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已經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對《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說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國家勞動總局局長康永和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發言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作如下說明。
我國職工的探親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這個制度建立以來,職工與親屬長期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得到了一些解決,廣大職工群眾十分擁護。但是,由於探親制度規定的與親屬團聚時間過短,已婚職工夫婦雙方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親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從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年,國家勞動總局收到這方面的人民來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屆人大幾次會議和政協會議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員提出提案,要求盡快解決這個問題。據此,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研究,並到部分省、市、自治區徵求了意見,對一九五八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我現在將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地方說明如下,請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位委員審定。
一、延長了探親假期。對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由原來給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節日,下同)改為三十天(包括法定節日,下同)。這是因為,近二十年來,工業布局作了調整,三線建設大規模進行,不少職工單身調入或者分配到邊遠地方去工作,長期與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親假,時間太短,每次探親來去都很匆忙,特別是路途較遠的職工,到家剛剛恢復途中疲勞,又立即動身返回工作崗位。有些職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親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過一年的同居生活”。適當延長探親假期有利於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對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來每年十二天改為二十天,並規定兩年探親一次的,給假四十五天。這樣修改,主要是鼓勵未婚職工兩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學習業務技術,同時也可以減輕交通運輸上的壓力和節省財政開支。
二、增加了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規定。同父母分居兩地的已婚職工,這次規定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這是考慮到有很多職工,由於工作需要遠離了家鄉,因結婚後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職工的父母很不滿意。有的職工為了探望一次父母,將多年的積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債,多年還不清。已婚職工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對青年職工支內、支邊及畢業分配工作均有影響,父母也多為此而不願意子女遠離家鄉。從長遠來看,增加這一規定對於提倡已婚職工只生一個子女也有好處。
考慮到目前國家財政困難,這次規定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只能給予報銷一部分,即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部分由職工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單位負擔。
在這個規定頒發以後,迫切要求探親的人數必然很多,只要各單位從生產、工作方面考慮,適當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會影響生產、工作的。
新的職工探親待遇規定,關繫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廣大職工群眾多年的願望和要求,體現和發揚了國家關心群眾生活的優良傳統,人大常委會批准公布實行後,必將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生產和工作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新的貢獻。
2. 退休前探親能不能看兄弟姐妹
不能,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探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准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3. 新疆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規定【全文】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慶塌型兩地的探親問題。那麼2018年新疆省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本文我整理了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具體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探親條件、對象:
凡是國家機關衫檔、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在職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與職工保持有聯系的撫養親屬。
第三條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准假,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過去,按規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滿八年以上沒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補算假次,但在本規定下達後,所在單位準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假期工資:
(一)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含生活費補貼)發給假期工資。
(二)實行計件工資制單位的職工,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的計時工資標准計發假期工資,沒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計件工資平均數計發假期工資。
(三)實行分成工資制單位的職工,亦按前項計件工資的計算辦法計發假期工資,從企業留成部分內支付。
(四)實行控制工資總額評工記分單位的職工,按照本人請假前三譽猜個月的平均工資數計發假期工資。
第五條往返路費
(一)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二)男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工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或在新疆連續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的職工,探親需連續乘火車在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硬席卧鋪費。
第六條幾個具體問題:
(一)學徒工、試用人員、練習生在沒有轉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規定的探親待遇,待轉正後再享受。上半年轉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轉正的,下個年度享受。
(二)凡是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的教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實行休假制度的,應盡量由軍隊幹部一方探親;如因工作需要,軍隊幹部當年不能利用休假探親時,地方職工一方可享受探親待遇;如軍隊幹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過親,但地方職工一方確因特殊情況需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批准,可給一次探親假,標准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
(四)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由於種種原因當年不能探親,而其探親對象又不享受探親待遇的,經職工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但對產假後團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資應照發,所在單位應子報銷往返路費。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同職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與父親、母親、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這一年又同時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七)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所在單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運輸停頓,職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只要持有當地交通機關的證明,所在單位對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親路假期。
第七條探親假的管理:
(一)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並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二)各單位對職工探親假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三)在執行本規定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勞動局負責答復處理。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應視這些單位的經濟情況而定,凡是經濟條件允許的,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過去有關職工探親假的規定,同時廢上。
4.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職工探親假期: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是30天;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1次,假期是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2年探親1次的,可以2年給假1次,假期是45天;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是20天。5. 退休前享受60天探親假規定
