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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退休後發現職業病

發布時間:2023-05-12 03:01:14

⑴ 煤礦退休工人查出塵肺病怎麼辦

煤礦工人患有塵肺病應先進行 職業病鑒定 ,只有鑒定為職業病才能獲得賠償;賠償數額要根據傷殘標准來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三)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 1·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 傷殘就業補助金 。 2·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准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 工傷保險統籌 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⑵ 退休員工有職業病體檢復查怎麼辦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文件依據:人社部發〔2013〕34號

⑶ 退休後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⑷ 退休後職業病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職)後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的人員,以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時本人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為基數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高於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計算;其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低於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⑸ 退休人員職業病待遇

法律分析:已退休人員發現患有職業病能享受工傷待遇。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護理依賴程度發給生活護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條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採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採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合法性負責。當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交變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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