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鐵路工程職工退休後病逝有些什麼補貼
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二、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有困難的,可按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受供養者失去供養條件為止。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25%的標准發給(目前,在執行此標准時,省會城市低於80元,地級城市低千70元,縣級以下城鎮低於60元的,可分別按80、70、60元的標准發給))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計劃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補助標准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70%。因工死亡的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35%的標准發給(個別遺屬在執行過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補助費高於現行標準的,可以繼續執行。待與此標准同步後,再按此標准執行))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其補助標准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檔次的基礎上另增加10元。四、凡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工死亡和連續工齡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鎮職工,按上述一、二、三條標准享受有關待遇;連續工齡不滿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業職工(含農民合同制職工),按上述一、二條標准享受有關待遇。五、職工死亡後的上述各項費用,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後,在下列開支渠道中列支:在職職工因工死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 (即生前參加了當地的工傷、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各項費用在當地社會保險機構中的工傷、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或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而因工死亡以及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各項費用,在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險費項下列支。六、本文中「社會平均工資和企業平均工資」,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尺中的子女年滿16周歲,繼續在學枝 (不包括軍隊院校)學習的,仍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七、本文從發文下月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以前所發文件與此文發生矛盾時,以此文為准。在此之前,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現在仍然符合供養條件的,其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本文執行,過去的一律不再補發。
❷ 鐵路退休職工遺孀生活補助每月多少錢
一萬到二萬不等,看級別了,級別低了可能一萬更低吧.遺屬生活補助是分發的,一次性給的就不知道多少了.一個月幾百不等,也是看級別.200 差不多了.
❸ 鐵二局退休工人離世家屬補貼是多少
供參考:
國企職工退休後病故應享有如下待遇:
撫恤金:如果其配偶無工作(無退休金),其單位給其配偶按月發放撫恤金,其標准由各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如有未滿18周歲的子女,其子女也享受撫恤金。
喪葬補貼: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個月的標准發給死亡者家屬。(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
撫恤金由死亡者所在單位按月發放。
喪葬補貼:如果當地退休職工實行社會化管理的,由當地的街道辦事處代發,否則也由死亡者單位發放。
重慶的政策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渝勞社辦發[2001]8號 (有效)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局,市級有關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4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於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 200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規租拆氏定處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可繼續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並以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暫行規定》的標准執行。
二、職工本人工資,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口徑,按職工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三、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在按規定應實行火葬的地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費。 企業所在地尚未具備御渣火葬條件,或者當地是按少數民族習俗安葬的,喪葬費可暫按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後,從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可繼續享受。
五、死者生活供養的直系親屬凡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其生活困難補助金應從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發給。在企業按照我市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後,死者家屬不接受企業處理決定的,企業則從其接受處理決定之月起發給有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六、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養條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應與企業合理負擔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企業可根據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數和收入狀況,按照《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50%至75%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七、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供養直系親屬,應以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其直系親屬是否具備供養條件來確定。在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當時,其直系親屬不具備供養條件的,以後達到供養條件時,不能再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八、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以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但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在市外的,應以死者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計算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享弊散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21元。
十、《暫行規定》中的「退職人員」,是指按照國家和我市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十一、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十二、職工調動工作,在調動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應由調入企業發給。
十三、職工或退休人員因民航,鐵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關單位給予的賠償費(補償費)數額高於其直系親屬和供養直系親屬按《暫行規定》應享受的死亡待遇標准時,企業不再發給死亡待遇;低於《暫行規定》標準的,企業應補足。其中,對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之規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企業應根據有關單位給予的賠償費(補償費)減去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後的余額,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推算出給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時間,並從推算出的發放時間起,發給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企業用自有資金為職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險,職工死亡後,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費用由企業掌握,企業再按《暫行規定》的標准發給死亡待遇。 十四、 職工及退休人員自殺死亡,除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畏罪自殺不發給死亡待遇外,確屬其他原因自殺死亡的,可比照《暫行規定》發給死亡待遇。
十五、 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因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而死亡的職工及退休人員,不予發給死亡待遇。
十六、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職工死亡時,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十七、 有計劃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的職工死亡時,在此之前已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接受了各種處罰,繳清了計劃外生育費的,可將計劃外超生子女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有關死亡待遇;職工死亡之後,再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接受各種處罰,繳納計劃外生育費的,其計劃外超生子女不能補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有關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可從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續的第10個月起,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待遇。
