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企破產後女工人到五十歲可退休嗎
不可以,但特殊工種和因病、非因工受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 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 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煙草局全國都執行國家勞動法統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性目前為60,女性目前為55周歲,50歲可以與人事部門商議內部退養,拿總工資的百分比工資系數,另外一個就是要考慮你是哪種用工,是在冊職工還是聘用合同制職工
合不合理不管,就看合不合法,你叫他把規定拿出來,如果規定有寫55歲退休,那就沒辦法,規定沒寫說了也不算。
一般女性工人身份50歲退休,管理技術崗位55歲退休,沒聽說靈活就業人員還要55歲退休的。
只要交夠15年養老保險,女工人年令夠5o歲即可退休。
照你這樣要55周歲退休,現在你最好找個社保掛靠單位,讓單位替你代交,到五十周歲時可以辦退休了
六級傷殘軍人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男性不可以在年滿50歲退休。
國務院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工傷幾級,和你退休年齡沒有猛並關系,和你的工齡也沒有關系,早已經取消了工傷退休的規定,都是按照男60周歲,女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辦理退休,除非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男50,女45周歲辦理病
不可以。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社保不允許一次性補繳差額辦理退休。悄薯
根據國家規定,男性,60周歲才能退休,女性50周歲(指工人編制,幹部身份枝運跡為55周歲)才能退休。你符合以上條件就可以退休,反之就不能。
至於你與單位買斷工齡,與退休沒有關系。
農民沒有退休只有工人和公務員才能退休金,農民六十周歲可領取養老金(每月82元),
Ⅱ 國企破產失業人員退休新政策
對於破產企業的職工,如果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仍然可以向其他企業職工一樣按時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在國家的退休政策規定中,並沒有單獨對破產企業的職工作出規定。
按照相關地方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如果破產企業有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金的,優先在清算資金中繳納養老保險;沒有清算資金的,可由當地酌情予以核銷;由清算組織生產自救,或繼續留守並繼續發工資的職工,應按照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
破產企業職工在企業破產之前,國家養老保險制度還沒有實施之前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繳費年限,與後來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企業破產之前已經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與破產後新就業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或是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為繳費年限。
1996年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破產企業的職工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工齡或是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0年的,按照各地的規定是可以辦理退休手續的;但在1996年之後參加工作的職工,無論是否屬於破產企業,繳費年限最低必須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辦理。
對於破產企業職工提前辦理退休的規定分為哪種情形?
一是符合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的規定,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
二是在國有企業破產前具有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人員。按照四川的規定,國有破產企業的職工,在企業破產之前,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並從事國家工種規定的工作年限的,原始檔案記載清楚,企業破產以後,不管是到其他企業就業還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都可以申請按照特殊工種提前辦理退休。
三是在破產企業工作的女性職工,如果在國有破產企業之前是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在其他單位就業時仍然是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按照55歲辦理退休;如果新單位就業是工人崗位,只要在新崗位工作滿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新崗位女職工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四是在破產企業工作的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經待遇領取地所在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應當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12個月內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總結:國家和地方對於破產企業的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和辦理退休並沒有單獨的規定,但在各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中,對於破產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有一定的規定。仔細研究這些規定,並沒有任何特殊之處,總體上破產企業的職工還是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才能辦理退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Ⅲ 國企破產後女工人到五十歲可退休嗎
國企破產後,女工人年滿50歲,繳費年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現行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國企女工人因為企業破產,之後無論是否再就業,年滿50歲,繳費年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補足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Ⅳ 破產企業男的55歲可以退休嗎
通常情況下,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職工因為企業發生破產的情況下,並不會使其退休年齡提前。但是具體情況還應當結合實際,到當地的勞動與社會資源保障局進行詢問。我國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是男子年滿六十周歲,女子你那滿五十周歲。因此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年齡的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職工可以去當地部門詢問是否簡首可以提前退休。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燃咐御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皮岩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Ⅳ 聽說現在國家有個文件針對破產國有企業男性職工能將退休年齡提前至55歲,是否屬實。
國家目前沒有文件規定針對破產國有企業男性職工能將退休年齡提前至55歲。
但地方有這種規定,適用於事業單位人員,你可以試試能否參考適用。
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中依照本意見改制單位的在編人員,截止2004年12月31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依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工齡滿30年的,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齡滿20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同意,省人事廳批准,可提前退休。
