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是否可享受房屋修善費的規定
是個抄人產權房修繕還是直管公房修繕或者是單位自管房的修繕呢?修繕費用與房子的產權類型有比較大的關系,您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身份與修繕費用並不存在太大的關系,建議您可以根據上述的規定找相關的物業部門或者房管局咨詢。
可供參考的發條:《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直管公房修繕資金的籌措,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一)房租收入中應當用於房屋修繕的部分;(二)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適當劃撥;(三)本系統多種經營收入的部分盈餘;(四)法規和政策允許用於房屋修繕的其他資金。第二十條 單位自管房的修繕資金,由單位自行解決。第二十一條 私有房屋的修繕資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決。用於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籌集修繕資金確有困難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㈡ 公務員退休後能承攬政府機關工程嗎
我國法律規定:政府機關單位幹部或公務員是不允許參與與工作無關的商業投資或商業經營頌仿的!而公務員退休後,應該是完全可以承攬政府機關單位的工睜櫻程的!野早纖
㈢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
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
㈣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農村租土地搞種植業嗎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對於農民來說如果承包土地的話是要經過相關的手續的,而且承包土地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條件才可以的。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麼對於退休後公務員能否承包土地呢?下面就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退休後公務員能否承包土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不能承包農村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二、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
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
1、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
(1)承包雙方當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
(2)承包對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3)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則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
(4)承包期較長,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經批准還可以更長;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土地流轉權、土地被徵用佔用的補償權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物權方式予以保護,有權提出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繼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2、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對於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四荒」地、養殖水面等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一種承包方式。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對於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依法不能承包農村土地的,而且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希望大家明白。
㈤ 城鎮離退休人員能否返鄉建房
能,城鎮離退休人員能返鄉建房有兩種情況。
一.城鎮離退休人員能返鄉建房有兩種情況:
1、第一種情況是你的戶口還在農村。那麼你自然符合農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標准,還是可以蓋房子的。如果你不是農村戶口,但你的愛人是農村戶口,同樣可以申請土地蓋房子。
2、那如果你的戶口已經遷出農村,紮根在城市了,這又涉及到兩種情況,第1種情況是你在村裡有老房子存在。城市戶口的居民無權繼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但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產。也就是說,你雖然把戶口遷到了城市,但是你農村的老房子也沒有轉讓和賣掉。那麼你退休了之後,自然可以回到農村的老房子那接著去住。畢竟是自己蓋的房子,房產證上也是自己的名字,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於你的。不過這有一個前提就是不能重新翻建。第2種情況就是你在農村沒有房子,但是你的父母有農房,而且父母還健在,或者有一個人存在也行。那麼你可以出錢幫父母翻修農房,將來以繼承的權利居住。同樣實現了退休之後在農村建房的願望和需求。
二.宅基地的要求: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三.農村自建房的面積的規定:
1、目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農村的自建屋不得超過三層。每一戶的總建築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
2、如果你在農村,你建的是聯排別墅,那麼也不得超過4層,每一戶的總建築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
3、在農村建房最好是形成統一的風格,每個村根據村莊的特點,風俗習慣和民情,確定統一的住宅建築規格,形成統一的風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