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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處分許可權

發布時間:2023-05-18 20:32:10

A. 公務員退休後被拘留有什麼影響

公務員退休被判刑不享受退休工資待遇。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迅談叢退休費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發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侍粗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畝櫻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B. 對退休人員如何適用黨紀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至於政紀,因為已經退休,不涉及政紀處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C. 已經退休了還能給予處分么

可以,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已經退休的,由於其已經不在工作崗位履行公職,不適宜給予其政務處分,但其仍應承擔從事違法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有違法行為的,其退休前實施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等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轄。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根據該條規定,也依然可以對其立案調查。這主要是考慮到,遵規守法、廉潔自律、保持高尚的道德操守,應當是廣大公職人員終其一生而不變的追求,不應當因退休而有鬆懈。而且,公職人員退休後,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仍然存在,其違法行為依然會在人民群眾中產生不良的影響,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於法於理都要對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進行立案調查、作出處理。
退休的定義是什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D.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什麼給予政務處分但是什麼對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4)退休人員處分許可權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E. 對退休人員如何適用黨紀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的問題

(一)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 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到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 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

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第三條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F. 退休人員紀律處分怎麼辦

法老脊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消仿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拿含纖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G. 在處理違法人員時有一項取消退休待遇的處罰,退休待遇有哪些

你的問題很有意思,最近我們看電視,上網都會發現,對於部分原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宣布他們的處分時,對於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最後都會附上一句,取消退休待遇。

目前由紀檢監察機關處分的人員,主要是屬於監察法監察的人員,那麼哪些人員屬於監察法監察的范圍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 體育 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凡是以上六類人員,監察機關都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按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類。在處理違紀、違法人員時,涉及到需要取消退休待遇的,一般都是屬於開除公職的處分,才會有取消退休待遇之說。按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對於已經退休的的公職人員,只要符合開除處分條件的,除了給予黨紀處分以外,一般最嚴重的就是取消退休待遇。那麼退休待遇分為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兩個方面。政治待遇上,取消退休前相應的級別待遇,比如出席會議、閱讀相應密級的文件,相關的車輛使用、住房待遇,工作人員配備、醫療保健檢查等;經濟待遇主要是取消退休金的發放。最主要的還是從此沒有了退休金,比一般的老百姓更慘。由於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很多都不是依靠繳納養老保險來辦理的退休,他們領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養老金,所以取消的是他們的退休金。當然以後隨著退休全部實行繳納養老保險的退休制度,那時如果公職人員取消退休待遇的含義,和現在是有所區別的,比如個人繳費部分,可以一次性退還給本人,但是不能再享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等。

綜上所述,取消退休待遇,主要針對的是退休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對於一般的老百姓或是企業職工,如果屬於全額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判處有期徒刑以後,養老金會停止發放,但是服刑期滿結束以後,養老金待遇還是可以恢復的,但是作為一般的公職人員,如果判刑以前是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或是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部分,刑滿釋放以後,養老金需要重新計算。

是這樣的,在處理違法人員時有一項取消退休待遇的處罰,主要是指對國家公職人員違法後取消退休待遇的處罰,包括公務員、吃「財政飯」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

那麼,退休待遇有哪些呢?通常來講,一個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內容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經濟待遇;生活待遇;工作待遇;福利待遇。這些待遇,公職人員在職期間可以全部享受,退休以後除了一部分待遇不能享受以外,相當部分待遇也是可以享受到的。比如,在政治待遇上還可以繼續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職務,進行參政議政;在經濟待遇上還享受著領取退休金的待遇;在生活待遇上還享受著醫療服務和保健方面的待遇等等。

而如果公職人員有嚴重的違紀行為被取消退休待遇後,上述這些方面的待遇就統統取消了,包括退休金也沒有了。說的形象一些,從此以後就成了一名什麼待遇都沒有的普通老百姓了。

處理違法人員時取消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醫療待遇、住房待遇等,涉及對象大多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這些待遇具有很強的身份標識,取消退休待遇,不可以繼續繼續享受。比如,某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按照規定,可以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職工的醫療待遇。但是,由於個人違法違紀,被取消退休待遇,醫療待遇自然不能享受了。

退休養老金作為生活待遇的一部分,與其他待遇有所不同。

2014年10月,我國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正式並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一樣,開始繳納職工社保,變更為:用人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