法律分析:(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三條 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探親家的規定,尤其是關於離異後的一方。最好有頒布的文件號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981年3月 14日)
國發[1981]36號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擾哪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培滑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現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
新政發[1981]184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報國務院,國務院委託國家勞動總局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勞總險字41號文批復同意,現正式頒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具體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探親條件、對象:
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在職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與職工保持有聯系的撫養親屬。
第三條 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准假,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過去,按規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滿八年以上沒有探望父母的,不配李臘再補算假次,但在本規定下達後,所在單位準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假期工資:
(一)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含生活費補貼)發給假期工資。
(二)實行計件工資制單位的職工,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的計時工資標准計發假期工資,沒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計件工資平均數計發假期工資。
(三)實行分成工資制單位的職工,亦按前項計件工資的計算辦法計發假期工資,從企業留成部分內支付。
(四)實行控制工資總額評工記分單位的職工,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數計發假期工資。
第五條 往返路費
(一)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二)男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工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或在新疆連續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的職工,探親需連續乘火車在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硬席卧鋪費。
第六條 幾個具體問題:
(一)學徒工、試用人員、練習生在沒有轉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規定的探親待遇,待轉正後再享受。上半年轉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轉正的,下個年度享受。
(二)凡是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的教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實行休假制度的,應盡量由軍隊幹部一方探親;如因工作需要,軍隊幹部當年不能利用休假探親時,地方職工一方可享受探親待遇;如軍隊幹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過親,但地方職工一方確因特殊情況需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批准,可給一次探親假,標准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
(四)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由於種種原因當年不能探親,而其探親對象又不享受探親待遇的,經職工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但對產假後團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資應照發,所在單位應子報銷往返路費。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同職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與父親、母親、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這一年又同時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七)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所在單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運輸停頓,職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只要持有當地交通機關的證明,所在單位對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親路假期。
第七條 探親假的管理:
(一)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並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二)各單位對職工探親假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三)在執行本規定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勞動局負責答復處理。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應視這些單位的經濟情況而定,凡是經濟條件允許的,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過去有關職工探親假的規定,同時廢上。
關於重新修訂自治區城鎮職工
探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發字[2001]2號
伊犁哈薩克白治州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疆單位人事、勞資部門:
為適應當前發展變化的形勢,改善自治區城鎮職工的探親待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現將《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新政發(1981)184號)的部分條款內容重新修訂如下:
一、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給假一次。原假期不變。
二、連續工齡滿20年或者年滿40周歲以上的職工,探親乘坐火車或長途班車的,均可報銷硬卧席位費。
三、原不具備探親條件的職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親待遇。探親對象僅限於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費按望對象中一名成員的直線合理路線報銷車船費,探親期間工資照發。
四、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
五、上述有關規定與原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其他有關規定仍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政發[1981]18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從下發之11起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險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二OO一年一月
7. 公務員退休前享受60天探親假
法律分析: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在國家規定的各種法定假期中,公務員還享受探親假及其待遇。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8. 軍屬探親假最新規定
目前國家並沒有明確的關於軍嫂探親假的相關規定,也沒有單獨出一個相關政策。
雖然部隊方面並沒有給出明確規定,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從別的文件中找到答案。
這里涉及到兩份相關文件,關乎自己切身利益,請大家仔細閱讀。一個是《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務院國發〔1981〕36號),另一個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下面我們依次來講解以下這兩份文件裡面關於探親假的相關內容。(重點內數升判容將用黑體字標識)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笑猛。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探親假待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9. 現在當兵多久能回家探親
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關於探親假的相關事宜涉及到三種人,分別是義務兵、已婚幹部、未婚幹部,所以需要區別對待。
二、國家相關規定如下:
1、義務兵不能享受探親假:
義務兵不享受正常探親規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請探親的,要經團以上單位領導批准才行,其往返車船費可以報銷。
2、未婚幹部探親休假規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為20天(旅、團以下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30天)。原則上每年1次,若因戰備和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親的,可以兩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並回家結婚的,假期為30天。
3、已婚幹部探親休假規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雙方每年均享受探親待遇一次,幹部假期為30天(旅、團以下部隊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40天)。符合隨軍條件的,幹部假期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時間,下同)
(2)幹部與愛人、父母分別居住三地的,幹部每年探望愛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親一次。
(3)夫婦在一地生活的,幹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幹部調動工作,其愛人不能隨遷的,幹部調動的當年只許夫妻一方享受探親待遇,時間為30天。在一年內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則上一次給假45天。父母有一方與愛人居住在一地的幹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親假為20天,並一般應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況,經組織批准,在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時間從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