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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人員協議的利弊

發布時間:2023-05-21 07:46:40

❶ 返聘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司返聘退休人員,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因為退休人員不具備勞動的主體資格,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了。公司返聘退休人員進行工作,可以與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一、返聘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有效嗎?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簽訂勞搜棚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完整。勞動合同不僅要列明職位、期限、待遇等方面,更要詳細列明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要避免模糊不清、易生歧義的語句,應盡量用明確無歧義的語言表述得清楚無誤。另外,勞動合同還應列明企業的勞動紀律,或以附件的形式附上企業的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必不可少的部分,與其具有同等效力。
2、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向受聘人員充分說明,特別是關系其重大利侍核益卻容易被忽略的條款,如解除合同、違約責任及保密等條款,這樣可以避免誤會及以後老漏掘可能產生的糾紛。
3、聘用人員後的培訓要到位,內容要完整無遺漏,既包括崗位技能培訓,也包括企業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培訓,且要留下員工接受培訓的證據,如要求員工簽名的簽到單,上面應列明培訓內容。這些都有助於企業應對可能發生的訴訟。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完整,不僅要包括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還要包括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簽訂合同的雙方要具備主體資格,用人單位是合法企業,勞動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❷ 國家退休返聘政策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返聘人員之間的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退休金標准為: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滿整年後的剩餘月數,每個月按照0.083%計發。
一、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1]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二、退休返聘的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三、退休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❸ 退休之後,公司回聘應不應該回去呢

朋友小敏說上個月打電話給已年滿60周歲的叔叔,聊一下近況,得知他已經退休,現在在家閑得沒事,不習慣退休後的生活,正好單位有返聘他的意向,所以他乾脆果斷的答應了。

小敏說:「你都工作這么多年了,現在已經退下來,就應該出去玩一玩,走一走,或者安靜地享受老年人的生活,不要再折騰了。」

他叔叔回答:「退休後太無聊了,還是工作充實一點,順便還能發揮一下余熱呢。」

現代社會中的企業是否採納返聘制,更多是取決於企業情況和退休人員的個人情況來決定。

但為了保護返聘退休人員,以及考慮整個市場的就業情況,還需要更加完善的合理的政策制度,才能使返聘制呈健康趨勢發展。

50歲,公司叫我簽返聘合同有效嗎

你如果沒有退休,屬於勞動關系。已經退休的,屬於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內爭議案件司法解容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❺ 退休後,原單位和其它單位都想返聘你,你會怎麼選有什麼利弊

我選擇原單位,旁薯雀畢竟單位人員、環境都熟悉。但一定要端正心態,尤其是原來有一定手旦職務的,不要有失落感,千萬不要奢望所有人都會捧你、尊重你!

我是在原單位先返聘了一年半,後來找我的單位多了,我就是誰給我錢多我就給誰干…,不然自己的價值得不到應有的認可承!

肯定不選原單位。大家都聘你,說明你確實有點技術。如果在原單位返聘,第一和新崗位的老同事相處起來很難。管多管少都不對。第二,要多少工錢很難出口,基本就是補差。但到新單位就不一樣了,既然要拼你,必然是有需求。你所處的地位必然不低,收入可以談。底下的新同事因為你的地位也更友好。 !!

怎樣選擇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是原單位給的錢多,當然首選原單位了,熟悉的環境,和諧的氛圍,工作起來得心應手,很愜意啊,但也可能存在離家遠、受你以前帶的學生、手下人使喚,有的人疏遠你等弊端,內心有點不悅。二是如果你以前在單位受打擊、排擠或當過領導,尤其還是中層以上,盡管其他單位錢少些,也要選擇其他單位,工作舒心。因為你在管理層,盡管是用制度管人,但督查還是要有人來執行,你在位時,底下人都阿諛奉承、低眉順眼的,有的盡管違反制度受過處罰,內心再不舒服,但也不敢發作,表面見你還是很熱情的,可他口服心不服啊,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要知道人們尊重你的是你哪個位置,而不是你這個人,前人總結出的人走茶涼四個字,同樣會發生在你身上,並得到驗證。所以,你退休了,在原單位,有的人見你就愛搭不理的,甚至於有的還要說幾句難聽的話,發泄發泄當年的不滿,你若有事找別人幫忙別人也不會像你在位時那麼盡力了,巨大的失落感讓你每時每刻、所到之處都能深刻的體會到,你能開心嗎?二是其他單位錢多,離家也不遠,工作條件還可以,領導又重視,能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就選其他單位,但也存在陌生的環境、同事以及新的機器或設備不會操作等弊端。

如果是我,我會選擇原單位,因為工作,同事,朋友圈都是自己熟悉的范圍,退休和不退休沒有什麼影響,反而多拿一份退休金。

一定去!

如果熱愛自己這份職業,在沒有其他事情忙的情況下,當然是最好的選擇。

我覺得如果有返聘機會的話還是選擇去外單位,在原單位雖然人員都熟,但是畢竟是退休返聘回來的,關系處理上還是挺不適應的。

要是在原運早單位一直乾的順心,工作環境也好,可以考慮

選擇其他單位

❻ 返聘一位退休女職工,對公司有哪些不利的地方嗎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內一有風吹草動容、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 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❼ 用工單位使用退休工人返聘單位承當哪些的風險

用人單位一般不會使用已經辦理了正式退休的人員。因為返聘退休人員,由於其退休後工傷保險協議已經終止,所以一旦在工作職場發生疾病等意外情況,單位就會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❽ 公司返聘退休人員風險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據此,針對退休返聘員工,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約束和調整,而是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例如《民法典》等。,(一)應當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或者行業習慣,若還無法確定的,才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可見,勞務關系相比較勞動關系,受到法律的約束力更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無協議約定,將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二)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原則上適用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有個別地方認為這屬於工傷。,(三)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不幹涉,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高伍賀雙方對此無特別約定的,則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一)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三)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一)單位需要避免發生事故,並為員工購買商業意外險。,1、因為單位無法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所以需要購買意外傷害險,在員工發生意外時至少可以報銷部分費用。,2、單位應該和員工簽訂協議,說明因為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在單位發生了符合工傷的事故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所以需要員工自己注意。,3、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避免事故發生。主要針對員工的不安全行為和物品的不安全狀態進行管控。,4、加強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指定專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管理網路等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戚派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橘物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❾ 退休人員返聘,於公司存在什麼風險,如何避免此類風險

1.退休人員的返聘 對於公司沒有特殊的風險 而且如果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返聘還無需考慮繳納養老保險的工作(但工傷保險應當繳納)
2.如果要說風險 個人認為 可能發生的風險在於勞動保障這一塊 原因在於
退休人員的年齡普遍較大 因此身體健康方面容易出現問題 進而導致在工作中發生工傷 該問題是公司需要面對的風險
3.還有的風險就在於 某些特殊崗位的退休人員(比如公檢法)是不能在某些單位任職的 根據我國《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
4.返聘的退休人員仍然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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