舉個例子,某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社保繳費基準8000元/月,每月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比例28%,即每月2240元。2014年10月之前,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2014年10月之後,用人單位承擔1600元/月、個人承擔640元/月。

因此,2014年10月後退休職工被取消退休待遇,其養老金待遇可以從兩個方面剖析:

一是,2014年10月前的養老保險,這部分費用是用人單位繳納。被取消退休待遇,不再享受這部分權益,主要體現在視同繳費年限清零,導致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大為縮短,從而影響職工養老金額。

二是,2014年10月後的養老保險,這部分費用是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等同於個人權利。一般滿足條件,職工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

進一步細分為三種情況:

1)退休職工被判處拘役、有期或以上刑罰,服刑期間,停止退休養老金發放,出獄之後恢復發放。

2)退休職工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但緩刑、監外執行,養老金繼續發放,但不參與國家年度養老金調整;處罰結束以後,重新參與。

3)退休職工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

主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種情況同樣適用於普通職工退休人員,請大家務必注意。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取消退休待遇,代價十分高昂,政治待遇、住房待遇、醫療待遇等基本上沒有了,生活待遇也大打折扣,扣除視同繳費年限,退休養老金必然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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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人員取消退休待遇,這個說法我們最近一些時日是經常看到的,那麼,這個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事實上這是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所犯下的錯誤,對他們做出的一種處理的決定。

正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2條規定所說的:

他們的退休待遇是分為兩部分的,一是生活上的待遇,二是政治上的待遇。

當然了生活上的待遇,對於他們來說是最為重要的。

生活上的待遇具體指的就是和個人退休時的崗位級別掛鉤的一些福利,主要涉及到的東西有:退休金和各類補貼。

政治待遇包括:政治理論學習, 向退休老幹部介紹國民經濟運行狀況,定期給不同級別的退休老幹部閱讀相應級別的文件等。

這些取消退休待遇的人養老金基本上都是有的,這個是保證他們基本生活的東西,但是,其他的福利待遇就沒有了。

事實上若是有些人犯的錯誤是嚴重的,就應該取消所有的待遇,讓他們不作為,讓他們知法犯法。

你說呢?

取消退休待遇一般針對的是公職人員,企業退休人員不會被取消退休待遇。

大家好,分享社保知識,我是思之想之,最近國家在處理一些違法違紀的人員時,有人被取消退休待遇,退休待遇包括什麼?是養老金嗎?養老金有一部分是自己工作交的錢,能取消嗎?

沒錯,大家可以經常看到新聞,有些公職人員主要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為違法亂紀被處罰,從而取消或降低了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包括養老金待遇,但是不只是養老金,還包括一定的醫療待遇、生活待遇、政治待遇。

比如前段時間轟動一時的苟晶被冒名頂替上學事件,最後處理結果她的班主任被取消了退休待遇,班主任屬於教師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這是有法可依的。

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該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也就是說,他違法違紀的行為太嚴重,但已經退休了就不給處分,而是相應降低或取消待遇,不然,這個處分是沒有用的,是虛的,沒有實際作用,不能讓退休成為違法違紀的擋箭牌和避風港。

同樣涉及苟晶事件的公安局退休幹部,是公務員,也被降低退休待遇。

這也是有規可依的。

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這樣做是為了給這些違法違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懲罰,讓他們付出代價,否則什麼懲罰也沒有,你覺得公平嗎?

況且2014年10月1日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沒有繳費的,不好好為人民服務,違法亂紀就要自食其果。

而對於企業退休人員,一般是沒有取消或降低養老金待遇的。

如果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服刑期間的養老金是暫停發放的。不過並沒有取消,而是等服刑期滿後,恢復發放養老金。

所以大家要搞清楚了。

我主要回答你在副題中所說的國家在處理違紀違法,取消退休待遇的問題,不包括地方。

主要是兩項待遇: 生活待遇,政治待遇。

國家在處罰一些違紀違法人員時,我們看到的取消退休待遇的處罰是按照幹部任免許可權行使處罰權的。

國家處罰的一般是享受副省部級以上待遇的國家公務人員,央企享受副部級以上待遇人員或享受同級別待遇的專家、教授。而不是我們這些參加養老保險,退休後靠養老金過日子的「螞蟻金融」人員。

國家所處罰的取消退休待遇主要是指以下兩項:

