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申請職業病鑒定
職業病診斷一般要經歷六個階段:
一、申請提交《職業病診斷申接觸情況、臨床表現和就診情況、申請診斷職業病種類。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
二、提交材料: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塵肺病診斷申請者需提供相隔六個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張以上)。所有材料應加蓋提供材料單位公章,說明材料屬實。
三、如符合受理條件可受理立案並發出《職業病診斷受理通知書》。
四、職業病診斷討論: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診斷過程如實記錄。
五、結論形成: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名。
六、職業病診斷書根據診斷結論製作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1)退休人員職業病鑒定流程擴展閱讀: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涉及的部門和機構: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涉及的機構和部門較多。除診斷、鑒定機構外,診斷與鑒定工作過程還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機構和組織,需要各個部門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診斷的舉證義務時,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交已掌握的診斷與鑒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協助取證方面診斷機構也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支持和配合(如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工作場所現場調查)。
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職業病診斷所需的證據材料存在異議時,需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判定或裁定。
一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和判定。
二是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和在崗時間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是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勞動者進行首次鑒定時,原診斷機構要提供職業病診斷時的有關材料;進行再鑒定時,首次鑒定的辦事機構要提供首次鑒定時的有關材料
參考資料:職業病鑒定-華律網
Ⅱ 請問下退休職工如何申請職業病鑒定
這個可以直接要求職業病鑒定機構申請,如果單位拒絕配合的,職業病鑒定機構可以直接作出相關的鑒定意見。
Ⅲ 職業病怎麼鑒定
職業病再鑒定 如何申請
為了更好地服務企業和勞動者,自治區職業病醫院職業衛生質量管理辦公室主任何平為您解答職業病再鑒定工作流程:
1、職業病再鑒定申請
當事人對首次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職業病鑒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向自治區職業病鑒定辦公室(0991-4503357)申請再鑒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職業病鑒定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職業病鑒定申請表;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再鑒定者,必須提交首次職業病鑒定書;
(3)職業史;
(4)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6)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7)勞動關系證明材料;(8)既往史;(9)勞動者身份證復印件;
(10)其他有關材料。若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應註明“與原件相同”,並由提供者簽章。當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由職業病鑒定辦公室永久保存,不退還,不外借,當事人自留復印件或底稿。由代理人申請職業病鑒定的,應提交當事人委託書,出示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2、申請受理
職業病鑒定辦公室在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由用人單位繳納職業病鑒定費,出具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鑒定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當事人應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如當事人提交補正材料的,提交日為受理日;如不提交補正材料的,以材料補正截止日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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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某原為平頂山市某礦職工。2000年前,李某其因患矽肺病被鑒定四級傷殘而退出勞動崗位。2007年9月,李某死亡。之後,其子女就相關待遇與相關單位發生爭議。
【相關單位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除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外,其他待遇與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相同。
【李某直系親屬認為】李某的職業病是在2004年前完成工傷認定的,其應當享受此前生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待遇,即:除喪葬費六個月河南省平均工資外,還應當發放二十七個月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案產生爭議的主要原因】現行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前的相關規定對工傷職工死亡後待遇規定有所不同而引起的。
第一、涉及相關待遇的現行規定有: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而該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待遇問題的復函》(豫勞社工傷〔2005〕19號)進一步明確“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中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應包括因工傷(或職業病)舊傷復發死亡或非因工死亡。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後因工傷(或職業病)舊傷復發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屬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一種情況,其喪葬補助金仍按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前的相關規定:
