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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返聘退休人員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3-05-20 00:23:26

⑴ 返聘退休人員的規定

返聘退休人員的規定 篇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返聘人員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返聘人員指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但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返聘,並與公司或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受公司委託代表公司簽訂了返聘協議的退休人員。

第三條:返聘退休人員必須經公司審核批准。未經公司審批同意,各單位(部門)不得返聘退休人員。

第二章 返聘原則

第四條:工作確實需要。

第五條:雙向選擇、協商一致。

第六條: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必須是目前公司緊缺、關鍵或特殊的崗位。一般崗位原則上不返聘退休人員。

第三章 返聘人員條件

第七條:遵紀守法,無不良和違法記錄,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具有較高的崗位工作技能和水平,能熟練完成擬聘崗位工作。

第九條:身體健康、能堅持全日正常工作。返聘人員上崗前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最近一個月內身體檢查健康或正常的證明。

第十條:女性年齡不超過58歲,男性年齡不超過63歲。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返聘人員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章 返聘程序

第十二條: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部門)在和擬返聘人員協商達成返聘意向後,向公司辦公室提出書面返聘申請,說明返聘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三條:公司辦公室審核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部門)的書面返聘申請,審驗擬返聘人員的退休證、體檢結果、特種作業操作證原件(擬聘崗位為特殊工種者)是否真實有效,審核無誤後,簽署返聘意見,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

第十四條:公司或公司委託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和經公司審批同意返聘的人員簽訂返聘協議。返聘人員須與公司或由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受公司委託代表公司簽訂《返聘協議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返聘人員聘用期滿後,雙方續簽返聘協議的,按以上程序辦理;如聘用期滿一方確定不再續簽返聘協議,應提前15天通知對方。

第五章:返聘期限

第十六條:返聘人員實行一年一聘,每次聘用期不超過一年。返聘期滿,因工作需要可續聘。

第六章:返聘人員職責

第十七條:自覺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公司管理,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和指揮,履行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返聘人員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履行傳、幫、帶職責,向聘用公司單位(部門)安排跟班學習的人員傳授崗位工作技能和專業知識,為公司培養合格的後備人才。

第二十條:返聘協議解除、終止後,返聘人員和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按公司或公司聘用單位(部門)要求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第七章:返聘人員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工資待遇

(一)退休前在公司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或返聘後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返聘人員按核定的崗位工資系數按月考核計發工資;其他返聘人員實行計時工資,按雙方商定的固定工資數額按月考核計發工資。在公休日、節假日期間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補休;不能補休的,加班工資待遇比照甲方正式員工的加班工資待遇。

(二)返聘人員的年終獎由公司按年度崗位工作考核結果計發。

(三)返聘人員除享受上述工資待遇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工資、獎金、補貼。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醫療待遇

(一)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不承擔返聘人員的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生育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

(二)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返聘期間如乙方患病的,醫療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三)返聘協議簽訂後第一個月,公司為返聘人員每人購買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一年一保。若返聘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包括工作原因和其他原因),應當按照其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張權利。醫療等費用超出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額度部分由返聘人員自行承擔。

(四)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死亡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和費用。

第二十三條:返聘人員的福利待遇

返聘人員的福利待遇除本規定指明不能享受的待遇外,其他福利待遇參照公司正式員工待遇實行。

第二十四條:返聘人員的休息、休假待遇

(一)返聘人員按公司安排的作息時間上下班,除享受公休日、節假日外,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等其他各種休假。

(二)返聘人員請事假、病假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報公司辦公室核准。事假期間按請假天數扣發相應的工資。病假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發工資。

第八章 返聘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五條:在聘用期間經公司考察認定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第二十六返:返聘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

第二十七條:返聘協議期滿,一方不再續簽,協議自然解除。

第二十八條: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違法亂紀而受到政府執法部門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嚴重違反公司勞動(工作)紀律或規章制度或因個人責任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第三十條:乙方因患病或負傷等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乙方因事20天以上或者因病請假1個月以上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返聘退休人員的規定 篇2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⑵ 關於退休人員返聘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返聘人員之間的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退休金標准為: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滿整年後的剩餘月數,每個月按照0.083%計發。計算公式:基礎養老金=(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剩餘繳費月數×0.083%)。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規定是怎麼蘆梁樣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單位與返聘的退休人員之間的關系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以及單位要與該退休人員訂立書面的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消臘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拿嘩滑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
拓展資料:對於我們一般的人員,如果到單位上班,那麼要考慮到底是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是算作工資的,也就是跟用人單位簽訂了長期的勞動合同,福利培訓待遇、升職評級都跟正式員工一樣,享受基本的休假等。在這樣的情況下,退休人員的返聘工資是按照正常的工資情況來交稅。如果是簽訂的短期勞務合同,也不用打卡上班,只是偶爾才過去一趟,也不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那麼是按照勞務報酬的情況來交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⑷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⑸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的內容: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
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⑹ 勞動法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幹部退休返聘規定。退休後可以返聘。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雙方所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⑺ 退休人員返聘最新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如下: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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