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被判刑還有退休工資,相關規定如下:
1、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3、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4、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退休人員受刑事處罰的處理結果會是怎樣的
1、公務員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則停發退休金,但發給生活費;
2、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發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刑事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怎麼量刑處罰
1、刑事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量刑處罰是: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②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還有退休金嗎
刑滿釋放後還有退休金。按照國家規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期間,不享受養老金待遇以及調整,等到刑滿釋放之後,可繼續發放基礎養老金,並且跟隨之後的政老拿策進行調整。
事業單位也就是公職人員,無論是在職還是退休,國家都有關於判刑的明確規定。按照相關規定看,退休人員已經確定被判有期徒刑,將會停止養老金發放,並且取消金額調整待遇。不過這個決定,僅僅是在入獄期間,出獄之後一些待遇恢復。考慮到中間三年,無法享受養老金調整,所以整體金額同比要少一些。比如同為職工的退休同事,每月能領三千元,三年內上調到三千五,我們在出獄之後仍然是三千。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各種情況:
1.暫未定罪,養老金和待遇停止,當確定無罪之後,在進行足額補償;
2.已經定罪,情況不是特別嚴重,被判處緩刑。可以繼續領養老金,只是不能享受政策調整;
3.已經坐牢,中間暫停發放和調整,等到出獄後按照三年前的基礎重新開始。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
黑龍悔友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緩刑和監侍前搭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③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退休待遇如何處理
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據此規定,國家公務員無論是在退休前還是在退休後犯罪,只要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服刑期滿也不能再享受退休費,文件規定的是取消退休費和其他待遇而不是停發退休費及其他待遇。但是2007年6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2條的規定,不給予處分,降低或者取消相應待遇。因此退休公務員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服刑期滿還是可以享受退休費的。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因此,如果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退休待遇。自開除公職之日起,個人應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符合繳費年限的,享受養老。
④ 退休人員被判刑退休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退休人員被判刑退休工資待遇如下:
1、在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
2、在服刑之後按照原有標准繼續發放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3、若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⑤ 退休公職人員判刑後養老待遇
法律分析:1.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2.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⑥ 事業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的退休金制度
法律分析:
第一,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如果入獄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凡是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只要是因為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含拘役、管制等,一般都要開除給予開除處分;過失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也要給予開除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公務人員,刑滿出獄後由於已經被用人單位開除,和原單位已經沒有任何關系,原來所有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不再視為同繳費年限。沒有辦法再到原單位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
第二,繳納養老保險的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2014年10月之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精神,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如果有養老保險實際年限的公務人員,在判處有期徒刑期間也要被開除公職,開除公職以後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但本人的實際繳費年限要累計計算。出獄以後,如果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國家的規定最低15年,可以辦理退休;如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的最低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以後辦理退休;不願意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一次性支取,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封存。
第三,公職人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出獄以後的養老金待遇。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或是國家公職人員,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符合開除處分條件的人員,要採取降低或者取消的待遇辦法。退休公職人員在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後,如果被明確取消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養老金待遇;如果是按照降級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按照新的待遇享受養老金。
第四,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後的退休人員判處刑罰以後的養老金待遇。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即勞社廳函(2001)44號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綜上所述,蹲監獄剛出來的人員,如果屬於國家公職人員,由於已經被開除,和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原有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不再視同為繳費年限,但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繼續計算。繼續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如果按照老制度的辦理退休,出獄後不再有養老金可領;繳納養老保險後辦理退休的,出獄後按照入獄前的標准恢復養老金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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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⑦ 企業職工判刑後還有退休金嗎
判刑期間無退休金。不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被判處刑罰之後,影響是比較大的,在服刑期間養老金會停止發放,也不會參與到養老金調整當中。至於刑滿出獄之後,養老金怎麼計算,也要看不同的人群。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出獄後的養老金待遇不同於企退人員,企退人員可以恢復入獄前的養老金待遇,但事退人員的相關待遇必須給予降低或取消等調整。
首先,根據勞社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明確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企退人員均在列)在受到通緝、在押、服刑期間,退休金能否正常發放、正常調整的問題,其中:
1,退休人員在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後期法院宣判無罪,在押、通緝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2,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監外執行或有期徒刑緩刑的,養老金正常發放,但是期間不參與養老金調整;
3,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期間暫停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刑罰期結束後,正常發放基本養老金,並享受基本養老金調整。
由此可見,對於企退人員而言,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實刑)的,服刑期間無法領取養老金,而且也不享受服刑期間的歷次養老金調整;出獄後,基本養老金可以正常發放,但是發放標準是入獄前的待遇,上漲部分不予發放。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