對提前退休的人員,改制前的單位應按事業單位標准,一次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自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支付的養老金和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憑退休證提取,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附: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4]20號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委辦公廳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關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爭年內基本完成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要求,現就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省委十屆六次全會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遵循市場化、社會化、產業化方向,積極推進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事業單位自身特點和發展規律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遵循「四堅持、四確保」的原則,即堅持分類定位、分開管理、分別改革,確保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堅持國有資產處置公開、公平、公正,規范操作,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確保離退休人員、在編職工的正當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明晰產權、轉換機制,確保轉企改制後新創立的企業規范運作,加快發展。
二、實施對象和主要方式
(三)實施對象
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或具有經營和營利能力,面向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或中介服務活動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
(四)主要方式
轉企改制。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將經評估後的凈資產通過市場競標轉讓或協商轉讓的方式,公開轉讓給內部職工、法人或自然人,依法組建成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其中存量資產較大的單位,其部分國有資產、土地、商譽和資質等無形資產,可按有關規定採用租賃方式處置,或投資入股組建公司制企業。
對需要調整或難以正常運轉的事業單位,通過清理予以撤並重組。
三、國有資產的處置
(五)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按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參照省國資委《關於規范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蘇國資〔2004〕32號),依照省財政廳《關於明確省級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蘇財國〔2001〕58號),由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和評估結果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轉企改制單位內部公示,具體參照《江蘇省財政廳關於省級國有企業改制資產與財務審計和評估結果實行內部公示的通知》(蘇財國資〔2004〕1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以正式文件出具審核意見,連同公示的有關材料一並報省財政廳備案。涉及省級政府房產等資產的,應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六)資產的剝離、核銷
轉企改制單位在改制前需剝離的資產以及對剝離資產的處置辦法,由行政主管部門報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剝離後的資產可委託改制後的單位代管,享受受託資產的有關權利,並承擔相關義務,也可由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轉企改制單位的原債權、債務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接,並辦理有關法定轉移手續。其不良資產,由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意見,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其中需要核銷的資產,報省財政廳批准核銷,並指定相應的機構進行清理和追索。
(七)資產的轉讓和租賃
轉企改制單位的國有資產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產權市場按規定程序轉讓。實行協議轉讓的,原則上參照蘇國資〔2004〕3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轉企改制中取得的省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收入,由原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解繳省財政專戶。
改制後企業保留的國有股權、租賃使用的原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以及追索資產的接收處理,由省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持有和負責,納入其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范圍,由省國資委負責監管。
(八)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
轉企改制單位涉及的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分別採用出讓、租賃等方式處置。以出讓方式處置、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土地評估價的20%補交出讓金;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經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同意,按新的土地用途評估確認價的40%補交出讓金。以租賃方式處置的,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自改制基準日起3年內免繳土地年租金。
對改制時資不抵債以及凈資產不足以提留有關費用的單位,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可以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沖抵凈負債,具體沖抵的有關費用由省財政廳核定。對沖抵剩餘的國有土地資產由改制後企業繳納40%的土地出讓金後取得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資產具體處置程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九)改制費用的提留
對經中介機構審計評估後的凈資產,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省財政廳批准,按下列事項提留有關費用:改制基準日前拖欠的工資及應繳未繳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職工醫葯費);離退休人員管理費、醫葯費及其它相關費用;改制單位調整勞動關系的職工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提前退休人員的有關費用;提取5%的壞帳准備金;國家和省規定的已執行的其他費用。
轉企改制單位的凈資產(含土地資產)不足以提留各項費用的(不含壞帳准備金),由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解決;主管部門解決有困難的,報經省屬事業單位改革辦公室批准,由省財政廳在改制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專戶中統籌解決。
四、在編人員的安置
(十)法定退休與提前退休
依照本意見改制單位的在編人員,截止2004年12月31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依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工齡滿30年的,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齡滿20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同意,省人事廳批准,可提前退休。
