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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離退休人員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3-05-14 08:09:38

A.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廳陪悉亂襪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12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21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65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利,離退休後收受財物是扮乎否構成受賄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並與請託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此復

B. 司法解釋取消退休待遇

取消退休待遇是專門針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根據其問題情節應當受到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的,應同時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取消退休待遇是指根據其所犯錯誤作出的一種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鍵弊照帆哪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取消退休待遇是專門針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根據其問題情節應當受到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的,應同時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什麼情況下會取消退休金
(1)退休養老金只在被判處徒刑服刑期間,被暫停發給退休費,
(2)出獄之後恢復發放,並且參加今後的調整,另外,在退休人員死亡之後,從次月起停發退休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稿轎族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C.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時需了解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間的用工關系能否按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對該條的理解,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務關系。另外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第11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
二、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能否按照工傷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90號]第一條規定,離退休人員在原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比照工傷處理,生活困難的,可由企業酌情處理。但是依據前述對第一個問題的分析,離退休人員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仍應按照工傷處理。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四、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能否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作為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因此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應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五、執行程序中能否劃扣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2002)13號]的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六、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應否視為勞動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1993年4月15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96號]的規定,職工退休後雖與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是退休後享受退休金和醫療費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因此,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可視為勞動爭議。

D.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如何認定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是勞動關系。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

正式離退休人員再受聘後與單位之間形成的關系是勞務關系。但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已達退休年齡人員,該人員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人關系應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E. 2021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撫恤金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離世後撫恤金的發放有固定的標准,具體要視情況而定。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即指公務員的撫恤金,如何領取分兩種情況:

1、因公犧牲或被評為烈士的: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

2、病故: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

另有5000左右的喪葬費。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即參公人員離世按照上述標准執行。

舉例說明。

假如一個公務員正常離世,其在職時工資為7000元,那麼其撫恤金構成大致可領:

1、202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 2=87668元;

2、40個月基本工資:7000 40=280000元;

3、喪葬費:5000元。

合計:87668+280000+5000=372668元。也就是說一個公務員不是因公病故正常情況可以拿到30多萬元的撫恤金。而如果是因公起碼可以拿到100萬以上的撫恤金。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即指除參公單位以外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撫恤金的領取也分兩種情況:

1、因公犧牲:撫恤金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

2、病故: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

另有3000-5000元的喪葬費(具體以當地實際為准)。

舉例說明。

假設一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時工資為5000元,那麼其離世家屬可以拿到的撫恤金為:

1、20個月基本工資:5000 20=100000元;

2、喪葬費:3000-5000元。

總計10萬出頭。如果是因公犧牲可以拿到20多萬。

總體來看,事業單位人員的撫恤金比公務員要少很多。

你好,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撫恤金的標准和兩個因素相關:一是該人員 是否參公管理 ,二是該人員的 具體死亡原因 。

目前,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文件主要有3個,分別是:

1、《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

2、《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

3、《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其中,關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標准具體如下:

1、 參公管理 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因公犧牲 評定為烈士 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基本退休費。

2、 參公管理 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病故 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基本退休費。

3、 非參公 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評定為烈士 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個月基本退休費。

4、 非參公 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因公犧牲 的,為本人生前 40 個月基本退休費。

5、 非參公 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病故 的,為本人生前 20 個月基本退休費。

其中,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 202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3834元 。

另外,基本退休費指的是 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費 。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國家進行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之後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再發放基本退休費,而是改發 基本養老金 ,包括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三大類。

最後,我再舉兩個例子,方便你進行理解。

如果是 參公 的事業退休人員,2021年 病故 ,生前最後一個月的基本退休費(養老金)為8000元,那麼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43834*2+8000*40=407668元。

如果是 非參公 的事業退休人員,2021年 病故 ,生前最後一個月的基本退休費(養老金)為8000元,那麼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8000*20=160000元。

