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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發布時間:2023-04-25 18:30:15

⑴ 退休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退休 員工 解除勞動合同 嗎 職工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 勞動合同終止毀枯 。 勞動法 律上從來沒有過 勞動合同 會自動解除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均需要一方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按《 勞動合同法 》第44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21條的規定,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好沒勞動合同終止,辦理終止合同的手續。若企業想繼續聘用的,另行簽訂 勞務合同 (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定自動延期應當理解為 勞動合同期限 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通過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自動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5)款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41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 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可見,即使企業按照第41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於本單友余納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企業也不得與其 解除勞動關系 。 退休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國家的有關法律賦予的,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只要自己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就可以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對於生活中的人們來說,問題的解決難度加大,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說就會導致問題的解決存在不確定性,因此自己應該積極的踐行。

⑵ 退休需要簽解除勞動合同書嗎

法律分析:退休不需要簽解核卜除勞動合同書,達到退休條件時,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從開始享受養老待遇起停放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慧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改碧穗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⑶ 為什麼到退休年齡單位要解除合同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雖然合同未到期,但是因為到達退休年齡,所以勞動合同終止了。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所以公司不能算辭退,而是終止勞動合同。
其次,要說明的是,這種終止合同的情況不符合經濟補償金條件,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必須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內容才可以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渣櫻
第四十和晌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如棚叢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⑷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的,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將自動終止,雙方不再有聘用關系,一般用人單位會直接跟員工說明情況,雙方和平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這個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賠償的,不算開除員工給予N+1的補償,這點要注意

解除勞動合同以後雙方就沒有任何的交集了么?錯誤的這個是,雖然員工已經過了退休年齡,但是仍然可以為公司效力,但是這里要說清楚,這叫退休返聘。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已經退休,退休後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所以說很多公司跟已經退休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跟員工簽署新的聘用合同,那麼雙方就繼續存在聘用關系,不過是有缺點的,根據相關規定,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養老金退休人員,如果再就業,就不屬於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再工作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所構成的關系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合同,也就是說雙方存在的只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點完全是不一樣的,一定要要注意。最大的差別就是簽訂的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都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但是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在勞務關系之下,單位就不需要為其繼續繳納社保,區別就在這里,其他的福利待遇工資待遇這是雙方另行簽訂的內容,勞動法管不著了就。

別問我為什麼知道這些,公司的一些老員工就有退休的,自己的父母也都退休了,見的多了自然對這些就知道的多了。

⑸ 退休需要勞動合同嗎

不需要。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退休人員需向單位社保經辦人員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退休申請(需註明姓名、身份證號、民族、戶口所在地街道、現居住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工作經歷等信息);·
2、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1張1寸彩照·;
退休年齡: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梁運職的暫行擾族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橡李梁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⑹ 退休算是解除勞動關系嗎

勞動者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之後,算終止勞動合同,而不算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方式,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退休算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算,退休屬於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所以當勞伍源動者退休,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就終止了,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勞動者不再具有簽訂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包括以下三種: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過錯性、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腔岩態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棗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退休之後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進行整頓,必須裁減員工時,要給辭退的員工經濟補償金。

⑺ 退休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退休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否則會影響勞動者找工作。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激蘆冊棗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補償方式如下:
1、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並且還要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3、如果單位降低原有的勞動條件,不續簽合同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明姿帶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⑻ 到達退休年齡,是否就須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是解除),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如果繼續留用,那麼雙方屬於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⑼ 退休必須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主觀:

辦理退休不需要先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戚派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高伍賀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橘物

⑽ 正常退休需要簽離職協議嗎

正常退休不需要簽離職協議。
退休人員不是辦理離職手續,而是辦理退休手續,把手上的工作給接任者交接清楚,讓單位派人協助你去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正常退休時終止勞動合同,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正族譽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舉段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穗判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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