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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決退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5-09 18:05:00

㈠ 妥善解決好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人員待遇問題內蒙古興安盟是怎麼

一、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由各升帆好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中央企業(含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中央其他部門所屬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按照屬地原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中央企業要認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二、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國有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學校、技工學校和幼兒園等。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是指從國有企業舉辦上述職教幼教機構的教育教學崗位退休的教師,具體認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企業所在地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之後退休的教師,原則上應當具備相應教師資格。

三、對於納入范圍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其基本養老金加企業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以加發退休教師生活補貼的名義予以補齊;實際發放額高於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現有渠道發放。

四、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照各地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人數和財力狀況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五、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的生活補貼可以藉助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確定發放方式。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生活補貼發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計算。

六、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導、督促各地(州、市)政府和各企業做好有關工作。要設立工作機構,明確牽頭部門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轎握要明確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組織吵鉛做好退休教師資格審核認定、生活補貼標准確定、人員統計和經費測算以及補貼發放等項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范操作,確保在2011年教師節前全面落實到位。

七、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在實際操作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攀比上訪問題,認真摸底排查,制定工作預案,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人員,要給予幫扶救助,做好思想疏導工作,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後,要將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工作機構組成人員和聯系方式報送國務院國資委,並於次月起的每月5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國務院國資委。

㈡ 人退發[1992]3號文件中: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照此辦理。算數不

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但離休人員發的補貼(如副食補貼、交通補貼等)不作為計發其1——2月生活補貼基數。如果補貼也作基數,那就是重復補貼了,有何不明白呢。

㈢ 湖北省關於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湖北省關於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和《關於做好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4〕8號)文件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齡滿71周歲至75周歲(含75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地區退休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准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192元的,補足到192元。

5、2013年年度內達到70周歲的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退休人員(不含一次補費15年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700元的補足到700元,退職人員仍達不到550元的補足到550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於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放到位。

附件:1、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個人審批表(表樣)

2、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單位匯總表(表樣)

3、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花名冊(表樣)

4、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匯總過錄表(電子檔格式)

5、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電子檔格式)

3月6日

㈣ 廣州退休是否有物價補貼

是的。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改善我市退休人員生活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適當改善我市退休的人員的生活待遇,體現社會主義勞動者老有所養的精神,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為此,對我市退休人員生活待遇中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退休人員每月十元的臨時性生活補貼及三元的肉菜補貼,以及一九八七年七月開始再增加的三元肉菜補貼,合計共十六元,各企業必須兌現,如數發給退休人員。上述款項企業可按規定在留利中支付,個別企業在留利中鉛凳攔支付確有困難的,可提出申請,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改由企業營業外支出中支付。
二、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每人每月十七元;企業每人每月十二元至十七元。據此規定,我市原定發放標准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月十七元;企業退休人員每月十二元。現據各方面反映,物價指數上升,退休人員生活困難,為此,決定將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改按國務院規定的最高標准發放,即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均按每月十七元生活補貼發放,企業由此增發粗鏈的款額,仍在營業外支出中支付。
三、一九八三年我市曾規定退休人員的每月退休金最低保護線為三十五元,考慮到幾年來居民生活費用增長幅度較大,現決定將保護線提高到四十元(即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費不足四十元的補足到四十元);因工緻殘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最低保護線從原定四十五元提高到五十元;職工退職費的最低保護線從原定的三十元提高到三十五元。這槐胡樣,正常退休職工的每月最低收入可達八十元(包括:退休費四十元、糧差二元、物價補貼五元、生活補貼十七元、臨時性生活補貼十元、肉菜補貼六元)。標准提高後所需款額仍按原規定渠道發放。
四、為照顧終身無子女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困難,決定將這部分退休人員每月退休金的最低保護線提高到五十元,標准提高後的款額,仍按原規定渠道支付。
以上規定,也適用於市屬各機關、事業單位,由於執行上述規定而增加的開支,其支付渠道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商定。
本通知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㈤ 關於離休幹部生活補貼

關於提高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標准
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
(組通字〔201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政府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務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
今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離休幹部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標准和擴大發放范圍。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基本離休費,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三個月的基本離休費。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基本離休費,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兩個半月的基本離休費。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基本離休費,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基本離休費。
四、對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基本離休費,作為生活補貼。
五、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執行。
七、2011年增發的生活補貼,請於7月1日以前結合走訪慰問,送到每一位離休幹部手中。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希望能幫到你哦。

㈥ 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是否有這個文件,什麼時候落實.