一、生活待遇

l、工資,離退休幹部的標准工資。

2、福利補貼:如交通費,洗理費,書報費,知補費等。

3、生活補貼。

4、增量補貼[2006]80號文規定。

5、護理費。

6、高齡補貼。

7、電話費。

8、住房,用車。

9、離退休醫療費按照規定實報實銷。

10、除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還可報銷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藉往返車船費。

11、因年齡大不便外出的,發 健康 休養補貼。

12、喪葬費,撫恤金。

13、對病故幹部遺屬,生活補助費,醫葯補助費。

二、政治待遇

1、組織老幹部看文件,聽報告,參加有關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

2、政治理論學習。

3、參加黨員組織生活,參加黨員活動。

4、節日慰問活動。

從以上看出,政治地位決定生活待遇,生活待遇凸顯政治地位。

警鍾長鳴!不管是高官還是百姓,道德的尺度,紀律的紅線,法律的底線不允許踩踏。

居士解答,謝謝閱讀!

在處理違法人員的時候,有一項是取消退休待遇的處罰,這個主要是針對退休的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人員在違法違紀以後的一項處罰。

根據我國2007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2條規定: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那麼退休待遇一般都包括什麼內容呢?一般來說,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人員能夠享受到的退休待遇包括生活待遇,政治待遇,以及經濟待遇等。

一般公職人員退休之後,還能夠享受到在職時候的一些生活方面的待遇,雖然不能夠全部享受到在職時候的全部待遇,但是僅僅部分生活待遇也是能夠讓生活過得不錯的,比如醫療保健的待遇,還有經常體檢的待遇等。

好多公職人員在退休之後,還能夠享受到政治待遇。比如訂購很多報紙和雜志,能夠隨時看到國家大事,還可以擔任人大,政協相關職位的工作,也能夠參政議政,有時候也會被邀請參加各種會議去探討。

公職人員退休之後,也能夠享受到一些經濟方面的待遇。工資人員退休以後,還能夠享受到養老金和各種生活方面的補貼,有些可能也有電話費報銷等待遇。

從上述可以知道,公職人員退休待遇還是不少的,但是如果因為公職人員犯法或者嚴重違紀導致養老待遇取消,如果是判刑的話,那麼這些退休待遇包括退休金一下子就全沒有了,而如果是違紀,其他退休待遇沒有了,而且可能退休金也要下調很多。

因此,作為公職人員,如果被判刑或者處罰,那麼可能在待遇方面還比不上普通老百姓了。

處理已退休的違法人員有一項決定就是取消退休待遇。其實,這只是同等於在職違法人員開除公職的處理標准。被開除公職,就是取消了工資待遇及其對應的公費醫療待遇,只要沒剝奪公民權利那就仍享有公民應有的一切權利。區別;退休人員,不掙工資領的是養老金,在職的領的是工資,違法後的處理是相同的,既原有身份都不存在了,只能享受公民應有的權利和福利。

退休了,仍然要受法律的約束!

黨的十九大以後,在處理違紀違法黨員領導幹部時,「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逐漸成為一項高頻出現、重要處罰措施。這項處罰,只適用於國家公職人員,基本針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的高級領導幹部,一般幹部很少能適用,企業職工以及 社會 靈活就業者不存在這種處罰。

這些群體的退休待遇主要是指:

1,政治待遇:可以出席一定級別的政治大會,如在地級市,通常在市委書記履新就職或召開黨的特別重大活動時,一般當地退休的廳局級幹部才有資格受邀參加;閱覽一定級別才可以看的內部或保密文件。

2,生活待遇:只有高級領導幹部才會享有的使用公車、配備秘書等。

3,醫療待遇:以前,高級領導幹部享受的醫療待遇按退休前級別定,有的廳級幹部退休時會被組織照顧,享受副省級醫療待遇。

4,經濟待遇:就是退休工資。主要受退休前行政級別影響。

實施「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處罰,一般是因為這些群體的違紀違法性質不算很惡劣,大多配合組織審查或主動投案,且退休多年,歲數較大。處罰實施後,各項退休待遇會有較大程度下滑或失去。

實施這項處罰,目的在於警醒國家公職人員履職時要時刻牢記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守好法,用好權。否則,查實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話,即使退休也不代表安全上岸,依然會受到黨紀國發處理。