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並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准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
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三)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於按
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准由
工傷保險
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
工傷保險
基金。”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准發給。(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准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
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2、河南省勞動廳關於貫徹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4個月的金額發給;其中,對屬於搶險救災、見義勇為工亡者,按60個月發給。”
第三、本案應當適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律師提示】
由於我國不同時期的工傷政策有所不同,建議相關機構在核定工傷人員待遇時給予特別注意。
煙台思匯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公司長期致力於社保代理、勞務派遣、企業管理咨詢、教育培訓管理、商業僱主責任險代理等業務。公司以誠信求生存,以服務求發展,秉承“專業、專注、專心”的經營理念,為企業降低用工成本,合理規避用工風險,提供一站式的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和一對一式的最佳保險繳納方案。
Ⅳ 關於退休工人職業病的鑒定
1、「但現在他懷疑自己有職業病,要求企業開據職業病檢查證明,是否合理?」:
(1)合理。
(2)因為職業病是指在從事職業時所得的病,如果是從來相關工作、在退休時沒有發病,退休後才發病的,只要能認定是因為在職期間工作原因所致,就應屬於職業病。
(3)但他現在還只是申請企業給檢查證明,還沒有確定就是得了職業病,不一定是企業就要負責任的。
2、「對相關職業病進行鑒定是否有時間限制??」:應是沒有時間限制,什麼時候發現有病症出現才可以申請鑒定,不以是否在職或退休、或退休多少年為限制。
3、「就是說過了多少年後他將喪失對企業責任的追究權力?」:
(1)沒有這樣的限制:不管過了多少年,只要有證據證明得的是職業病、是在職期間工作所致,就應當享有工傷待遇。
(2)鑒定為職業病後,不一定是追究企業的責任:如果企業已經為職工上了工傷險,就由工傷保險機構負責賠償,與企業無關;只有在企業沒有為職工上工傷險的情況下,才是「向企業追究責任」。
4、「期間他是否有外出打工染職業病無法證明」:他應提供在退休後沒有從事過與所得職業病有關工作的證據來證明他的職業病是在該企業工作時所致、而不是因為退休後從事其他工作所致,否則不能認定為該企業的職業病職工。
企業如果有他退休後從事過相關工作的證據,也可以作為減輕自己責任的依據。
5、在鑒定是職業病後,由企業或是他個人申請工傷認定。
相關參考資料的鏈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4/30/content_6048565.htm
Ⅳ 退休員工有職業病體檢復查怎麼辦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文件依據:人社部發〔2013〕34號
Ⅵ 大病提前退休條件及流程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3、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達到15年以上。Ⅶ 退休後能申請職業病嗎
退休後能申請職業病嗎?1、退休前應職業病健康體檢,有職業病的進行診斷、治療、認定和鑒定; 2、有些職業病在體檢時不一定有症狀,需要離退休跟蹤觀察,觀察時間是有規定的: 例如接觸粉塵: 6.4.4.5隨訪時間 (1)接觸粉塵工齡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隨訪10年,隨訪周期為每5年1次。接觸粉塵工齡超過20年者,隨訪20年,隨訪周期為每4年1次;若接塵工齡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可以不隨訪 (2)塵肺患者在離崗(包括退職)或退休後應每1~2年進行1次醫學檢查 3、如果隨訪發現職業病,是可以申請 職業病認定 或鑒定的,根據鑒定結果索賠。
Ⅷ 關於退休後鑒定職業病-煤矽肺怎麼辦
你好,如果你退休後,需要進行矽肺病鑒定和診斷,你可以找原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到有職業病診斷和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職業病鑒定
如果你退休後,沒有原單位,你可以向你工作地區和你現在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社保中心咨詢該如何處理
而且,在2005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曾對這個問題給出指示:這部分人員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國法秘函[2005]312號文件)。國務院法制辦的答復肯定了這部分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對能否進行工傷認定並沒有明示。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區如湖北、青海等省,在其政府規章中規定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的地區如四川省,則規定不進行工傷認定,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相關待遇。還有些地區則是對這部分退休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以其不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不屬於《條例》適用對象為由不予受理。
如河北省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指示做出的決定如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退休後被診斷或者鑒定為職業病的,其用人單位對接觸粉塵、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在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其退休後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退休手續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退休後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所以你也要去問你們當地和你工作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工傷管理部門看看他們怎麼處理
Ⅸ 退休工人職業病鑒定程序
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所需提供的資料: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衛生監督機構或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診斷或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