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沒有火化證能領喪葬費和撫恤金嗎
沒有火化證明可以領取撫恤金,只要有死亡證明就能領取喪葬費和撫恤費。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
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一、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流程如下:
1、法定繼承人在3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喪葬補助費;
2、填報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申領表,准備離退休人員火化證、代領人身份證等資料;
3、社會化服務科核算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4、離退休人員遺產繼承人領取相關待遇。
二、申領喪葬費需要攜帶的材料如下:
1、死者火化發票或火化證明原件,和一份復印件;
2、死者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法定繼承人身份證明,戶口本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提供戶口本復印件,戶口本無法證明的,需提供派出所核實的關系證明,如果退休檔案材料能夠證明關系,也可以提供相關材料復印件;
4、法定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死亡後待遇統一劃入死者領取養老金的銀行賬戶;
6、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撫恤金的分配如下:
1、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
2、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於近親屬共有。
總而言之,在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由其法定繼承人在3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喪葬補助費,辦理時需填報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申領表交社區蓋章,社保員簽字後,並攜帶離退休人員火化證原件、復印件及代領人身份證復印件前往社保局養老保險服務大廳辦理喪葬費申領手續。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Ⅱ 請問:湖南省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是多少
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發給喪葬補助費1500元,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了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16490元調整為18360元。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湖南省退休人員去世沒有火化證明有喪葬費嗎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有關待遇政策和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
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資金渠道
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參照本文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執行時間
調整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發前死亡,未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或按原標准發放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與本文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補發。
Ⅲ 喪葬費新規施行之後,退休職工死亡後不火化能可以享受喪葬費嗎
退休人員走後,憑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公墓證明方能領取喪葬費及撫恤金。
辦理喪葬費時需要提交亡者的火化證明及注銷戶口原件去單位或社保中心辦理。
要區別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有的不火化安葬是可以的,多數不火化安葬是不可以的。
一、不火化不可以的
退休職工去世,按照相關規定,屍體應當火化安葬的,領取喪葬費必須提供屍體火化安葬證明。
屍體應當火化安葬而屍體不火化安葬的,當然不可能提供火化安葬證明,也就是不能領取喪葬費的。
二、可以不火化的
按照《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死亡人員有兩種情形可以不火化安葬,也就是不提供屍體火化安葬證明,也可以領取喪葬費的,但必須提供屍體可以不火化安葬的相關證明材料。
(一)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二)部分少數民族
《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如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塔吉克族、東鄉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少數民族;以及其他可以屍體不火化安葬的少數民族等,如藏族實行天葬、水葬。
我們這里,去年開始,亡者必須火化,某些少數民族例外。農村戶口也如此。沒有火化證明及社區證明,任何人也領不到一分錢的喪葬費。不過,只要家中有亡者,亍道管理人員及社區工作人員,就會上門服務,開具死亡(火化)證明。總之,正常情況下,遺體不火化是不可能的事情。別多想了,按當地政策法規辦理亡者後事,省得麻煩。
六九老翁。
從以往各地區標准不統一,有的包干,有的掛鉤,到最終實現了與當地月支配收入相掛鉤的統一模式,更加清晰明了,也更加的合理。
因此喪葬費新規客觀上來說,統一標准之後,更具有公平合理性,也更容易讓人接受。
退休職工死亡後,絕大多數地方都要求火化處理,然後在辦理喪葬費時,都必須要憑證火化證(或者是火化收據),否則將無法享受喪葬費。
那有沒有退休職工死亡後不火化處理,依然可以享受喪葬費的情形呢?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肯定會有這種情況的存在。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形。
1、山高路遠比較偏僻,人口稀少的地區,由於不具備火葬條件,可以允許土葬。
由於火葬是殯葬改革的主要方向,目的就是為了改變土葬陋習,節約殯葬用地。
但是由於現在很多地方火葬條件並不具備,可以允許土葬。因此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對於那些可以土葬的地區,退休人員死亡後可以不用火化便可以領取喪葬費用。
2、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退休人員死亡可以實行土葬而不強迫火葬。
目前對我國回族、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給予尊重,不強迫他們實行火葬;自願實行火葬的,也不幹涉。
3、對於藏族人的葬禮方式予以尊重。
藏族人的喪葬習俗有塔葬、天葬、火葬、水葬、土葬五種形式,而且有著嚴格的等級規定,界線分明,至於採取哪種葬禮,它由喇叭最終的占卜決定。
其實藏人的土葬極少,只有那些身患瘟疫,或者是強盜、殺人犯死後,才會被土葬。
至於題主所在地區,退休人員死亡後是否火葬,最好是咨詢一下當地民政局,看看是否屬於火葬區。當然也可以咨詢當地人社局,退休人員死亡不火化能否領取喪葬費,也就一清二楚了。
分地方吧,我嫂子剛領退休金沒幾年得癌症去逝了,土葬的,醫葯費、喪葬費都報了
我們這里有些人死後,也按照規定做了火化,也領取了喪葬費。最後,還是買棺材進行了土葬。這完全背離了國家出台這一政策的出發點。希望引以為鑒。
公墓證明是不是有點偏頗了,人沒了,死亡證明開了,火化證明有了。人家願埋願放是個人的事,有必要不埋不給喪葬費的道理嗎?這和證明你是你自己是不是有異曲同工之效啊
Ⅳ 退休工人死亡後不火化就沒有喪葬費嗎
是的,需要火化才能有喪葬費。國家提倡的是火化,不提倡土葬,所以不火化沒有喪葬費。
Ⅳ 退休工人死亡後不火化就沒有喪葬費嗎
有
「法律分析:有。退休職工死亡未火化可以領取撫恤金,只要有死亡證明就能領取喪葬費和撫恤費。死亡者遺屬領取喪撫費時需攜帶死亡證明、銷戶證明、領取人關系證明和領取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Ⅵ 退休職工必須火化才有喪葬費嗎
法律分析:只要有死亡證明就能領取喪葬費,喪葬費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一般用於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這明顯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此種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進行賠償。領取喪葬費需火葬場開票據。
法律依據:《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後,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證明了。憑相關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遺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
Ⅶ 職工去世後沒火化能領喪葬費嗎
法律分析:一、退休職工死亡未火化可以領取撫恤金,只要有死亡證明就能領取喪葬費和撫恤費。死亡者遺屬領取喪撫費時需攜帶死亡證明、銷戶證明、領取人關系證明和領取人身份證。
二、根據湘人社發201340號文件,職工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四十二條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