置的辦法,不能簡單推向社會。可以安排轉崗,提前退休,適當提高退休待遇。

(3)離退休人員配車標准擴展閱讀:

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告凱位,下同)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改革後,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要與差旅費保障范圍搞好銜接,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要做好遠距離公務出行的差旅費保障。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

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具體范圍由各地根據本意見研究確定。

規范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職務待遇和業務消費,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改革後不得再配備車輛;對保留的必要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用車和事業單位業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

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與年薪制、崗位津貼及國家相關財務管滲友鬧理制度等統籌考慮、相互銜接。

4. 求助:1991年老人老74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麼啊哪位大蝦給予指點。

《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津貼標準的通知》(國發[1991]74號)

對離退休人員按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增加的離退休費,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國發[1992]28號)對離退休人員增離退休費及《軍隊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1992]後財字第301號)對軍隊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

今後,軍隊和國家行政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凡按國家規定計入離退休費基數或直接增加的離休、退休費,均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得計入一次性撫恤金。上述規定,從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時間起開始執行。(民優發[1992]32號)

1993年國家機關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國家機關離休、退休人員死亡後,按以下項目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工資制度改革後,實行職級工資制的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計發;退休技術工人,按本人退休時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及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計發;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時的崗位工資及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計發。工資制度改革前離休、退休人員,按民政部、財政部民優發[1991]12號、民優發[1992]32號文件規定的項目和國發[1993]79號、國辦發[1993] 85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發。工資制度改革後,凡國家規定增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離退休人員的離退費,也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內。取消1986年對國家機關工資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民優函[1994]212號)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離休、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包括以下項目: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軍隊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應包括項目的通知》(民優發[1991]12號)和《關於軍隊和國家行政機關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計入一次性撫恤金的通知》(民優發[1992]32號)規定的項目;《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作;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人薪發[1994]48號)

醫療保健

縣、市以上衛生部門,要定期組織離休幹部進行健康檢查,離休幹部就醫、療養應給予優先照顧。願在附近醫院診治的,應給予方便。(勞人老[1982]10號

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離休幹部健康休養,有療養場所的,對離休幹部應優先安排;沒有療養場所的要積極創造條件自建或聯合籌建。(國辦發[1983]39號)

組織健康休養,應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分期分批地進行。凡有療養場所的,對離休幹部應優先安排;沒有療養場所的,可與有關單位聯系一些床位,適當安排。

參加健康休養的離休幹部,必須本人自願;有醫療部門的檢查,證明其健康狀況容許,並經本單位組織批准,。有傳染病或嚴重慢性病者,不要參加。(勞人老[1983]17號)

在醫療制度改革中,對離休老幹部要給予適當照顧。老同志在制度規定范圍內的醫葯費用,應實報實銷。要使他們有病能得到及時治療,治病用車原則上要給予保證。(中組發[1990]5號)

對離休幹部不能採取醫葯費包乾的辦法,一旦患有嚴重疾病,個人就無力支付,甚至影響治療。這些辦法是不可取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堅持實報實銷。(組通字[1990]2號)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國發[1998]44號)

探親

老幹部離休後,除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勞人老[1982]10號)

幹部離休後除繼續享受國家對在職幹部規定的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探視地點只准一處(順路中途下車的不限)。陪同人員的費用自理。

離休幹部出國探親,按對在職幹部的探親規定報銷國內途程的往返路費。(勞人老[1983]20號)

國家建立職工探親制度,是為了解決在職職工因工作和生產需要與家屬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在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對探親假也不應理解為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勞險司函[1989]1號)

住房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國發[1978]104號)

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

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職務級別分配。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比在職幹部優先分配,並在住房的條件上給予照顧。(國辦發[1983]39號)

離休幹部的住房標准享受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中辦發[1984]18號)

嚴格控制住宅建築面積標准。從我國經濟能力和嚴重缺房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近期內,我國城鎮住房只能是低標準的。全國城鎮和各工礦區住宅均應以中小型戶(一至二居室一套)為主,平均每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一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42-45平方米;二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45-50平方米,這兩類住宅適用於一般職工。三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60-70平方米,適用於縣、處級幹部及相當這一級的知識分子。四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80-90平方米,適用於廳、局、地委一級幹部和相當於這一級的高級知識分子。……在全國住房分配標准未頒發之前,上述標准可暫作為分配控制標准。(國發[1983]193號)

