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返聘人員如何辭職
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十日遞蠢粗交離職申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乎檔帆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歲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Ⅱ 退休返聘不幹了,還需要辦離職手續嗎
一般的退休返聘是單位的一種需求,正規的單位都會填寫一份協議的,如果是不想幹了,那就應該根據協議要求辦一下離職手續的,這是正常的業務流程。
Ⅲ 退休返聘流程是怎麼進行的
如今很多員工退休了還是會被原伍扮來公司返聘回去。這對公司來說是很常見的,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企業不需要重新招人來熟悉崗位,這給公司也節約了。那麼,退休返聘流程是怎麼進行的?針對這個問題,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Ⅳ 退休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退休申請流程。申請材料1、參保人本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在社保局列印《參保情況記錄表》,一式二份,需本人確認簽名,如果本人對《參保情況記錄表》上的參保記錄有異議的,需帶上個人的人事檔案到參保的社保局保險關系科(股)進行核實;2、燃咐御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張;3、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張(A4紙張);4、(1)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退休業務需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註: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企業幹部辦理退休業務時無需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2)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業務需攜帶參保人本人人事檔案資料;(3)辦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需填寫《東莞市傷病職工(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一式兩聯)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鑒定,同時附上身份證、診療病歷、出院小結、縣級以上醫院(我市縣級以上綜合醫院為市中醫院和市人民醫院,精神病的專科醫院為市新涌醫院)近期三個月的診斷證明和檢查報簡首告的復印件,原件備查。辦理程序1、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特殊工種審核、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個月申請審核或勞動能力鑒定),由參保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退休申請有關資料;2、經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且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的,發放《職工退休證》,從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3、參保人在皮岩領取《職工退休證》的次月15日後,可攜帶身份證、社保卡、退休證到指定銀行列印存摺,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時限一般退休業務在受理之日辦結,特殊情況可延長5個工作日;因病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Ⅳ 退休後返聘人員,辭職是怎麼個流程一般需要辦什麼離職手續
退休後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是沒有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沒有勞動關系,所以不需要辭職流程,只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就可以。
辦理退休手續,開始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後,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就終止了。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第(二)項情形,屬於勞動合同的法定終止情形。因此退休的職工返聘是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的,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5)退休返聘人員離職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退休後不論是留在原工作單位繼續工作(即通常所說的返聘),還是去其他工作單位工作,同工作單位之間的關系都將不再作為勞動關系處理,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既不享受勞動者的權利,也無須盡勞動者的義務。
這種情形,一般會作為勞務關系,辭職的條件就得根據後來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果雙方沒有就此進行約定,應當給對方一個合理的期限,約定的時間或者合理期限到達後,工作單位應當同意個人離開,雙方結清包括報酬在內的各項債權債務。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即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Ⅵ 退休後返聘人員,辭職是怎麼個流程一般需要辦什麼離職手續
返聘人員根本就不屬於職工,隨時就可以告訴單位不幹了。即離職不需要手續。
Ⅶ 養老保險 退休離職手續如何辦理
在企業或單位工作的員工,與個體戶不同的是,在退休時會涉及到退休離職手續的辦理。常見的就是停止繳納養老保險金等等,並享受到相應的退休待遇。那麼,退休離職手續應該如何辦理呢?接下來,就讓我為大家詳細地進行說明,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Ⅷ 返聘退休人員離職怎麼辦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系 時,除法定情形外,應當給予一高伍賀定的勞動經濟補償,但是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解除關系時,則不享有此經濟賠償。 經濟補償金 是指在勞橘物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 勞動合同解除 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戚派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Ⅸ 退休後返聘人員,辭職是怎麼個流程一般需要辦什麼離職手續
退休後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是沒有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沒有勞動關系,所以不需要辭職流程,只需要和單位協商一致就可以。
辦理退休手續,開始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後,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就終止了。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第(二)項情形,屬於勞動合同的法定終止情形。因此退休的職工返聘是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的,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9)退休返聘人員離職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退休後不論是留在原工作單位繼續工作(即通常所說的返聘),還是去其他工作單位工作,同工作單位之間的關系都將不再作為勞動關系處理,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既不享受勞動者的權利,也無須盡勞動者的義務。
這種情形,一般會作為勞務關系,辭職的條件就得根據後來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果雙方沒有就此進行約定,應當給對方一個合理的期限,約定的時間或者合理期限到達後,工作單位應當同意個人離開,雙方結清包括報酬在內的各項債權債務。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即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Ⅹ 退休人員離職手續
退休 人員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另一類是雖達到 退休年齡 (通常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特殊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 一般認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不屬於《 勞動法 》所規定的勞動者,其退休後被返聘而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不是 勞動關系 ,而只是 勞務關系 ,不受勞動法律 法規 的調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國務院頒布的《 勞動合同族蠢笑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勞動合同終止 。該條例對《 勞動合同法 》作出了修正,把後者所規定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修改為達到退休年齡即為終止,即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即為終止。終止之後,如勞動者繼續在單位上班,那麼所形成的關系自然也就不是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聘用上述兩種人時,無論簽訂的是聘用協議還是 勞動合同 ,都只能按民事聘用關系處理,而不能按勞動關系處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兩種特殊情況下,起決定作用的是身份而非契約。所以這就要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在聘請這兩類人員時注意核查其身份、年齡等信兆含息。 關於聘用上述兩種人時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我們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在聘用上列兩種人員時,雙方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在 社會保險 、 最低工資 、 加班 、僱傭期限等方面均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學生實習可以不支付 工資 ,雙方可約定隨時終止僱傭等。但在某些地區也有特殊規定,如 上海 有所謂「特殊勞動關系」的說法,在特殊勞動關系下,在勞動保護、工作時間、最低工資這三個方面還是受勞動法規調整,但在其它方面可隨約定。 2、雙方可以不簽訂合同,不會產生 雙倍工資 的賠償責任。但雙方簽訂一個明確的合同更能避免爭議。 3、如果聘用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怎麼辦?最高人民法檔碼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 人身損害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雖然不是勞動關系,不算 工傷 ,但作為僱傭關系,僱主同樣要對雇員在工作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而且:其一,用人單位此時無法為之辦理 工傷保險 (不過對於下崗職工,按某些地方的做法,是可以重復繳納幾份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可能在幾個單位同時工作,有此需要。具體辦理方法請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二,僱主承擔責任的范圍與工傷范圍不同,一般認為工傷更廣(如上下班途中發生 交通事故 也是工傷,但返聘的退休人員下班途中出事故僱主無需擔責。;三,兩者的 賠償標准 不一樣。一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一個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因此,用人單位要考慮是否為這兩類人員購買保險以轉移風險。 4、這兩類人員在聘用期間,非因工作而發生的治病費用、 女職工 的生育等費用,用人單位無需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在合同中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現實中還有一類特殊的勞動者:與原單位沒有 解除勞動關系 ,但已經不在崗。此時他到新的單位工作,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在原來,一般認為是否定的。但自2010 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生效後,情況有了變化。該解釋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根據該規定,如果接受其它單位的下崗人員在本單位就業,也必須與其 簽訂勞動合同 ,否則會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也必須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來操作。不過,由於社會保險不能重復上兩份,因此如果別的單位已經為該員工上了保險,則本單位不需要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在校學生和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也不會能享受具有勞動關系人員的相應福利。也就是說在校學生和退休人員在工作時不確立勞動關系,那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不會受到很好的保護,所以在校學生和退休人員在再給別人工作時要善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