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務員退休以後能否在企業任職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在從業限制期限內,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機關報告從業情況。原所在機關應當同時對其從業情況進行了解和核實,對是否違反從業限制規定作出認定。省級以上具有行業監管、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司法等職能的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限制清單,並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原所在機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將其人事檔案轉遞至相應的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具體按照人事檔案工作有關規定辦理。本人應當配合轉遞人事檔案,未予配合的,其後果由本人承擔。
B. 領導幹部退休後可以在企業任職嗎
法律分析:
可以,但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公務員法規定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須有三年或兩年冷卻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鉛搏蘆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銀激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槐帶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C.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不
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一般只能到民營企業或是鄉鎮企業等企業任職,是不能到國有企業兼職或是任職的。

這是一個大的前提條件,大的原則是鼓勵,並不會完全禁止或是限制。在這個大原則的前提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對於公務員兼職的情況作了具體的要求, 其中特別強調了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也就是規定了一個三年和兩年的限制期,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限制期是三年,其他公務員限制期是兩年。
D. 公務員退休後能否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但是有限制。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可以前往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可以,但是有限制。
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體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
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法律,公務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三年後就可以了。
(4)幹部退休後到企業任職擴展閱讀:
公務員退休方式
(1)強迫退休,即對已達到法定最高
退休年齡而不停止工作和不辦理退休手續的公務員,採取強迫命令的措施,迫使其退休的制度;
(2)自願退休,即已具備法定退休條件的公務員主動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制度;病殘退休,即由於疾病或傷殘等原因,填成公務員喪失工作能力時准允其退休的制度;
(4)命令退休,指對未達到退休年齡但工作不稱職的公務員責令其退休的制度;
(5)延遲退休,指基於機關工作需要或照顧公務員生活等原因,對已超過法定最高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實行的遲延一段時間退休的制度。
E.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
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
F. 事業單位黨員一般幹部退休後能到企業工作嗎
可以。
對於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建議首先辦理退休手續後,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協議,這樣退休了只要用人單位有需要,是可以繼續在原單位發揮作用的。
由於退休人員已經退休,不可能再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採取簽訂《勞務協議》的方式,所以要十分注意防範潛在的風險。一個是身體方面的風險。由於退休人員年齡偏大,很容易因為身體健康原因,給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另一個是工傷的風險。

(6)幹部退休後到企業任職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現階段,我國事業單位中退休黨員數量逐漸增多,為了使退休黨員隊伍維持穩定,並發揮其餘熱,為單位的持續發展作出更多的貢獻,有關黨支部領導班組需要給予退休黨員思想政治工作更多的關注。但在實踐中,極易被各類客觀因素影響和干擾,並且現存退休黨員的工作方式較為傳統,難以滿足新時期退休黨員黨建工作的具體需求。
基於此事業單位黨務工作以及退休工作等的開展面臨巨大的挑戰。為了改變上述現狀,需要不斷完善退休黨員黨建工作,在優化當前思政工作方式的同時,使其能夠更好地滿足退休黨員的需求,並通過基層黨支部和退休黨員幹部具備的力量,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序開展。
G. 離退休人員可以在企業任職嗎
離退休人員可以在企業任職,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從業人員是沒有限制的,退休人員是可以成為公司的從業人員,同時也是和公司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並且獲得一定的報酬。
一、離退休人員可以在企業任職嗎?離退休人員可以在企業任職,從業人員指從事一定的社會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各類人員。包括各類單位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聘用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方人員、領取補貼的兼職人員、直接支付工資的勞務工以及個體從業人員、農村從業人員和非正規就業人員等。
因此,從業人員是沒有限制的,退休人員是可以為公司的從業人員的。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二、退休人員成為從業人員的基本權利有哪些?1、安全生產建議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安全生產控告權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緊急情況處置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獲得賠償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服從安全管理
虛擾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事業單位或者是其他單位的人員從原來的單咐譽世位退休了,也是可以進入到其他的企業任職的,這項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並沒有作出禁止衡肢性的限制,仍然可以領取報酬。
H.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最新規定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退休後三年內,到本人業務范圍回外的企業答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退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I.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嗎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對於您的問題這邊為您解答:公弊絕念務員租困退休後,在三年或者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宏薯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
J. 事業單位退休後兼職最新規定
關於包括事業單位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退休後在企業任職方面的文自八十年代就有,現行有效的、最權威的文件是中組部2013年印發的文件:《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大致意思是:1,退休去企業任職必審批,2,退休三年之內不得在退休前管轄范圍內任職。3,退休三年內在管轄范圍外、退休三年後在各類企業任職,須報批,須將關系轉到企業,從此與公職機關一刀兩斷,不再是公職機關的退休幹部。
從這些年從事清查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情況看,查出經商辦企業的退休幹部,沒有一個選擇把關系轉到企業的,都選擇退出企業保留公職單位退休幹部身份。
《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和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現就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 離) 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 任職) 。
二、對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 任職) 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 任職) 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 任職) ,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 任職) 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報告,由擬兼職( 任職) 企業出
具兼職( 任職) 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 人事) 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 任職) 。
辭去公職或者退( 離) 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 任職) 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報告,由擬兼職( 任職) 企業出具兼職( 任職) 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 人事) 部門備案。
三、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 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 周歲。
四、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 離) 休;在企業辦理退( 離) 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
五、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 任職) 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 黨組) 。
六、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 任職) 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 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兼任( 擔任) 的職務。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 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 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 任職) 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或審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時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八、黨政領導幹部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任職) ,按照本意見執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按照本意見執行;其他領導幹部,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 任職) 的規范管理。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這個文件認為黨政機關包括事業單位,原文是"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把事業單位人員一網打盡了,包括事業單位在職、離休、退休人員,都不能去企業擔任職務。
盡管是1986年的文件,但是中紀委認為仍然有效,這是中紀委網站對2018版黨紀處分條例的解釋,該文件居然還在引用范圍內[捂臉][捂臉][捂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