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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9年退休人員養老金方案

發布時間:2023-05-04 19:51:31

Ⅰ 2019年浙江省社保廳財政廳怎樣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17浙江養老金上調漲多少錢,浙江養老金計算方法
2017-07-2709:59:42文/王傳明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17年1月1日起,為浙江省201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力爭在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預計全省將有612萬企業退休人員、56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將惠及668萬退休人員。
根據國家部署要求,今年浙江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為每人每月45元,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其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標准為: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標准為: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6%計算養老金增加額。在上述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予以適當傾斜:2016年底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Ⅱ 19年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方案

法律主觀:

以浙江省為例,浙江省養老金2013年增加標准,繼廣東率先試點之後,江蘇、浙江、山東和四川可能成為2013年養老金入市試點省份。浙江省 企業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 新標准已經確定,從2013年起按月人均230元的標准增發基本養老金。此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對象是2012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全省約有320萬人可享受到此政策,全年將增加 基本養老保險 基金支出近93億元。本次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仍延續往年的調整辦法,實行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普遍調整與各市職工工資收入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地平均養老金水平以及本人繳費年限相並薯掛鉤。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獲段畝得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高齡人員等群體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浙江省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相關政策正式出台。本次養老金調整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調整辦法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發放工作將於3月底前到位。依據調整政策規定,湖州市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全市統一標准,退休人員人均109元,退職人員人均82元。另一部由退休(退職)人員按本絕燃者人繳費年限長短確定,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除普遍調整外,調整辦法還規定了三種適當傾斜的情況:一是獲得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其中教授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每月增發500元,其他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月增發400元。二是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繳費滿30年的每月增發70元,滿20年不足30年的,增發60元,不滿20年的,增發50元。三是年齡較大的退休(退職)人員,即2012年底前男性年滿70周歲,女性年滿65周歲,每月增發30元。符合以上增發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Ⅲ 浙江省各地養老金發放標准

在自己到了退休年齡之後,就會涉及到養老金領取工作了,一般來說的話每個地區對於養老金領取工作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浙江這個地方對養老金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二、浙江省養老金發放標準是多少
1.定額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掛鉤調整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元。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1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2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4.軍人、勞動模範、工商業者養老金發放標准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若目前養老金未達到本省最低標准,補足到最低標准。
過渡性調節金發放標准上調
本年度浙江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8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3,過度調節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最低基本養老金發放標准
1.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
2.如當地2017年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6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6年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自己在浙江生活的話,那麼關於養老金發放的標准主要是比以前增加了45塊錢,有了養老金,自己在老年的生活就可以得到保障了,這個可以每個月領取一千多塊錢的費用,

Ⅳ 浙江關於201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公開徵求《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意見的公告

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廳擬制的《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於2月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系電話(傳真):0571-87053074

聯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杭州市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養老保險處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1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草案)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根據2013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麗水市12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准調整。

(二)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的,按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Ⅳ 浙江省養老金新方法那年那月實施的