關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產權歸屬問題。凡安置時原工作單位與接受安置單位已商定歸屬的,按協議確定;未明確歸屬的,根據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產權歸接受安置單位或地區。房改中,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老乾字[1994]3號)

用車

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國發[1980]253號)
要給離休幹部配備必要的車輛。地專級以上的離休幹部,按同級在職幹部的配車規定配備車輛。縣以上老幹部工作部門和干休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配備車輛。供離休幹部看病、學習、公出使用,所配車輛應首先從各單位現有車輛中調劑,不足部分由上級有關部門負責解決。(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使用的車輛,參照現行標准配備。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鑒於工作量減少,根據本人自願的原則,其專車也可組成為老幹部服務的車隊,由機關統一調度。離休後符合配車條件的。老幹部工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配備適當數量的工作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參照上下班市內交通補貼標准,可繼續發給離休幹部交通補貼。(國辦發[1983]39號)

離休幹部的配車、用車,要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如本人自願,可將專車組成為老幹部服務的車隊,統一調度。高級幹部原未配專車的,離休後不再固定專車,但要保證用車。(中辦發[1984]18號)

離休幹部看病、公出、學習等需要用車,必須按規定予以保證。(組通字[1986]19號)

經費

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葯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國發[1980]253號)

離休幹部不佔在職幹部的編制,由發給離休工資的單位單列編制,定期報送編制主管部門。離休幹部所需的各項經費(包括工資、生活補貼、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福利費、公用經費、探親路費、護理費、購置病殘工具補貼費、建房費和按規定配備汽車等項費用),由所在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事業單位在有關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目內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由組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離休後所需的各項經費,可由上級主管單位分別在企業、事業費中開支。(勞人老[1982]10號)

凡系老幹部管理部門出面組織老幹部參加的有關體育活動,如所在單位同意其參加,其費用可由該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經費開支。(勞人老[1984]12號)

特需費、公用經費 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每年按每個離要幹部一百五十元計算,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勞人老[1982]10號)

特需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不能挪作他作。可以跨年度使用。(勞人老[1983]20號)

公用經費,包括辦公用品、文體、學習、健康療養和必要的差旅費等開支,特費,按財政制度是老幹部特需用費,這筆錢應該撥給,用在老幹部身上,虧損企業的經費,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在核定時,就應該把離休幹部的費用,列入政策性的虧損范圍來解決;集體所有制的虧損企業,可以採取按地區、按系統統籌的辦法來解決。(組通字[1986]19號)

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國發[1980]253號文件)第五條所稱「福利待遇不變」,是指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原單位同級在職幹部同樣的困難補助(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各項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不變。(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和在職幹部一樣享受機關的集體福利待遇和生活困難補助。(國辦發[1983]39號)

洗理費 離休幹部洗理費可與所在單位在職幹部一樣對待。(勞人老[1983]20號)

5. 交由民政管理的部隊離休退休幹部,多少休干可以配備一輛車

現在公車管理這么嚴格,也沒有哪一條政策規定離退休老幹部享受這樣的優惠政策。

6. 關於幹部配車的標准~~~

各地標准不太一樣,給個江蘇的新標參考:

廳級及以下官員不配專車
據介紹,根據《(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黨政機關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省級幹部、省級離退休幹部小汽車的配備和使用,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執行;廳級以下(含廳級)幹部不配專車。省級黨政機關部委辦廳局(不含二級鍵念局)現任正職領導幹部,可相對固定用車,其他廳級幹部保證工作用車,離退休幹部由機關按規定提供用車。

領導干鄭磨部調動不準帶車

省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應配備價格不超過25萬元的國產小汽車,不準購買
進口車,不準搞超過原配置標準的
裝修。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價格在25萬元以上小汽車的,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領導幹部在任職同一職務期間配備的小汽車,5年之內不準更換;使用5年以上,能夠使用的要繼續使用。領導幹部變動崗位一律不準帶車,新單位能在現有車輛中調劑使用的,不準配備新車。