對提前退休的人員,改制前的單位應按事業單位標准,一次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自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支付的養老金和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憑退休證提取,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十一)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進入改制後企業
改制後的企業原則上應錄用原事業單位全部在編人員,確保原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退伍人員、省級以上勞動模範、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安排就業的在編人員在改制後的企業中就業(個人選擇自謀職業的除外)。對在原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在編人員,本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後企業應當與其訂立。
對改制後的企業,首次錄用原事業單位85%以上在編人員,且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省有關文件規定予以鼓勵。
五、職工勞動關系的調整
(十二)依法調整職工勞動關系
所有轉企改制單位都應調整職工勞動關系。調整職工勞動關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對不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改制單位要依法與其解除、終止用人關系;對進入改制後企業的職工,企業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十三)發放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調整職工勞動關系,應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02〕135號)精神,對不再與改制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職工,國有資產全部退出的以及保留國有股份但非國有控股單位的在編職工,都要發放或提留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和辦法,參照省國有企業改制調整勞動關系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處理
(十四)統一實行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
轉企改制後的企業及其職工,從2005年1月1日起,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當地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有條件的單位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
(十五)轉企改制中養老保險關系的銜接
改制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轉企改制前按規定未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的,2004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辦理視同繳費年限證明。改制前按規定應參加而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欠費的,單位轉企改制時,應補繳清。
(十六)對轉企改制後退休的部分人員實行養老金補貼
轉企改制後退休的原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按2004年12月31日前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標準的部分,可採用增發補貼的辦法解決。補貼的標准為:2005年退休的,為差額的90%,2006年為差額的70%;2007年為差額的50%;2008年為差額的30%;2009年為差額的10%;2010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補貼。所需費用從參保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的具體辦法,參照《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的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蘇勞社〔2000〕108號)執行。
(十七)改制中在編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的處理
改制前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已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改制前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含實施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前的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改制前未繳或欠繳的應予補繳。未進入改制後企業,依法進行失業登記的職工,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七、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和管理
(十八)轉企改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前已經離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員,原享受的離退休待遇不變。
有正常事業費的改制單位,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核定的所在地2004年12月企業人均養老金標准支付改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與原待遇差額部分由改制後單位或原主管部門從財政撥付的事業費中支付。2005年1月1日以後,其離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調整范圍,由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准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資金,由改制後單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沒有正常事業費的改制單位,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待遇計發標准支付改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2005年1月1日後,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從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養老金調整標准與國家出台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標準的差額部分,轉企改制時一次性按人均2萬元的標准提留,由改制後單位或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轉企改制前離休人員的醫葯費,按離休人員醫葯費統籌標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
(十九)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轉企改制單位的離休人員原則上由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退休人員原則上由改制後單位或原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再實行社會化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經費按有關規定一次性提取5年,交由管理單位管理使用。
八、改制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十)組織領導
省政府成立省屬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屬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改革實施和推進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下屬單位的改革工作負總責,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完成對下屬單位的改革。各改革單位也要建立專門的工作班子,負責本單位的改革工作。
(二十一)實施步驟
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按四個階段進行:
1.改制准備階段。改制單位建立專門的工作班子,提出改制或清理撤銷的總體方案,由主管部門報省屬事業單位改革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批復。
