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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榆區退休人員住房補貼調整

發布時間:2023-05-14 19:07:56

1. 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標准

法律主觀
目前發放住房補貼的標準是按照正部級、副部級、正司級、副司級、正處級、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科以下分階按月予以補貼。
一、住房補貼標准
1、目前發放住房補貼的標準是按照正部級、副部級、正司級、副司級、正處級、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科以下分階按月予以補貼。2、法律依據:根據《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建立住房補貼制度。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在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市場價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舊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時,均可按中枝規定申請住房補貼。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二、住房補貼政策有哪些1、國家現行住房補貼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範帶頭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住房資金轉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財政資金轉換問題必須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實,各級財政原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可按一定的基數核定,轉換成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
2、增發住房補貼後,居民搭培購買經濟實用住房,要與現行規定的職工購買房改成本價住房相銜接,即在兩種情況下,賣枝敏購買同樣條件的住房,個人支付的房款大體相同,前者比後者要銷多些。
3、對於企業的住房補貼,首先是停止無償分房,其次是聯系房價增發補貼。
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工資水平高(即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到位)的企業,可不增發補貼;工資水平一般,資金轉化到有困難的企業,應在調整工資結構和增加工資時,逐步體現補貼因素;對困難企業,在效益好轉時,再予考慮。
法律客觀
《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第六條建立住房補貼制度。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在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市場價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舊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時,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第七條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

2. 退休人員房補政策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正式職工,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後,凡易地安置自行解決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別增發一次性住房補助費。未滿 20 年工齡的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的計發 為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對不滿 20 年工齡的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計發,按照杭政 [2003]13 號文精神執行,即按照退休人員實際工作年限與按 20 年計發標準的差額,按比例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 退休政策 江蘇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政策