機關不得與下級企事業換車

省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向下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服務對象借車與換車;不準公車私用,因特殊情況私事用車時,需經批准,並按照實際里程數計費。收費標准:小轎車1.00元/公里,旅行車1.30元/公里,車費由用車人直接向單稿叢困位交付,收取的費用可用於單位車輛維修。

提倡機關租用社會車輛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試行公務用車改革,改革方案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報省紀委、省監察廳備案,提倡各單位租用社會車輛,對節約車輛定額的單位,由省財政安排車輛節約獎勵經費,標准為每車每年2萬元。

7. 離休幹部多發一個月工資標準是多少

您好!您的問題請參閱以下老幹部政策問答: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 1、問: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 國發〔1980〕253號 2、問:離休幹部「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行政八級和相當於作以上(含八級)的老幹部離休後,不增發生活補貼。 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老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 國發〔1982〕62號 3、問:離休人員離休費的構成? 答:離休費包括:基本離休費、離休後新增離休費、各種補助補貼等 新政辦〔1999〕150號 4、問:基本離休費的具體項目? 答:基本離休費是指按照新政發〔1994〕48號、新工改辦字〔1994〕5號、6號文件套改後的離休費(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機關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費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浮動轉固定工資、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費包括:職務工資、津貼、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浮動轉固定工資、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企業單位離休人員按照新黨老字〔1999〕7號、10號文件平衡後的離休費,與國家機關離休人員的離休費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變動審批花名冊 5、問: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增加了哪些離休費? 答:離休人員自1993年工改至2006年6月30日,歷次調資都是比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辦法增加離休費,共分兩大部分。 一 調整標准增加離休費:執行新人退字〔1997〕207號、新政辦〔1999〕139號、新政辦〔2001〕47號、159號、新政辦發〔2003〕152號、新人發〔2004〕37號、新人函〔2005〕246號文件,調整工資標准,增加了離休費。離休費具體項目中,增加了「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二 兩年正常增加離休費:執行新政辦字〔1996〕12號、新工改辦字〔1999〕06號文件,於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按新工資標准增加了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離休費具體項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離休費」。2006年7月1日改革工資制度時,離休人員按照新政發〔2006〕79號文件規定的職務(職稱)平均增資標准,增加了離休費。 6、問: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概念及范圍? 答:統發工資是指,根據編制、人事和老幹部門核準的編制、職工人數、工資標准,由財政部門通過委託國有商業銀行,向個人統一發放工資。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黨、政、群機關和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 新政辦〔1999〕150號 7、問: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審批手續? 答:實行統發工資的單位,填制由財政廳制發的「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增減審批表」及根據統發工資軟體列印的「行政、事業單位離休費情況統計表」,在規定時間報送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 新政辦〔1999〕150號 8、問:自治區黨委老乾局在「統發工資」工作中的職責? 答: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是自治區老幹部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區離休幹部和副省級以上退休幹部的管理。在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工作中,老幹部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對各單位離休人員和副省級以上退休人員的人數、離休費、退休費標准進行審核。 新政辦〔1999〕150號 9、問:自治區離休人員離休費平衡適用的范圍及執行時間? 答:1、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營農牧場中符合國發〔1980〕253號、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2、企業改制前由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營農牧場管理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3、企業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中1993年未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套改工資的離休幹部;4、企業離休幹部與行政機關離休幹部待遇平衡僅限於離休費(即離休後發的原工資)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區所屬企業和中央駐疆企業離休幹部未按文件規定與行政機關離休幹部離休費待遇平衡,現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黨老字〔1997〕7號、10號文件的規定辦理。離休費待遇平衡後,新的離休費標准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次月起執行。 新黨老字〔1999〕10號文件、新勞社字〔2003〕12號 10、問:哪些離休幹部可享受浮動工資? 答: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即知識分子);在新疆實際工作滿二十五年的其他國家幹部,均可在本人現行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新黨發〔1983〕71號;新黨發〔1984〕37號文 11、問:哪些離休幹部可享受浮動轉固定工資? 答:凡享受浮動工資的幹部離休後,其浮動工資即轉為固定工資(新黨老字〔1984〕055號;新財事字〔1984〕132號;新勞人字〔1984〕425號)。 按照學歷或專業技術職稱享受了浮動工資的知識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離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滿三十年,就可將浮動工資固定後再向上浮動一級工資;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後離休的,均可將浮動工資固定後再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新勞人薪字〔1990〕315號、381號、515號 12、問:哪些離退休幹部不能享受浮動工資? 答:凡是在離退休前,沒有享受過新黨發〔1983〕71號和新黨發〔1984〕37號文件規定的知識分子工資待遇的,離退休後一律不能享受。 新勞人字〔1989〕19號 13、問:知識分子工資待遇指哪些? 答:國家為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對在新疆工作的知識分子實行浮動工資待遇(含浮動轉固定工資)、發放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在新疆地區累計工作滿二十年的知識分子,退休後繼續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標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總額不得超過本人在職時的工資標准。 新黨發〔1983〕71號;新黨發〔1984〕37號 14、問:實行知識分子補貼的范圍和標准? 答:在新疆工作滿十五年,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享受知識分子補貼。在一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十元;在二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十五元;在三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二十元;在四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二十五元。 