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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擔任社會團體負責人

發布時間:2023-05-20 09:26:53

① 退休領導幹部能否在社會團體擔任名譽職務

退休領導幹部是可以在社會團體擔任名譽職務的,繼續發揮自己的余熱,為社會做貢獻內。

容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② 對離退休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何規定

領導幹部不可以兼任社會團體法人代表。 一般來說,法人代表是由內社會團體負責人(例如會長、容主席)來擔任。而負責人屬於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在1998年聯合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文件中已經明確規定,領導幹部要以本職工作為重,不能兼任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這里的領導職務包括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主任委員)等

③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界定

有明確界定。

根據《建設部社會團體機構管理細則》第三條規定:

社團工作人員范圍包括:

1、行政、工資關系均在社團的工作人員。

2、企業派駐社團的工作人員。

3、社團返聘的離退休人員

未經部社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社團辦」)批准聘用和借用的人員不適用本細則。

(3)離退休人員擔任社會團體負責人擴展閱讀:

根據《建設部社會團體機構管理細則》第六條規定:

社團對工作人員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辦理:

1、社團對擬聘人員進行考察,向部社團辦提出聘任報告,並附上《職務聘任呈報表》和考察材料。

2、部社團辦對擬聘人員進行審核。

3、經部社團辦批准後,由社團辦理聘任手續。慧御

經批准具有中層及其以下幹部人事管理權的社團,可自行聘任,報部社團辦備案。

社團一般工作人員的聘任,由社團根據崗位工作的需要,按照社團崗位聘任工作的有關規定自主聘任。

社團工作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社團應參照部前胡岩機關和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制訂社團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辦法,並報做掘送部社團辦備案。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考核等次作為社團工作人員崗位職務聘任、工資晉升的依據。

④ 中組部對退休公務員在社團組織任職有什麼規定

對退休公務員在社團組織任職的要求為,退休人員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關於公務員在社團組織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第一條縣及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所屬部門的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得兼任社會團體(包括境外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含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負責人)。

第二條團的章程履行規定程序後,再到相應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未經批准已經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應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已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並確需繼續兼任的,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⑤ 對離退休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何規定

最新中組部規定:
1、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2、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3、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
4、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兼職人每年年底書面報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依據:中組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當前,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在各類社會團體兼職,或參與成立新的社會團體的情況有所增多。大多數退(離)休領導幹部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個人業務專長和經驗優勢,不求回報,無私奉獻,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作出了貢獻。但也有一些退(離)休領導幹部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甚至領取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幹部群眾對此多有反映。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從嚴管理幹部的精神,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要進一步從嚴規范,引導和發揮好他們的作用。經中央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准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的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二、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期間要發揮好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團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准和實際支出。
四、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幹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幹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五、中央管理的幹部退(離)休後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由幹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意後方可兼職。確需由中央管理的幹部兼任職務的社會團體,必須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
備案報告應在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驚醒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報中央組織部,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范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幹部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兼職須由社會團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團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3)如領導幹部已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幹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幹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4)附擬兼職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幹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和審批辦法,並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凡未經批准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符合規定的,須在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職務。經批准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應對兼職任期、年齡、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進行審核並予以規范。
七、本通知適用於各級各類黨政機關退(離)休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⑥ 對離退休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何規定

七夕日,師游郭外,放之海子中,少焉,翔戲於風濤之間,容與自得。師賦詩曰:養爾存心欲薦庖,逢吾善念不為餚。扁舟送在鯨波里,會待三秋長六判帶擾稍。又雲:兩兩三三好弟兄,秋來羽翼未能成。放歸碧海深沈處,浩盪行派波瀾快野情。翌日乃行。是月九日,至雲中,宣差總管阿不合與道眾出郭,以步輦來迎歸於第。樓居掘旦二十餘日,總管以下晨參暮禮,雲中士大夫日來請教,以詩贈之雲:得旨還鄉早,乘春造物多。

⑦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協會任職嗎

根據廉政自律的有關規定,公務員退休後,未經批准,不得到任何協會任職。

⑧ 離退休幹部能否擔任社會團體法人代表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離退休幹部符合規定,可以擔任社會團體法人代表。

⑨ 退役軍人可以擔任社團負責人嗎

退役軍人是可以擔任社團負責跡乎人的。
軍隊在職人員參加社會團體一般不得兼姿亮悉任社會團體負責人,退休或退伍的軍人可以鍵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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