交了養老保險的按說不能取消退休待遇。只能取消與職務相關的待遇,取消報紙,取消可以參加的活動等。

H. 對退休人員的處分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I. 退休公職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怎麼樣處理

退休公職人員是執紀執法實踐中的一類特殊主體,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在審查調查程序、處分執行、待遇調整等方面,均與在職公職人員有所區別,有必要對相關問題做進一步分析,為精準認定、恰當處理此類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提供參考。
一、對退休公職人員立案的注意事項
一是立案程序的啟動。對於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如退休公職人員為中共黨員,由於紀律審查沒有追究時效限制,可以進行黨紀立案。如非中共黨員,依據監察法第十一條、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並不因其退休而不能管轄,實踐中如沒有違法所得的,一般需提前研判依法應給予的處分檔次,根據立案必要性區分情況處理:依法應給予政務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由於處分對行為人職務、職級、級別、工資檔次等不產生影響,一般不建議立案,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線索處置或初核階段直接或委託有關機關、組織,對其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應給予降級及以上處分或涉嫌職務犯罪的,由於涉及調整退休待遇問題,需進行政務立案。
二是立案主體的確定。公職人員不因退休而改變原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立案應根據辦理退休手續時的幹部衡襲管理許可權確定立案主體。需注意的是,公職人員退休後因黨組織關系轉移導致與幹部管理許可權相分離的問題,如某省A市一處級幹部,退休後黨組織關系轉到本省B市某基層社區黨支部,對其退休前違紀違法問題,B市紀委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具有優先管轄權,如違紀行為主要發生在A市,由A市調查更為適宜的,經與B市紀委協商,也可以進行立案,此種情形下雙方需注意加強銜接配合、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三是立案種類的適用。如發現公職人員退休或離職前涉嫌職務犯罪行為,只要未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監察機關即有權進行政務立案,並區分情況是否移送審查起訴。如退休公職人員為中共黨員,違紀違法行為輕微、應給予黨紀輕處分,可進行黨紀立案,若應給予黨紀重處分,根據黨紀重處分匹配政務重處分的原則,須同時進行政務立案。
二、給予退休公職人員處分的文書製作、執行問題
一是退休待遇調整。實踐中,調整嚴重違紀違法的退休公職人員待遇主要有三種方式:
第一,在黨紀處分決定文書中直接表述待遇調整事項;
第二,參照政務重處分決定書要求,按照管理許可權,單獨作出《關於調整**退休待遇的決定》;
第三,將「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書面通知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所在單位按程序予以落實。筆者認為,調整退休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是其承擔紀法責任的一種形式,屬於政務處分的延伸,綜合考量保障被調查人申訴救濟權、決定嚴肅性及方便執行的需要,建議採用第三種方式為宜,可靈活採取制發通知書、發函等形式,由組織部門和所在單位依規予以調整。
二是黨紀處分決定製發范圍的界定。公職人員退休後,其黨組織關系歸屬一般有兩種情況,如仍在原單位黨組織管理的黨支部,處分決定應主送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抄送相應紀檢監察機構;如組織關系已轉至基層社區黨支部,根據一級抓一級、分級負責制的監督執紀原殲攔汪則,以設區市管幹部為例,處分決定應主送所在縣(市)區黨委,抄送縣(市)區紀委監委,並督促下級紀委抓好處分決定向被審查人所在基層黨組織的宣布、執行等工作。
三是特殊主體的處分執行程序。根據政務處分法、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規定,受處分人系民主黨派或無黨派人士的,處分決定同時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由黨委統戰部向相關民主黨派通報情況。筆者認為,為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教育引導民主黨派成員遵紀守法,擬調整民主黨派和無黨派退休公職人員享受待遇,應在處理決定製發後,及時以監察機關名義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並在函告文書中提醒統戰部門向民主黨派通氏仔報情況,幫助民主黨派加強對成員的監督教育管理。
三、退休公職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調整
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退休公職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如何處理,尚缺乏完整統一的政策規定,且各地實踐操作不同,筆者僅選取法規依據較為完備、退休待遇處理標准一致的退休公務員進行論述。根據人社部《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退休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75%計發生活費。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則有所區別,具體體現在:
一是行政拘留期間待遇處理。退休公務員被行政拘留期間,按原基本退休費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要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
二是被判處刑罰後待遇處理。退休公務員因刑罰種類不同,退休費待遇處理結果亦存在差異,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的,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
三是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待遇處理。應給予退休公務員開除處分但未移送司法機關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即調整其退休待遇而不是取消。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G省A縣農業局一退休幹部王某瞞報疫情,被該縣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其黨組織關系已遷至W市B區某社區居委會,該縣監委擬對其降低退休待遇,能否予以監察立案?