新黨發〔1984〕37號 15、問:如何發放知識分子書報費? 答:凡工資相當於國家行政十七級及其以下,技術職稱相當於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的或雖無技術職稱,但在在新疆工作滿十年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滿十五年的中專畢業生,在一、二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年發給三十元;在三、四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年發給四十元書報補貼費。 新黨發〔1983〕71號 16、問: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 答:根據各地區的自然地理環境等因素。被列入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享受此項津貼;津貼類別,根據各地程度不同劃分為一、二、三、四類區。國家將自治區全部列入了邊遠地區范圍。 新政辦〔2001〕47號 17、問: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調整過幾次?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從2004年1月1日起,國家又對新疆40個縣(市)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進行了調整。其中:將16個縣(市)由二類區調整為三類區;烏什縣由二類區調整為四類區;23個縣(市)由三類區調整為四類區。2006年7月1日工資制度改革時,國家把新疆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六類。同時,國家又對新疆49個縣(市)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進行了調整。 新人發〔2004〕37號;新政發〔2006〕79號 18、問:離休人員如何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2006〕79號文件答:離休人員按照本人現在執行的職務(職稱)工資標准所對應的職務(職稱),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離休人員按當地同職務(職稱)在職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百分之百增加離休費。 新政辦〔2001〕47號;新人發〔2004〕37號;新政發〔2006〕79號 19、問:正常增加離休費的概念?新上P234 答: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後,工資就變成了離退休金。本人在職時的職務工資檔次,自離退休時就固定不變了。因此,在職人員每兩年晉升一個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檔次時,離休人員比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至2006年6月30日,離休人員已經6次正常增加了離休費 新政辦字〔1996〕12號、新工改辦字〔1999〕06號 20、問: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在離休費方面的體現? 答:①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即享受百分之百的離休費); ② 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發放1-2個月的生活補貼; ③ 一九九三年工資制度改革時,離休幹部可按照離休時的職務(或比照職務;或提高 待遇),比照同職務、同等條件在職人員的辦法套改,增加離休費; ④ 在職人員每兩年晉升一個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檔次時,離休人員比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 ⑤ 企業離休幹部可比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同等條件離休幹部,按照新政發[1994]48號、新工改辦字[1994]5號、6號文件套改,執行平衡後的離休費標准。 ⑥ 2006年7月1日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時,國家給離休人員按照職務(職稱)的正副職,分別確定了平均增資標准。 國發〔1982〕62號;新政發〔1994〕48號;新黨老字〔1997〕7號、10號;新勞社字〔2003〕12號;新政發〔2006〕79號 21、問:離休幹部發放生活補貼的范圍和標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國發〔1982〕62號 22、問: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的發放辦法? 答:根據國發〔1982〕62號、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精神,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按規定每年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實行按年度計發,並在每年元月份發給,如遇當年調整離休費,不論當年從哪個月增加離休費,均在第二年元月發放生活補貼時補齊新增數額。 新黨老字〔1996〕24號 23、問:離休幹部應享受的每月補助、補貼主要有哪些? 答:離休幹部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應享受的月補助、補貼有:交通補助費、中國月話補助費、護理費、警銜津貼、歸僑生活補貼、計劃生育獎勵金、事業單位提高10%工資補助、教齡津貼、護齡津貼。 現行津貼發放標准 24、問:自治區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費的規定? 答:自治區區級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從1996年1月份起發放交通補助費,廳局級離休人員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員35元,縣處級離休人員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員25元;科級以下離休人員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員15元。 新財文字〔1996〕1號 25、問:自治區離退休幹部配備車輛的標準是什麼? 答:省級及享受省級待遇的領導幹部離休後,配備卧車一輛。廳局級離退休幹部四人一輛;其他離退休幹部、職工,五十人配備一輛;超過二百人以上,視單位情況適當增加。 新黨辦〔1993〕26號、新黨辦〔1995〕30號 26、問:自治區離退休幹部中國補助費的標準是什麼? 答:自治區副省級以上(含副省級)離退休幹部每人每月150元,廳(局)級離休幹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離退休幹部費用自理。 新黨辦〔1997〕16號 27、問:發放護理費的范圍和條件? 答:因公(工)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 國發〔1980〕253號 28、問:自治區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 答: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800元(組通字[2007]20號);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1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 新黨老字〔2002〕16號、新人發〔2004〕64號、 組通字〔2005〕29號、新財社〔2006〕15號 29、問:自治區省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 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發〔1979〕83號)文件精神,將自治區省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調整為每月800元。享受該項補貼的人員為:正省級幹部(含中央批準的享受正省級單項待遇的幹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伊犁州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正職級幹部)。 新人發〔2004〕64號 30、問: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 答:①提高 護理費人員的范圍是: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②護理費發放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組通字〔2007〕20號 31、問:自治區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答:一、調整護理費標准,仍按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二、調整後的護理費標准,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調整後的護理費標准執行。 四、原已發護理費或自雇費的離休幹部,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標准較高的一項護理費。 新黨組通字〔2005〕44號 32、問:如何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後退、離休人員,退、離休前按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自次月起按原工資的5%計發計劃生育獎勵金。 