2.資產評估階段。根據批復的改制總體方案,由主管部門選定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3.改制實施階段。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改制單位制定改制實施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實施方案要充分聽取職工意見,職工安置方案要徵得多數職工同意。經主管部門正式批復後的改制方案的實施,分別由省財政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人事廳、國土資源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進行資產處置、人員分流、社會保險關系銜接等相關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資產轉讓和指導、監督新企業做好組建的各項籌備工作;省編辦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省工商局負責新組建企業的名稱預核。
4.企業創立階段。新創立的企業,應持行政主管部門對改制方案的批復、省財政廳對凈資產處置的批復、省勞動保障廳對調整職工勞動關系和接續社會保險提留費用的批復、省國土資源廳對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的批復、產權交易機構對國有資產轉讓的報告書等文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創立公司制企業的,還應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提交相應的登記材料。
(二十二)黨、團組織關系的銜接
轉企改制單位黨、團組織關系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管理,由當地按照同類企業來管理。如條件尚不成熟的,可暫時保持原有隸屬關系和管理現狀,逐步理順關系。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轉企改制單位黨、團等組織關系以及職工管理檔案、職稱評定檔案等的移交接收工作。
(二十三)嚴肅紀律
列入改制的事業單位,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和廉政紀律,嚴格規范改制單位的審計和評估工作,加強檔案資料管理。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杜絕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確保政令暢通。對違反規定,阻礙改制,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對2004年底前列入改制而未進行改制的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省財政廳停止撥付事業費或差額補助費,省編制、人事部門不再列入事業單位管理;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情況,列入主管部門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范圍。
九、清理撤銷單位有關問題的處理
(二十四)清理撤銷單位的資產處置
對需要調整或難以正常運轉的事業單位,經批准予以撤並重組。撤銷單位的債權、債務和凈資產(含土地資產)的處理,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有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任務的主管部門,清理撤銷單位的剩餘凈資產進入部門統籌;對無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任務的主管部門,清理撤銷單位因凈資產不足產生的人員安置等費用差額,原則上由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二十五)清理撤銷單位的人員安置
清理撤銷單位的在編人員,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省級黨政機關所辦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有關人員分流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3〕43號),或本《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分流安置。
清理撤銷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清理撤銷單位,其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由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事業單位標准發放,經費從清理撤銷單位凈資產中一次性提留10年。清理撤銷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參加醫葯費統籌和醫療保險,分別按離退休人員醫葯費統籌標准、醫療保險繳費標准,一次性提留10年,交由社會保障部門統籌使用。
十、《實施意見》的適用范圍
(二十六)《實施意見》的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省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改革。省屬行政管理、社會公益等其他類別事業單位改革可參照執行。其他省屬已改制的事業單位按原改制政策執行。各市、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地區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政策措施。
本《實施意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Ⅵ 破產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是多少,有沒有什麼政策
1、《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喊轎念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年齡:
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資源枯竭型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享受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的同時,其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可再提前5年退休。
政策性破產企業男女有害工種,辦理了特殊工種,退休年齡是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帆銀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同樣,50周歲
女職工現在是否有工作?還有是否有視同繳費年限,這些都決定是否能夠50歲退休。還是提前去一下社保窗口咨詢清楚。
從1978年起到現在從來沒有變化,法定年齡現行的政策:男性60周歲。女工人(生產崗位人員,含下崗工人,大部分也包括下崗女幹部)50周歲,女幹部(管理崗位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55周歲。特殊工種符合條件提前5年。因病男50周歲,女45周歲。截止到今天,國家還沒有出台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及個體工商戶是約在1997年才開始出台的政策。)
男的不分幹部與職員都是60,女的幹部55,其他50
退休年齡跟企業破產沒關鄭困系。只有從事一些特殊工種(如高溫、高空、有毒等)達到規定年限的,其退休年齡比其他工種的早5年。
國家沒有專門對污染企業退休年齡的優惠待遇,凡是企業都是按照規定男60,女工50,女幹部55周歲,如果涉及到特殊工種,符合條件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即兵役登記表或招工表)的出生年月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塗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對隨意塗改的,一經發現,三年內不予辦理審批退休。
這是不可能的,現在都在說推遲退休年齡。
Ⅶ 破產企業男的55歲可以退休嗎
法律分析:破產單位職工,也是按照國家規定,到年齡辦理退休,沒有特殊傾斜政策,除非是國家政策性破產,才可以提前退休。 1、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Ⅷ 政策破產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還是55
政策破產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Ⅸ 集體企業破產的男職工55歲能退休嗎
國有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男職工可以提前五年辦理退休,也就是說55歲退休,但那是在專破產清算期間,一旦破屬產程序終結,這一政策也就沒有了,也就是說破產後的到達55周歲的不能享受這一政策。
大集體只要繳納社保滿15年,可以享受上述同等政策。
Ⅹ 破產企業買斷職工可以55歲退休嗎
只有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才可辦理退休手續。鄂爾多斯並不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