歡迎關注@瑛傑小豬,一起聊聊體制內的小知識。

1、事業單位撫恤金標准

A、按照文件規定,參公的事業單位執行公務員標准,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B、其他事業單位人員,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事業編制人員病故的,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在職死亡)或基本離退休費(退休死亡)。在職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數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一定要區分不同死亡原因和編制性質 ,撫恤金差額很大 ,另外注意退休費是基本退休費不是現在發放到手的工資額,可能需要扣除一些津貼等非基本退休費項目。

2、 注意事項

除了撫恤金之外,還有喪葬費、公積金、職業年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幾項可以領取。


根據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除外)病故,在職的按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發放撫恤金,退休的按本人20個月基本退休費發放。由於2014年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的省份退休人員病故撫恤金由原來的按基本退休費20個月計發改為按老辦法待遇(除退休補貼外)計發20個月。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按照現行的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可以劃分為兩種情形,既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前原工作單位性質,及退休人員退休前原身份而定。

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額ⅹ20。


二、參公人員

事業單位有一個特殊類型,既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退休前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習稱參公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也就是國家公務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ⅹ2+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額x40。





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非公死亡待遇應該是執行2008年的規定而不是2011年的,即:2倍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平均收入和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3個月社平工資(各地不同)。這些待遇由財政發放。養老金並軌後若執行企業待遇,若由社保局發放則只有以上標準的幾分之一了。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 6個月值得注意的是,該計算公式是法定的標准,即使辦理死者喪葬事宜所花費的費用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個月總額,加害人也無須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屬自行承擔。標准上海喪葬費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3個月全工資;

(2)40個月基本工資;

(3)2020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

(4)喪葬費800。

F. 人民法院能否執行退休金,如能,又該如何執行,是否要保留一定的生活費,其比例是多少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6)最高法關於離退休人員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

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G. 退休後,繼續在公司工作的,如何定性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關於退休人員繼續工作與工作單位關系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部分省、市法院規范有不同的規定,且現有的規定也未至詳盡,實踐中操作各不相同。

已過退休年齡職工繼續勞動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已過退休年齡職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勞務關系或僱傭關系處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後又被其他單位聘用,與實際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應作為僱傭合同糾紛予以受理"。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

1997年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二項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

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關系,其協議解除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能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即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

(7)最高法關於離退休人員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按勞務關系處理。認為只要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便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只能存在勞務合同關系。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有的地區如廈門市出台政策: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2012年6月1日起將強制停保。

但如果強制停保,不允許企業為已退休人員投保,又按照勞動合同關系讓企業承擔工傷損害賠償等用工責任,顯然會使用工雙方主體間權利義務失衡。若按照勞務合同關系處理,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適用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

按照"特殊勞動關系"處理。即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雖然不適用勞動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關系處理,勞動法上的工作時間規定、勞動保護規定、最低工資規定仍然要得到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的權利義務內容雙方應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就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協商。此規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只要提供勞動,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勞動保障,同時又不完全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按照勞動關系處理。該觀點認為盡管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並不表明該勞動者已經喪失勞動能力,提供的勞動在質和量上與退休之前並無不同,為充分保護勞動者權益,應當承認這類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提供勞動。對於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者身份合法性問題,關鍵還在於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界限性質存在分歧。

法定退休年齡是法律所規定的喪失勞動者資格的年齡,是必須要退出勞動崗位的強制性義務。但也有人認為,法律並沒有禁止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繼續工作,法定退休年齡只是勞動者可以不再勞動的一項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從我國退休制度的設計來看,它實際上是一種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國家共同構建的勞動關系的退出機制。從用人單位強制退休的目的和作用看,退休制度能夠緩解就業壓力,盡快實現新老交替,使年輕的勞動者可在相同的或者更高效的基礎上提供勞動並交納社會保障費用。

從用人單位返聘的作用看,用人單位可以使用經驗豐富、技術嫻熟的勞動者,避免招錄的年輕勞動者因經驗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效率低下。

H. 最高法院對執行中扣劃退休金留用必須生活費用是指什麼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號《關於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收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2、《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8)最高法關於離退休人員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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