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場職工退休後土地是否收回
法律分析:如果農墾職工退休以後,作為土地承包的家庭再沒有其他人屬於農墾職工了,便應該將承包土地退還給農墾農場。如果這個家庭還有其他人員,可以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2. 國家退休人員是否擁有農村土地所有權
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所有,任何個人都無關擁有。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可以承包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3.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回農村分享土地嗎
不可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不能承包農村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釋義: 本條規定的是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和承包的方式。家庭承包經營是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保持不變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使用權發包給農戶,是原所有制不變基礎上的變革,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不允許承包農村土地,同時第六十一條規定,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國營農場員工退休土地怎麼處理
那大部分工人都退休了所有土地基本全部收回,這些土地全部高價發包再加上補貼一年下來可是不少錢,這錢都去哪裡了,最先退休的工人子女已經五十多歲了後腿休的也十四多了,有沒有考慮到這些工人子女應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