有這個文件,2011年教師節前落實。
但是這個通知的擬訂者犯了一個錯誤:沒有明確把職工大學列入其中。造成很多職工大學退休教師上訪咨詢。解決的方案:出個實施細則,把職工大學包含在文件第二條所指的「職業學校」內,事實上職工大學除了承擔高等教育外,還承擔中等專業教育、工人技師和高級技師的培訓、繼續工程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如果這個文件根本沒有考慮職工大學的退休教師,那這個通知的擬訂者就犯了一個更大的錯誤:輕點說不稱職,對《教師法》不了解,請再去學一學《教師法》第25條和30條;重一點說,有意在製造不滿,國企的中小學、職業學校、初等中等教育學校、技工學校、幼兒園的退休教師待遇都解決了,獨獨把職工大學退休教師拋下,那不是有意挑起他們的不滿嗎?職工大學退休教師在職時是國企教育戰線的佼佼者,希望不要低估他們這一批弱勢群體。
希望文件的擬訂者在收集各地的反饋意見後,妥善處理職工大學退休教師待遇這一問題。

㈦ 國有企業教師退休待遇97號文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教師退休待遇97號文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是為了解決由於企業辦中小學教師工資及退休待遇執行的政策與地方政府辦中小學不盡相同,造成大部分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偏低的問題,而下發的通知。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二、對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計發。企業上述支出,允許計入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計發確有困難的虧損企業,同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中央虧損企業,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㈧ 按中紀發 2008 41號文 ,由企業發放給離休人員的工資2800元,是否要扣除個人所得稅

套改方案是各地在按照中央要求進行規范津補貼時的操作規范,我們這里就是一張表格,根據個人的工齡長短、級別、職務等,決定相應的工作補貼和生活補貼。離休幹部的規范津補貼工作,是參照機關標准進行的套改,有單獨的套改方案,中紀委牽頭的6部委曾經聯合發文,要求各地離休幹部的生活補貼不低於在職的90%。所以在工資裡面的生活補貼,是國家規定的部分。你說的問題,我們也曾經遇到過,後來詢問了稅務部門,給予的答復就是不扣除個人所得稅。因為這個生活補貼,屬於他的離休工資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的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都是要計算個人所得稅的。

附中紀委文件
中央紀委、 中央組織部、 監察部、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
中紀發[2008]40號

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經研究,報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將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離休人員補貼標准(不含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改革性補貼)占同級政府同職級在職人員津貼補貼水平(指規范津補貼後發放的工作性補貼和生活補貼之和)的90%,低於90%的,提高到90%。
二、按機關離休人員和企事業離休人員收入水平大體相當的原則,相應調整企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國家機關、京外中央事業單位和京外中央企業離休人員,執行所在地離休人員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㈨ 寧波2022退休金補發最新通知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出台了《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人社發〔2022〕52號),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退休(含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2022年寧波養老金最新調整政策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22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202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通知》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浙江省委統戰部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統戰部 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部分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2〕150號)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21年的,按2021年水平確定。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及企業工傷退休人員,按本辦法和人社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的有關規定分別增加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如增加的額度低於每人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額度增加。
(四)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社保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22年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㈩ 重慶退休金2022年調整細則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重慶市調整辦法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制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具體為:

一、調整范圍

符合條件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屬於重慶市2022年調整范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等有關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和城鎮超齡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准

分為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

(一)定額調整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即符合調整范圍的所有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其中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退休人員以本人2021年12月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0.45%。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三)傾斜調整

1.符合本通知調整范圍第(一)項第1、2目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對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21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2.符合本通知調整范圍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5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9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3.企業退休人員增發高齡人員養老金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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