十八、 職工及配偶均系獨生子女,且配偶無經濟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規定的供養條件的,可將雙方的父母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死亡待遇。職工及其配偶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職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則不應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反之,已將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其本人的父母則不應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
十九、 死亡職工原配偶是有勞動能力的農民,一般至少應供養一個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獨生子女除外)。農村專業戶或能基本計算收入總額的,以及低於當地一般農民生活水平的貧困戶,則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其供養人數及負擔的生活費。
二十、 喪葬費發給主要負責辦理後事的死者直系親屬(或親屬),若死者後事完全由本單位辦理的,可不再發給喪葬費。但屬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喪葬費支付給單位;一次性救濟金的發放對象及順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一、 供養直系親屬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隨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二十二、 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試用期內死亡的,應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二十三、 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協議有效期間死亡,如已按協議內容繳清了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按照《暫行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如未按協議內容繳清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則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二十四、 職工在從事第二職業期間和退休人員在外單位聘用期間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原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不再發給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十五、 職工在借調工作期間非因工死亡,應按借調協議辦理,如借調協議對此未約定的,應由原企業發給死亡待遇。
二十六、 非國有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企業應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規定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是否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企業自主確定。但對2000年6月30日前已領取,並且2000年7月1日後仍符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應繼續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止。 發布日期:20010110 執行日期:20000701
❹ 職工困難補助標准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困難職工補助標准,《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於適當提高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勞字(1988)51號)進行了相應的解釋說明,但實際補助標准還需以各地政策為准。
法律依據:《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於適當提高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為了保障城鎮低收入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可以適當提高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對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低於困難補助標準的職工給予補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困難補助的標准,各地可以在現行困難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參考本地區職工家計調查和職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費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費用水平,加以確定。鑒於當前財政困難,補助標准要從嚴掌握,不宜提高過多。原則上提高後的困難補助標准,特大城市大體上人均生活費收入每月不超過50元者(不包括國發〔1988〕23號文件規定的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下同),大中城市大體上不超過45元者,小城市和縣鎮大體上不超過40元者可予以補助。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各地區提高困難補助標準的辦法要在本地區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實行以後,再公布實施。
三、提高困難補助標准所增加的經費,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由福利費開支;離退休人員的由原渠道開支。企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由職工福利基金解決,福利基金不足由企業其它自有資金解決,自有資金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可由營業外列支;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由原渠道開支。微利企業、政策性虧損企業自有資金負擔確有困難的,同級財政部門可酌情予以補助。企業不能因此調整承包基數。
四、因提高職工困難補助標准影響財政收支的,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
五、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對低收入職工進行困難補助時,應由本人申請,領導批准,注意走群眾路線,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參照上述精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
❺ 沈陽鐵路局工會,困難職工補助標准
沈陽鐵路局工會對困難職工的蠢租補助標准如下:
1、家庭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的職工每月可享受500元—3000元/人不等的一次性補助。
2、有特殊學習成就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子女,家庭經濟條件懸而未決時,可享受300-1000元/人不等的一次性補助。
3、家庭重碧檔簡大疾病正處於醫保「五包」之外時, 可向單位申請幫扶政府供養金1500-5000元/人不等; 但是申請者必須遵悔褲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生產總值法》中明文規定,要能獨立生存, 或者原則上能通過努力使供養者幸福…
❻ 鐵路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一、退休職工的喪葬費一般是由職工所在單位確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敗野均工資3個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
2、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3、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4、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
二、撫恤金一般是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
2、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
1.喪葬補助費爛唯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
2.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察歷喊至死亡時止。
❼ 中鐵六局石家莊鐵建退休工人病故後有什麼待遇
電受受曉受、根據《社會保險多電米受法》的規定,參+基聯受零電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受米多曉,因病或者非因版工死亡權的,其遺屬可以手獲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中:喪葬補助金標准為電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受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米個月;供養電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惠個月;供養曉人或曉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受電個月。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手獲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病故後,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電零個月的本人工資,但不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
曉、自受惠惠多年受月受日起,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曉聯零元;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多受零元。
聯、職工死亡後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即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屍、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項費用按量零零元標准發給其家屬包干使用。
多、退休職工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如有餘額可以繼承。
❽ 貴州中鐵二局的社保是怎麼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的
去當地社保局咨詢領取。
退休職工的喪葬費一般是由職工所在單位確定,撫恤金一般是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下面,退休職工喪葬費及撫恤金的標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1.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2.一次性撫恤金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