2022年1月份,浙江省社保和養老金將有5大調整,部分人到手的錢要增加了,看看你能從中受益嗎?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能領一筆春節補貼
春節補貼沒有全國統一的政策,而是一項地區性的福利政策,按照往年的慣例,浙江省有兩個城市會為退休人員發放一筆春節補貼,其中一個是省會城市杭州市,會給納入杭州市區社會化管理的廣大企業退休人員,包括已經移交杭州市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央企和省屬企業退休人員,發放一筆一次性春節補貼,發放標准為每月1200元,此外,端午和春節還各有800元節日補貼,一年累計能領取2800元過節費;另一個是寧波市,發放對象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其中企業退休人員一次性補貼標准為每人2000元,為目前全國的最高標准。繳費並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一次性補貼標准為每人400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不繳費、僅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人員,一次性補貼標准為每人200元。春節補貼主要是為了緩解過節的高消費給退休人員造成的經濟壓力,所以這筆錢很大概率會在春節之前發放到位,月底之前,退休人員要多留意的自己的賬戶動態。
第二,機關企事業退休職工養老金上調
基本養老金上調是有法律保障的,社會保險法第18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21年全國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19629元,增長9.6%;2021年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比上年上漲0.9%。工資和物價雙雙上漲,養老金很大概率會上調。
此外,目前已經有上海,寧夏和河北等地在召開的官方會議以及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到2022年將繼續上調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政府是養老金上調的發起人,春江水暖鴨先知,如今各地政府密集發聲,等於是已經證實了養老金18連漲的猜測。
職工養老金上調是全國性的,通常人社部會在3、4月公布上調通知,並確定養老金漲幅的高限,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報請人社部和財政部批准後,就可以對外公布調整方案,並在方案公布的當月或者次月,社保機構要將養老金差額補發到位,並按照提高的標准為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
第三,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持續上調
2019年,浙江省發布了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要結合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情況等因素,適時為城鄉居民待遇領取人員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2021年8月份,浙江上調了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在上漲,由此可以推斷,2022年,城鄉居民的基礎養老金將會繼續上調。
第四,多項醫保待遇進一步提高
杭州市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待遇,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均取消門診待遇2萬元封頂線;參保人員因斷繳而重新參保的待遇等待期,也由原來的6個月縮短為3個月;新辦法還進一步提高了慢性病患者的醫保待遇,一方面將慢性病門診費用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個人負擔部分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另一方面全市統一慢性腎功能衰竭合規門診透析治療費用的治療費用的報銷比例。其中,職工醫保參保人個人承擔5%,城鄉居民個人承擔10%。各項新辦法,既降低了報銷的門檻,也緩解了患者的經濟壓力。
第五,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
浙江省放開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戶籍地限制,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內就業地辦理就業登記後,在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既避免了異地奔波辦理參保手續的麻煩,也方便了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為各地經濟發展增強了活力和創造力。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在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自由選擇繳費基數,2021年12月31日前,浙江省靈活就業人員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18%,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10%計入國家統籌賬戶,但近些年浙江省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嚴重。為了緩解基金的支付壓力,浙江省人社廳決定2022年1月1日起,提高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繳費比例調整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雖然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的繳費壓力增加,但是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持續發展,以及全體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Ⅵ 2023年浙江省養老金19連漲方案

法律主觀:

關於企業退休 養老金 調整最新消息、養老金並軌方案一直大家關注的焦點和熱點,每年養老金都在一月份開始調整,到時 小編會及時更新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大家可先看 浙江 省202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 2022年浙江省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浙江省2021年執行的仍是2019年出台的養老金標准,內容如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4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9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滑宴搭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2%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祥梁)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信拿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8年的,按2018年水平確定。 (四)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及企業 工傷 退休人員,按本通知辦法分別增加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120%的,補足到該標准。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的,從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 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 養老保險 基金中列支。 工傷 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9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7月12日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2022年浙江省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Ⅶ 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方案是什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准, 從2019年1月1日起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8年12月31日前 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 5%左右 確定。

三、調整辦法。繼續採取 定額調整 掛鉤調整 適當傾斜 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兼顧公平與激勵,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於2019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要嚴格按照兩部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切實採取措施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提前退休行為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Ⅷ 浙江省退休工資調整方案

法律指知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調整如下: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20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2%確定月增加額。

2.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段確定月增加額,其中,對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3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三)適當傾斜。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標准等因素,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適當增加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其中,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衡悔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法律依據:《浙江省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20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2%確定月增加額。

2.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段確定月增加額,其中,對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3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2元。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三)適當傾斜。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咐逗正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標准等因素,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適當增加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其中,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Ⅸ 浙江退休金計算方法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工資指數)〕÷2×本人全部繳費年限(工齡)×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
基本工資有?
1.基本工資工人按照工人資格定:10年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隨國民經濟增長)。
2.工齡工資(含工齡):每年30元,隨著工齡增長。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對老工人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是工人,有利於工人隊伍的建設和工人隊伍的穩定。
3.工作工資:補貼按照實際按勞取酬原則;主要是鼓勵工人多幹活,特別是年輕工人精力充沛,他們多勞動多生產,並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4、績效工資:月份和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占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年年獎金,不終身制。
5、特優津貼:全體工人公認的特別優秀工人,無名額限制,縣市以上部門高標准考核認定,象領國務院津貼領縣/市人民政府津貼,不終身制。
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齡,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類推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級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務員也要不分職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樣。三年以內執行完成。
綜上所述,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工資指數)〕÷2×本人全部繳費年限(工齡)×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Ⅹ 浙江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相關規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妥善解決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問題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11〕146號文件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0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規定,按「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問題

(一)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貼)除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積極穩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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