現在有江蘇的網友在提問的就是關於江蘇退休職工住房補貼問題的,這個的話江蘇省是出台的相關政策的,對於一些事業單位以及離退休人員沒有住房的就是可以進行補助的,下面就由給大家講解一下有關江蘇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政策的。
江蘇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政策
江蘇省房改辦、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廳日前聯合出台了《關於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發放職工住房補貼若干問題的意見》。
住房補貼的發放辦法和標准為,1998年11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標的老職工,購房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實行逐月發放住房補貼。
一次性購房補貼的發放標准應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職工工資、住房面積補貼標准、職工工齡等因素確定。
逐月補貼標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的比例執行。
企業、自收亮襲自支事業單位的一次性購房補貼標准和住房面積標准,可根據當地政府確定的標准,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定。
職工購房時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由補貼發放單位直接劃入售房單位。
逐月計發的住房補貼進入住房專項資金賬戶,按公積金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對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住房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和單位原住房建設渠道中統籌解決。
2000年財政預算安排住房補貼資金不低於往年住房建設資金的水平。
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一次性購房補貼,在原住房資金和福利基金等項目中列支。
新職工自確定勞動關系之月起發放住房補貼。
逐月發放的住房補貼,按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列支渠道列支。
在確定職工最低工資標准時,要考慮住房補貼的因素。
我省同時還要求各市、縣盡快制訂住房補貼的發放辦法,並於明年2月之前報省備案。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對目前執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項內容作出較大調整。
新政策將於今年7月1日起執行。
關於住房公積金
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住房人積金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分別調整為10,企業(含按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在8-12幅度內確定。
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
關於公房租金及售房成本價
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調整,並繼續持行各項減免政策。
公有住房售房成本價應加快與經濟適用住房實際售價接軌。
售房成本價可在不超過5的幅度內上調,職工個人年工齡折扣率仍為0.6。
除極少數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縣及各產權單位應按《省嫌鍵纖政府辦公城轉發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調整房改有關政策的意見的通知》的要求,繼續向現住戶出售公有住房。
關於住房(租金)補貼。
各市、縣有條件的單位住房(租金)補貼可在原基礎上上浮2.5,補貼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同。
具體補貼標准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關於住房貨幣補貼。
調整老職工住房一次性貨幣補貼標准,新補貼標准按調整後的三項數據進行測算:將往房面積由60平方米調整為80平方米,將當地經濟適用房平均價調整為當時經濟適用房與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積數)的加權平均價,將職工家庭上度度工資收入的4倍調整為職工家庭前4前(1999年-2002年)資收入之和。
測算方法仍按蘇*發[1998]98號文件執行。
對工齡滿25年(含25)年的職工,可直接發放貨幣補貼款。
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實施意見【2】
根據《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發〔1998〕89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房改辦等部門關於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發放職工住房補貼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1999〕150號)和南京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發〔1998〕278號)等文件規定,為做好省級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現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正、合理、民主決策的原則。
(二)堅持國家、集體、個人合理負擔的原則。
在不過多增加各方負擔的條件下,實現住房由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的轉變,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機制。
(三)堅持分配機制轉換和芹仿現有住房資金轉化的原則。
將住房建設、經營、消費等環節的資金集中起來合理使用。
二、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
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省級機關單位在編的正式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中無房職工以及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
所謂無房職工是指夫婦雙方沒有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過住房、沒有參加集資建房和沒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職工;所謂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是指夫婦雙方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參加集資建房及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之和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
三、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和發放標准
住房補貼採取一次性發放和逐月發放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補貼方式及補貼標准。
1、一次性補貼方式。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購房時一次性計發購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的辦法。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職工,購房補貼在購房時一次性全額發放;(2)工作年限未滿25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剩餘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由職工與所在單位簽訂借款協議,在今後工作年限內逐年均額抵扣;(3)購房職工工作年限未滿25年調離、辭職的,借支余額由新調入單位或職工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性歸還原單位,如住房補貼資金來源於財政撥款的,還應將款項上繳財政部門。
2、一次性補貼的標准。
(1)職工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補貼面積之積。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參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
1998年度至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為610元。
(2)購房補貼面積指該職工的職務(職稱)和級別所對應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
一般幹部、職工為75平方米
科級幹部為90平方米
處級幹部為110平方米
廳局級幹部為135平方米
(以上面積為建築面積)
目前按職工1998年11月30日前的職級計發購房補貼。
(3)購房補貼由購房職工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分別計發。
無房職工購房時按規定面積標准全額計發購房補貼;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新購房時按規定面積標准與原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發購房補貼,其已購公房面積數以產權證上數額為准。
(4)工齡補貼標准。
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購房職工發放工齡補貼。
工齡補貼額按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年工齡補貼率(06%)、1992年前的工齡、購房補貼面積四項之積計算確定。
職工家庭負擔價參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
1998年度至2000年度職工家庭負擔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180元。
(二)逐月發放補貼方式及標准。
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實行逐月計發住房補貼。
補貼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基數同繳存公積金基數)與住房補貼率之積。
住房補貼率參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標准執行。
職工住房補貼額隨著職工住房補貼基數和住房補貼率變動而逐年調整。
1998年度住房補貼率為16%(不含公積金,不再另發租金補貼),月平均工資低於280元的按280元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1500元的,仍按1500元計算。
三資企業平均工資超過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
以上標准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內執行。
2000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390元的按390元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住房補貼率仍為16%,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
四、住房補貼發放的程序
(一)一次性補貼方式的發放程序。
1、單位進行住房普查,制定購房補貼實施方案。
單位必須在完成住房清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的基礎上,根據本意見要求,依據房改政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購房補貼實施方案,經職代會或相關會議討論通過、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直機關房改辦審批。
2、購房職工申請。
擬購房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購房補貼申請,填寫《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住房情況表》(表四)、《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購房(工齡)補貼申請表》(表三)。
3、單位審核。
單位對職工申請進行審核,編制《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購房(工齡)補貼清冊》(表二),填寫《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購房(工齡)補貼審批表》(表一)報其主管部門審核,連同審核後的購房職工填寫的《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購房(工齡)補貼申請表》(表三)、《江蘇省省級機關職工住房情況表》(表四)報省直機關房改辦審批。
4、省直機關房改辦審批。
省直機關房改辦依據房改政策規定審核單位所報材料。
行政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購房補貼申請審核批准後,機關房改辦將有關材料報省財政廳審批。
5、購房補貼的提取使用。
購房職工須提供經當地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簽證的《商品房買賣契約》申請支取購房補貼。
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帳戶。
(二)實行逐月發放補貼方式的發放程序。
1、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當年新參加工作人員的情況,向省直機關房改辦提出申請,並領取《省級機關職工逐月發放住房補貼開戶審批表》(表五,以下簡稱《審批表》)和《省級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繳存清冊》(表六,以下簡稱《清冊》)。
行政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將填寫的《審批表》(附《清冊》)經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審核並簽注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後,到省直機關房改辦簽章,由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辦理開戶手續。
(以後年度新分配職工的住房補貼發放,仍需經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審核,報省財政廳審批)。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將填寫的《審批表》(附《清冊》)報省人事廳審核並簽注意見後,到省直機關房改辦簽章,由「中心」辦理開戶手續。
省屬企業單位由省級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出資人將其下屬單位的《審批表》(附《清冊》)統一收集後,一並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並簽注意見後,到省直機關房改辦簽章,由「中心」辦理開戶手續。
上面就是關於江蘇省的住房補貼政策的,分為兩類的,有的是一次性補貼的,有的是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其實主要還是針對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的,需要提交相關的資料給部門審批的,最後還是由地方財政負責的,想要咨詢更多的法律法規就找。