(二)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已經退休,不屬於監察對象,並且退休後的違法行為不屬於行使公權力,A縣監委不能對其監察立案,只能轉去黨組織關系所在地的W市B區紀委對其作出黨紀處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雖然退休,但仍然屬於監察對象,其幹部管理許可權在A縣,A縣監委有權對其退休後的違法行為予以監察立案。
(三)評析意見
本案中的王某退休後黨組織關系已經轉到了W市B區,A縣紀委應將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通報給W市B區紀委,由B區紀委對王某作出相應的黨紀處理。黨紀處分的管轄和處理問題在實踐中爭議不是很大。但對於退休和離職幹部(退休和離職前屬於監察對象)的監察立案和政務處分問題則存在較多的爭議。主要爭議焦點在於是以現有身份還是違法行為時身份來界定能否予以監察立案。我們以該案例為樣本,對兩類特殊人員在不同階段違法行為的監察立案和處理相關問題進行辨析。
1.監察管轄問題
根據監委管轄相關規定,監察管轄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工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根據以上規定,退休或離職幹部的監察管轄主要是以幹部管理許可權為主,在上述案例中,退休幹部王某的幹部管理許可權在A縣,應由A縣監委管轄;其次是依據屬地管轄,如果退休或離職幹部在異地有違法或犯罪問題,普通的違法或犯罪問題先由異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再由幹部管理許可權所在地的監察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予以監察立案。特殊的情形是,退休或離職幹部在異地與他人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則交由主要犯罪地的監察機關管轄。
因此,退休和離職幹部的監察管轄主要是以幹部管理許可權為主,其次考慮屬地管轄的問題。
2.退休幹部的違法問題
退休幹部的違法行為要區分兩個階段,退休前還是退休後。如果是發生在職期間的職務違法或其他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政務處分規定,退休前存在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退休後發現的仍然可以監察立案,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如果退休幹部在職期間涉嫌職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調查。該條規定中的「監察對象」既包括退休前也包括退休後的幹部。
如果是退休後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務員退休後的違法違紀的處理,參照前款執行,即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本案中的王某是在退休後隱瞞疫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被給予行政處罰。王某作為退休黨員幹部,隱瞞疫情的行為性質較為惡劣,影響後果較為嚴重,A縣監委對其監察立案並降低其退休待遇是有充分依據的。
以上兩種情形如果產生了違法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關於退休幹部的降低和取消待遇問題,《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區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3.離職幹部的違法問題
離職幹部的違法問題,同樣也要區分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來判斷能否予以監察立案。離職幹部的監察立案問題比較特殊,因為離職幹部的現有身份已經不是屬於監察對象,其幹部管理許可權也脫離了原單位,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和性質來進行認定。
如果是在離職前發生的職務違法或其他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不再給予處分,但是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的財物,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如果離職幹部涉嫌在離職前的職務犯罪行為,因其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屬地管轄重合,離職幹部原來所在單位地的監察機關同樣可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如果是在離職後發生的違法行為,則要區分情形來對待。因為此時離職幹部的身份已經不屬於監察對象,其行為也不再屬於職務違法行為。因此,原則上對於離職幹部在離職後的違法行為不能再予以監察立案和給予政務處分,但特殊的情形是,如果離職幹部離職後與原單位人員存在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行為,則根據相關規定,對於共同犯罪的離職幹部,原單位所在地的監察機關可以對其並案調查。
4.監察立案的界定標准
通過對退休和離職幹部的違法行為在不同階段的監察立案和如何處理的辨析可以看出,如何清晰地界定監察立案的標准顯得尤為重要。到底是以現有身份還是以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身份來判斷能否予以監察立案?我們認為,通常的判斷標準是主要看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身份是否屬於監察對象,如果是,則可以予以監察立案。但特殊情形是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人員,雖然其身份不屬於監察對象,但監察機關可以並案調查的形式對其立案調查。

J.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退休人員規定

對退休公職人員無論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涉及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其政務立案適用《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如果不屬於職務違法行為,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也應立案。黨紀、政務案件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

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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