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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如何享受病假

發布時間:2023-04-21 14:51:17

『壹』 返聘人員有醫療期嗎怎麼辦

由於退休人員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所以退休返聘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適用勞動法律,不存在享受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的問題。
一、退休人員返聘醫療期怎麼規定?
由於退休人員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所以退休返聘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適用勞動法律,不存在享受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的問題。
然而,用人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可以在雙方的《返聘協議》(即勞務協議)中約定這方面的待遇,也可以比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加以約定。只要合情合理,這種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返聘期間發生工傷怎麼辦?
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三、返聘期間工傷護理費怎麼算?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護理依賴程度就是指被護理人對護理人在生活上的幫助的依賴程度。依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規定,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
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3項需要護理者;
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1項需要護理者。
所以,一般情況下退休人員返聘按照規定是不具有醫療期的,但是返聘人員可以在《返聘協議》中和用人單位約定這一待遇,只要合情合理就具備法律效力。當然,如果是因為工傷需要治療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相關費用。以上就是小編就「退休人員返聘醫療期怎麼規定?」這一問題,整理相關資料為您做出的解答。

『貳』 退休返聘員工有病假嗎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與公司已經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而病假工資則是普通勞動關系下的福利待遇,所以能否有病假工資是根據退休返聘人員與公司是否有協議而來的,並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雙方可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叄』 退休返聘員工有病假嗎

退休返聘員工除了社保方面與正式在職員工不同之外,其它的待遇和要求都基本相同。在請病假、事假方面的要求都一樣。

『肆』 退休工人返聘有病假工資嗎

法律分析:工資標准具體看與用人單位協議如何簽訂。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伍』 退休返聘人員有年休假嗎

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退休返聘後與單位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簽訂的是聘用協議,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而退休返聘人員是否享受年休假等待遇主要看與用人單位是否商議並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如下: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陸』 退休了還在本單位上班生病住院有沒有工資和病假

第一,你退休了還在本單位留用
第二,上班生病住院有沒有工資和病假
第三,這版要看你留權用以後單位跟你簽沒有簽合同,如果簽了合同,就應該是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就可以了,如果沒有簽合同,按照規定,你已經退休了,生病住院是沒有工資的 也沒有病假的,你就按照退休工人待遇就可以了

『柒』 關於退休後返聘的規定

退休專家是醫院的寶貴財富,自實行退休專家返聘制度以來,較好地發揮了他們的作用,為充分調動老專家的積極性,根據本院實際,特製定以下返聘管理規定。

一、返聘條件

(一)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及相應的執業資格,正高男70歲以下、女68歲以下,副高男67歲以下、女65歲以下。

(三)退休一年內未申請返聘或不接受醫院返聘者,今後不再返聘。

二、返聘專家的職責

(一)返聘專家在門診部、醫務科或科室的領導下開展醫療、教學、科研工作,主要接診掛專家門診號的患者,如專家願意,也可以接診掛普通號患者,普通門診的危重和急性疑難病症需要專家會診時,不得要求患者另行掛號。

(二)服從醫院安排,每周至少半天參與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或教學督導工作。

(三)根據科室邀請或醫院安排,按時參加科室查房、會診等,以解決疑難病例的診治工作。

(四) 對三次門診未確診的患者,應及時請相關科室醫師會診或收入住院。

(五)主持科技計劃項目者,繼續完成科研工作,原則上不安排新的科技計劃項目,也不推薦在學術團體中任職。

三、返聘專家的待遇

(一)返聘專家執行退休工資,每天補助每位專家返聘津貼10元,按考勤計發。

(二)返聘專家按下列工作量計算獎金,每人次掛號費正高職稱補助6元,副高職稱補助4元,普通門診補助1.5元,每收一位住院患者補助50元,由專家獨立操作完成的門診診療費補助診療費的10%(必須有相應憑證),不另行享受醫院獎金。

(三)因工作需要安排 其他 工作,按每半天30元(不含返聘津貼10元在內)

作為獎金和津貼。

(四)專家參加教學工作,按現行課時酬金標准全部發放給專家。

四、返聘專家的管理

(一)要求返聘的退休專家本人申請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黨委會研究決定,原則上每年討論一次。

(二)返聘專家與醫院簽訂協議,由醫務科安排工作。

(三)返聘專家請假等日常行政事務由門診部負責。

(四)未經院方同意嚴禁返聘專家在城區內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

(五)返聘專家門診開診時間同醫院正常作息時間;嚴格按照專家排班表准時開診,不得隨便開診或停診,不得無故遲到、早退、脫崗,特殊情況(如搶救患者,突發事件等),需告知門診部辦公室,經允許後方可離開。因故不能坐診,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向門診部辦公室請假,由門診部通知掛號處停號。凡遲到、早退或脫崗1次扣專家補助費20元,無故缺席1次扣專家補助費50元並進行質控通報。

(六)認真遵守值班制度、首診負責制、門診病歷和處方書寫的有關規定及診療常規,醫院每月對專家門診重點質量指標進行考核(考核指標附後),其考核質量與經濟掛鉤:葯品收入占業務收入比例或抗生素占葯品收入比例每超過規定指標1%扣專家補助費50元,引發患者書面投訴1例扣專家補助費100元並進行質控通報。

(七)返聘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有權解聘。

1.在醫療活動中收取紅包、回扣等。

2.未經院方同意在城區內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者。

3.拒絕參與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或教學督導工作者。

4.責任心不強,發生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或返聘以來發生患者書面投訴並經有關部門核實有責任年度累計3次以上者。

5.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事假一個月以上。

五、附則

本規定從2017年9月1日起執行,院字﹝2004﹞33號文件同時廢止。

關於 退休後返聘的規定 [篇2]

退休返聘相關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7]88號) 《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法律鏈接】

【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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