4. 2022退休住房補貼上漲了多少

2022退休住房補貼上漲了70。

  1. 據悉,退休員工根本沒有想像中的房補,各個地方的退休人員都會有很多補貼:水電補貼、物價上漲補貼、糧油補貼、房貼、有些沿海城市還有開房補貼。將所有的補貼全部都加到一起來算,也不會超過70元。

  2. 而大家所想的住房補貼制度已經被國家給取消了,只要是退休員工,都得不到住房補貼。如今國家實行的制度是住房公積金,沒退休在職的時候,用人單位和員工共同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等到員工退休的時候一次性將住房公積金返還,同時對賬戶進行注銷。

  3. 現在退休人員的確沒有住房補貼,有的只是退休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而且還需要在職時一直繳費才可以獲得。相反在某些私人企業中,企業會按員工對企業的貢獻能力,在退休後給予某些補貼,其中就包括住房補貼以及每月分成。

5. 退休人員房補政策

退休住房補貼政策如下: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住房補貼如何計算
1、按月補貼:按月補貼額=職工當月標准工資×年度月購房補貼系數。其中標准工資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年度月購房的補貼系數為0.66。
2、一次性補貼:一次性發放房補貼額=(職工1998年月均標准工資×1999年度月購房補貼系數×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往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其中年度工齡補貼額為13元。
3、差額補貼:差額補貼額=(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其中年度基準補貼額為1265元,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准—現住房建築面積。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6. 機關事業退休房補標准

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法律依據: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7. 退休教師房補新政策

法律分析:各地關於退休教師住房補貼的規定不同。具體數額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計算。為進一步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政策,教師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的計發為體現按勞分配原則,按工齡實際核算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計發,按照退休人員實際工作年限計發標准,按比例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逐月住房補貼計發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同時調整,上下限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規定。離退休人員計發辦法仍按以往規定執行、計發基數按上下限規定執行;養老金(含退休時核定的職業年金待遇標准)發放標准已確定的,按正式發放數全額補發以往年度的差額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8. 2022年退休住房補貼最新政策

