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國有企業辭職是否需要保留幹部身份保留以後有何用處,對以後退休或者工作有何影響
既然己經辭職,就不屬於國家職工。但在以後的招聘中,在安排崗位時,職位可以作參考。對退休沒啥影響。
② 國企辭職後五險一金怎麼處理
一是保留機關事業身份。要仔橋歷憑辭職文件、人事代理協消缺議、本人身份證前往社保中心辦理。退休時可以享受辭職時機關身份等級待遇。
二是轉為個人參保。接續參保後,按個人退休計算退休工資,退休時不再享受機關退休待遇。到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保障所辦理。
三是企業參保。接續參保後,按企業退休計算退休工資,退休時不再享受機關退休待遇。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所參保。
四是轉為念搜個人後停保。如果參保年限已滿15年,可以停止參保。到退休年齡時前往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所辦理退休手續。這樣退休時不再享受機關退休待遇。
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
2000年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提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一要求,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同樣適用。
因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離職或者退休後的從業行為作出了約束,即「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3)國有企業離職或退休後擴展閱讀:
一是任職或投資的范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從防止利用原任職務的影響損害國有企業的利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角度出發,將任職和投資入股行為限定在一定的范圍。這個范圍即是「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
這里的「有業務關系」,是指所有與原任職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關系,包括:購銷業務、服務業務、拆借、擔保關系、資產租賃、產權(股權)交易、投融資關系等。從概念上講,其外延要比關聯企業形成的關聯關系寬泛,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不限定所有制的形式、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企業,如果與原任職企業沒有任何業務關系,或者雖有一定業務關系,但其既不是私營、外資企業,也不是中介機構,則不屬於被禁止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范疇。
二是這里的「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了在限制范圍內的企業和單位擔任職務、投資入股,但又不局限於這種行為,也包括其他經營活動。代理,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接受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委託,以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
三是關於時限問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將時限確定為「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與中央紀委全會提出的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休後從業行為的時限規定相一致。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三年以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企業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都應當是允許的。
④ 國有企業的什麼為本企業實施本規定
國有企業領導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全文如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前睜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第三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唯高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第二章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第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棚談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四)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四)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指臘尺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六)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第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鏈悔碰利條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局做有迴避;(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第七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第八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四)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五)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第三章實施與監督第九條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製定規章制度或者將本規定的要求納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本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第十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第十一條國有企業應當明確決策原則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將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情況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第十二條國有企業應當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第十三條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並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公開。第十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以及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並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第十五條國有企業應當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員從業承諾制度,規范領導人員從業行為以及離職和退休後的相關行為。第十六條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規范和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第十七條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第十八條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協調運行機制。第十九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出評估,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有關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函詢。對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二十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備案的事項,應當同時抄報本企業監事會。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三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本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結合金融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的補充規定,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釋。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現行的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⑤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提出哪些其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1、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
2、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
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
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
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
(5)國有企業離職或退休後擴展閱讀
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二章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四)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第八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四)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五)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⑥ 國企職工辭職後辦理退休手續時,辭職前的工齡是否還算
辭職前的工齡當然是可以計算的,在工作單位工作的每一年都會計算在有效工齡裡面。現實生活中,我們所關注的工齡,主要是涉及到養老保險,退休前,如果交夠了足夠的養老保險,那麼在達到退休年齡的時候辦理好退休手續,就可以正常領取養老金了。
工齡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往往在計算養老金時,會涉及到一個關鍵詞,那就是繳費年限,而繳費年限是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這個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工齡。在比較正規的公司,都會有一個帶薪休假的天數,比如,有些公司會出台一些假期福利,工作連續滿一年及以上,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7天,工作連續滿二年或者更久,帶薪年假會相應地增多,所以工齡也和帶薪年休假直接掛鉤了。另外,公司員工免不了請病假,工齡越長,所享受的病假工資越多。如果是由於公司原因導致員工離職,職工的經濟補償也會根據工齡來計算,通常支付標準是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⑦ 國有企業黨員領導沒有退休可以從事正規小額貸款公司嗎
不可以。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項規含租首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人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退休後經商辦企業。這種辭職退休後「下海」的現象是正常的。但是,領導幹部辭職或退休後,由於其工作、業務關系和權力的余型茄溫,對從事與之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可以比別人持有更多優勢,可以獲取更多財富,這種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規則,在經濟社會中會造成消極影響談數。
⑧ 國企員工辭職後退休金
沒有退休險的說法。員工在職期間單位應該給員工繳納社保,社保中就包含了養老保險。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者可以享受養老保險金。 1、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第一, 無故辭退員工 ,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第五,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爛茄答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飢慧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二)與本單位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納宏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 經濟補償標准 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⑨ 國有企業職工離職後五險一金怎麼辦
一、養老保險有個人賬戶,身份證號就是帳號,辭職後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停止交費,形成繳費年限中斷,個人賬戶積累停止,但只要時間不長對今後影響不大;
2、由個人全額繳納,即不中斷繳費把過去連同企業繳納的部分一並自己繳納,但這樣個人負擔較重不太合算;
3、如果到外地謀職可以辦理保險轉移手續譽羨,到新的就業地區。不管哪種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按原帳號繼續繳費即可,不用補交,但就是不能退。
二、醫療保險,也有個人賬戶,辭職後處理方法基本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慶如拍錢可以在當地繼續使用。
三、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都沒有個人賬戶,辭職後保險自動解除,但失業保險只要繳費滿一年,不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失業,就可以領取。
四、住房公積金,有個人賬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費用,全部形成個人賬戶總額,就如同銀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權屬個人,辭職後只不過停止了存錢,但賬戶的錢還是你的,只要符合公積金提取規定,隨時可以提取,以後也可以續交,永遠不會作廢。
擴橡殲展資料
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為「應當繳納「項目,法律上應當即為必須,同時繳納也表現出這是一項義務。
⑩ 關於國有企業辭職是否需要保留幹部身份保留以後有何用處,對以後退休或者工作有何影響
第一,企業幹部都是聘任制,現在企業早已經取消幹部終身制,你從國企辭職回之後,不再是幹部,因為你答辭職的同時,也辭去了聘任幹部的身份,
第二,如果你到新的單位工作,企業要用你當幹部,依然簽訂聘任合同,不簽訂幹部聘任合同,就是工人,
第三,工人和幹部,現在退休沒有區別,都是按照繳納養老保險年限和繳費基數計算的,