新計生委字〔2001〕33號 33、問:我區對歸僑離退休職工增發生活補貼的規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國前),回國定居並參加工作的我區行政、事 業、企業單位的歸僑離退休職工,每人每月增發80補貼。 新政外僑發〔1999〕89號 34、問: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包括哪些內容? 答: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包括級別工資、保留工資、附加工資。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原工資」含地區生活費補貼。 勞人老〔1982〕10號 35、問: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標准工資」的含義是什麼? 答:工資改革前的「標准工資」,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勞人老〔1982〕10號 36、問:實行職級工資制後離休人員的「基本工資」包括哪些部分? 答: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後的離休人員,其「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事業單位工改後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離休時按100%發給。 《老幹部工作問答》勞人老〔1982〕10號 37、問:1993年工改後,計發離休幹部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包括哪幾部分? 答:離休幹部每年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後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是: (1)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為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之和計發離休費。 (2)事業離休人員,按離休前本人職務工資和津貼的全額發給。 國發〔1993〕79號 38、問:離休幹部增加的離休費是否可以計入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答: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並納入基數的離休費,均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 勞人老〔1982〕10號 39、問: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退休幹部改為離休後,其離休費從何時計發? 答: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由退休改為離休的幹部,從組織批准更改之月起,改發其原工資。 勞人老〔1982〕10號 40、問:落實離休幹部「兩費」的基本精神是什麼? 答:建立離休幹部的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廳字〔2000〕61號 41、問:對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離休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納入同級財政安排。鄉級財政確有困難的,其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納入縣級財政安排。 ②企業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確保按時社會化發放。 ③凡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省(區、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全額納入離休費予以保障。 (2)醫葯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離休幹部的醫葯費有切實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實行醫葯費單獨統籌。 ③鄉鎮離休幹部參加縣級醫葯費統籌,鄉級財政繳納統籌金確有困難的,縣級財政要幫助解決。 ④離休幹部醫葯費統籌金標准,既要符合離休幹部的實際要求,又要考慮到當地的財政經濟狀況。 ⑤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合理使用。 (3)財政支持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保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②省、市(地)級財政要對所屬困難地區離休幹部「兩費」的資金缺口給予財政支持,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 組廳字〔2003〕18號 42、問:在落實離休幹部「兩費」問題上,有關部門如何分工負責? 答: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對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保證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經貿委系統要協助做好企業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工作;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管理;組織、人事、老幹部工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 廳字〔2000〕61號 43、問:解決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有哪些原則? 答:解決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原則是: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 廳字〔2000〕61號 44、問:對解決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有哪些規定? 答: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同級政府也要採取積極措施,確保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 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保證足額發放。國家組規定之外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具體解決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廳字〔2000〕61號 45、問:什麼是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 答: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之外,專門對離休幹部實行的醫療保險統籌形式。 廳字〔2000〕61號 46、問: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後,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各地可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離休幹部就診、用葯、報銷等具體管理辦法,既要保證離休幹部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幹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的合理使用。 廳字〔2000〕61號 47、問:離休幹部醫療費實行單獨統籌的統籌資金怎麼籌集? 答:實行單獨的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統籌資金,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繳納,在原渠道列支。離休幹部醫葯費出現超支的,缺口部分經費由地方財政幫助解決。 廳字〔2000〕61號 48、問: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如何落實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答: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發〔1998〕44號 49、問:建立財政支持機制,各級財政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離休幹部「兩費」的保障工作,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同級財政要採取積極措施,幫助解決離休幹部「兩費」問題,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離休幹部「兩費」資金缺口,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後,給予補助。 廳字〔2000〕61號 50、問: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應當如何解決? 答: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項目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補助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 勞人老〔1982〕10號