一、發放對象
發放住房補貼的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經費納入我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離退休的,未參加房改購房、集資建房(含未經縣房改辦審批的單位集資房)、未購買過經濟適用房或者住房面積未達到面積標準的離退休人員。
2.根據2022年財政預算安排,決定對2022年11月30日前離退休人員進行發放補貼及1999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間已故的符合前述第1條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已享受過住房貨幣補貼的人員除外,此後批次(或者年度)發放對象的條件及辦理時間,由縣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另行通知。
二、住房補貼標准
1.未參加房改購房、集資建房、未購買過經濟適用房人員的補貼標准。
一次性住房補貼標准:每平米168元;工齡住房補貼標准:每年每平米3.684元。
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一般幹部70平米,科局級(中級職稱,含副科)80平米,縣處級(副教授級職稱,含副處級)90平米,地廳級(正高級職稱,含副廳)120平米。以上均指建築面積,且已包含規定的陽檯面積。職級以申領住房補貼當年的職級為准。
2.住房面積未達到標准人員的補貼標准,按面積差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
面積差是指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減該離退休人員家庭已享受優惠購建房面積的差。
3.發放的住房補貼應扣除已領取的建房補助費(包括住房修繕、擴建、新建住房補助費、易地安家補助費等)。
三、發放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發放條件的,填寫「松陽縣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審批表」並提供離退休證明文件、原任職文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復印件,向原所在單位申請。
2.單位受理個人申請後,對申請表中個人所填內容和職工家庭住房分配情況審查核實(核實申請人提供的復印件後在復印件上簽署「與原件相符」並蓋章)並匯總公示,無異議的,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於2023年01月02日前報縣房改辦審批。符合發放條件的人員未在前述期限內申請的,本次不再予以辦理,有關人員可隨下批次(或者年度)人員申請。
3.縣房改辦對上報的申請人按規定進行審查,初步確定補貼對象,並將補貼對象名單在松陽政府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確定為補貼對象。批准後,由財政部門撥付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資金到單位,由單位直接發給離退休人員。
4.單位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後,須將經申領人簽字的領款花名冊報縣房改辦備案。
四、發放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的若干補充規定
1.異地安置且戶口已遷離本縣的離退休人員,在遷入地未享受住房補貼的,可以根據遷入地房改部門的證明申領住房補貼。
2.離退休人員異地定居的,按原工作地(松陽縣)的標准計發住房補貼。
3.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標準的已出國、出境定居的,不能申領住房補貼;若以後回國定居的,可以申領住房補貼。
4.離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離退休時間以個人檔案為准,單位要對個人檔案進行核對。
5.1999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已故離退休人員,不再補發住房補貼;1999年1月1日以後(含1999年1月1日)去世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
6.對不同婚姻狀況的,按以下辦法核發住房補貼
(1)婚前單身各購建過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積合並計算,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按面積差核發住房補貼。
(2)婚前單身一方購建過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積共同享受,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按面積差核發住房補貼。其中未購房一方可按無房職工標准享受工齡住房補貼。
(3)夫妻雙方均為再婚,再婚前原家庭均購建過房改房的,各自按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與原家庭購建房改房面積之差核發住房補貼。
(4)夫妻雙方均為再婚,一方再婚前原家庭購建過房改房,另一方原家庭未購建過房改房的,已購建過房改房的一方按面積差核發住房補貼;未購建過房改房的一方按無房職工核發住房補貼。
(5)離婚後現單身,原家庭已購建過房改房的,按面積差核發住房補貼;原家庭未購建過房改房的,按無房職工核發住房補貼。
(6)離婚職工再婚後又購建過房改房的,其購建房面積加上各方在再婚前按上述規定計算得出的已購建房改房的面積後,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各自按面積差核發住房補貼。
7.住房情況證明
(1)夫妻雙方或單方在1993年1月1日之後換過工作單位的,須有原所在各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2)配偶方不在本縣范圍內的,須配偶方所在單位並經當地房改部門核實的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3)軍隊復員、退伍、轉業人員及其配偶申領住房補貼的,應提交由軍隊師或師以上單位房改辦或部隊營房部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8.離退休人員申請領取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應滿20年工齡。工齡未滿20年的,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
9.有條件的差額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垂直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資金自籌。
10.本通知由松陽縣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其他
個人不實申報住房補貼的,五年內不得領取住房補貼,對騙取住房補貼的,除追回補貼款外,並由有關單位給予責任者紀律處分。

9. 離退休住房補貼最新規定

一、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標准

關於給予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有關文件依據一、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文件,不但沒有禁止發放住房補貼,而且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准執行,取消住房補貼是違背政策規定的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文件中對於住房補貼有明確的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准,並結合本企業職工住房的實際情況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2、《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文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應執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

二、國務院規定房改政策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省份的不同,存在差異是正常的,不能做為不發的理由

1、《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字【1999】56號)第四條規定:按照房改屬地管理的原則,駐濟以外的省屬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有關政策,中央駐濟單位參照本通知執行。

第五條、調整職工住房補貼,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大住房貨幣分配力度,進一步增加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而採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發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懷落到實處。

2、《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的通知》(魯財綜字[2000]7號)文件中也要求: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積極做好計提和發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落到實處。中央駐濟單位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3、《山東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的通知》(魯財綜[2001]74號)文件明確指出,考慮到今後離退休老同志住房維護方面開支明顯加大的新情況,為使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響,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將駐濟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比例,由現在的10%提高到35%,與在職人員一致起來。計發住房補貼的月工資基數仍按魯財綜字[2007]7號和魯財綜字[2000]30號文件規定執行。

文件還要求:駐濟以外省直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發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屬地原則,一律執行駐地住房補貼政策和標准。

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離退休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有關規定作好發放工作。

三、任何企業都應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府的政策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中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給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是企業勞動者勞動福利的延續,適應《勞動法》勞動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三條規定: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10. 退休人員住房補貼

退休職工住房補貼標准:
關於給予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有關文件依據
一、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文件,不但沒有禁止發放住房補貼,而且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准執行,取消住房補貼是違背政策規定的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廳發分配[2006]3號)文件中對於住房補貼有明確的要求:參照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務員標准,並結合本企業職工住房的實際情況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2、《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1994]43號)文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應執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
二、國務院規定房改政策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省份的不同,存在差異是正常的,不能做為不發的理由
1、《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計提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字【1999】56號)第四條規定:按照房改屬地管理的原則,駐濟以外的省屬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有關政策,中央駐濟單位參照本通知執行。
第五條、調整職工住房補貼,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大住房貨幣分配力度,進一步增加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而採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計提發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懷落到實處。
2、《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的通知》(魯財綜字[2000]7號)文件中也要求: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住房補貼,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積極做好計提和發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對老同志的關懷落到實處。中央駐濟單位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3、《山東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的通知》(魯財綜[2001]74號)文件明確指出,考慮到今後離退休老同志住房維護方面開支明顯加大的新情況,為使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響,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將駐濟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比例,由現在的10%提高到35%,與在職人員一致起來。計發住房補貼的月工資基數仍按魯財綜字[2007]7號和魯財綜字[2000]30號文件規定執行。
文件還要求:駐濟以外省直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發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屬地原則,一律執行駐地住房補貼政策和標准。
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離退休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按照有關規定作好發放工作。
三、任何企業都應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府的政策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中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給離退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是企業勞動者勞動福利的延續,適應《勞動法》勞動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三條規定: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職工住房補貼政策: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標准:
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准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領取的購房補貼,1999年至2004年的職工,按當月標准工資×月住房補貼系數(0.66);2005年1月1日以後的實行定額發放: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級1400元;正司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可達1100元。
另外,無房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補貼,僅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發放;級差補貼則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後,因職務、技術等級晉升,按晉升後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與晉升前的差額一次性補貼。
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來,人們一直在混淆「住房補貼」與職工工資中應有的「住房含量」概念。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實施住房補貼的理論基礎是福利經濟學,而體現職工工資中應有住房含量的理論依據則是勞動力價格理論。住房補貼的供給者是國家,而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勞動力購買者——職工所在單位。勞動力價格理論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給出了國家住房補貼的范圍。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給出了一項重要命題:即在國民收入一定的條件下,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國的福利。該命題的依據是邊際效益遞減律。國家或政府補貼,無論是實物補貼,還是貨幣補貼,從本質上看,都應該是財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轉移。市場經濟國家如此,福利國家也是如此。 美國是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十分謹慎地行使著對市場的干預權。在住房補貼問題上,將住房補貼的對象限定於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後,政府補貼剩餘的房租給房東。瑞典是高福利國家的代表,在住房補貼對象的選擇上,也明確規定為退休人員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國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會住宅」建設提供補貼,1991-1996年間,政府為「社會住宅」建設提供了180億馬克。我國現階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實施的。《通知》指出:對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實行住房補貼,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應該說,我國住房補貼對象也是明確的。即以貧困家庭或相對於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租價或售價)屬於貧困的家庭為補貼對象。住房補貼是一種具有福利性質的財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轉移,其實施的手段自然是稅收與稅收轉移支付。政府作為收稅者,也自然成為稅收的支出者。國家是住房補貼的當然承擔者。
勞動力價格理論認為:勞動的價格是由生產費用即為創造勞動力這一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來決定的。換句話說,工人的勞動的價格是由必要生活資料價格決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資料不僅包括用於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還包括工人的補充者——子女的生活資料。所以,簡單勞動力的生產費用等於維持工人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之和。勞動力的價格可以歸結為一定量生活資料的價格,其最低限度是勞動力的承擔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過程的那個商品量的價值,也就是維持身體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住房屬於維持身體與養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在工人的勞動價值中必須有所體現。這就是說,職工工資中應該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國家與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為勞動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勞動報酬中體現。
作為職工勞動力購買者——職工所在單位,是職工工資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職工住房含量的承擔者。職工和單位之間的勞務交易是自願交易。在買者和賣者之間的自願交易中——簡單地說就是在自由市場上——出現的價格能夠協調千百萬人的活動。人們各自謀求自身利益,卻能使每一個人都得益。職工單位按市場供需狀況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作為勞動力的價格,由勞動力的買者和賣者之間的競爭即需求與供給關系決定。工資隨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也會出現漲或跌,但不會低於最低工資額。最低工資額是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的價格。在保證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費用的基礎上,將工資交由市場確立,是市場機制運行的要求,也是效率與公平實現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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