8. 國家規定什麼級別的公務員配車

一、 關於公務用車的配車標准x0dx0a(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規定:x0dx0a1、 黨政機關車輛配備要堅持使用國產車的原則,要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資金承受能力相適應,有利於促進我國汽車工業發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減少國家財政支出,促進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x0dx0a2、 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慎或含(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寬笑和副省長級幹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3、 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轎車的,中央機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地方黨政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審批。x0dx0a(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社會集團小汽車配備標准>的通知》(黑政辦發[1996]13號)關於配車數量的規定:x0dx0a1、 在職廳局級幹部可配備領導工作用車,每2至3人配備1輛,一律不準配專車。離退休廳局級幹部8人配1輛,已發小汽車乘車費的單位,不再配車;x0dx0a2、廳局級機關(含事業單位)除配領導用車外配備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每30至50人配1輛。機關的內部處、室,一般不準單獨配車;x0dx0a(三)《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審查工作的通知》(黑財采[2004]7號)關於配車檔次的規定:x0dx0a1、廳(局)級單位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下的轎車或價格4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x0dx0a2、縣(處)級單位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下、價格20萬元左右的轎車或價格3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x0dx0a3、縣屬科(局)級單位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下、價格15萬元左右的轎車或價格2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鄉鎮機關配備10萬元以下吉普車、旅行車。x0dx0a二、關於對超標准公務用車處理的具體意見x0dx0a(一)《關於抓好超標准公務用車整改意見的通知》(黑紀發[2003]20號)規定糾正超標車的原則。x0dx0a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中規定:「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超過這個標准,都屬違反規定配車,必須進行糾正。糾正處理的基本原則是內部調劑解決,一律不準借機購買新車。具體可按以下幾條原則掌握:x0dx0al、現職領導幹部乘坐的超過規定標准車輛必須換掉,但根據實際情況,1998年底以前購置的超標車,可繼續使用,達到使用年限後再更換符合標準的車輛;x0dx0a2、中辦、國辦[1999]5號文件下發後購置的價格超標的車輛,團信按現行價格已不超標的,可繼續使用。,x0dx0a3、各市(地)領導幹部使用的日本豐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時拍賣不掉的,不準配備給個人專用,可實行集中管理,需要時統一調動使用;x0dx0a4、借用企業和基層單位的車輛必須退還回去;x0dx0a5、換下來的超標車經過評估後,要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公開向社會拍賣,賣不掉的可暫時作為接待用車,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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